2019-01-24 来源:
时隔数月,监管层稳定资本市场的多项举措逐一落地。证监会主导利用资本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也是重要举措之一,如今取得进一步进展。
支持民营企业发债融资的一项重要工具性政策在近期正式出炉,即沪深交易所联合中国结算发布的《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交易所市场推出信用保护工具,有利于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优化债券市场投资者结构和产品结构,吸引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从而实现信用风险和投资者风险偏好的更好匹配,促进公司债发行,提高企业融资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信用合约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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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光大证券统计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末,债券市场共有101个主体发行的236只债券发生了违约,涉及违约的债券本金规模达1919.98亿元。
其中民企违约占主导。数据显示,2018年民企违约的情况尤为突出,违约的101个主体中民企占比83.17%(此处为广义民企概念,非中央国企和地方国企均纳入民企口径统计),单年发生过违约的民营企业数量高达37家,相较2017年的9家有大幅增长。
信用风险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存在传递效应,这种大背景下也直接造成了目前民营企业发债难、融资难的局面。因此,解决之道也在于从源头增加对于民企的信用保护。
《试点办法》正式提供给了民企重要的信用增进工具,以减少投资者购买民营企业债券的顾虑,从而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
事实上,记者了解到,信用保护工具在2018年11月初陆续开展了试点工作,但此次发布的《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进一步从参与者管理、信用保护合约和凭证业务流程、信用事件后处理机制、信息披露、风险控制以及自律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的主要内容。
首先是适用企业范围,由于在试点初期,并非所有民企发债都可以适用,具体来看信用保护工具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内发行并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公司债券(不含次级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债务。
与此同时,目前产品类型也受到了严格限制。记者了解到,《试点办法》中,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将包括信用保护合约和信用保护凭证两大类产品。其中,合约由交易双方签署,不可转让;凭证由凭证创设机构创设,可以转让。
值得注意的是,试点初期先以信用保护合约起步,信用保护凭证业务推出时间另行通知。而目前沪深交所已经展开的试点产品中也都是保护合约类产品。
“凭证类产品的结构和具体方案设计都更为复杂,预计监管层要等信用合约类业务运行平稳之后才会进一步放开这一产品类型。”一位国信证券固定收益部的人士21日表示。
多维度解决信用问题
那么,信用保护工具如何运作来增进企业信用,这令市场备受关注。
以国泰君安操作的一单民企债券发行为例,红狮集团计划在上交所发行扶贫专项公司债,最终采用了“债券发行+信用保护工具”的综合金融解决方案。
国泰君安与浙商基金签订信用保护合约,在合约约定的期限内,浙商基金作为信用保护买方支付信用保护费,国泰君安作为信用保护卖方为红狮集团提供相关的信用保护。
据记者了解,本次信用保护合约借鉴国际通行的信用违约互换交易要素规则,针对参考实体提供信用保护,使用“前端费用+标准票息”的保护费支付方式。浙商基金也成功认购了红狮集团本期债券。
“投资者认购信用债的同时购买国泰君安发行的信用保护工具,相当于国泰君安以自身信用为该信用债或该参考实体提供了增信,有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投资者非常认可主承销商为所承销的债券提供增信的业务模式,全场认购倍数高达3.03倍,最终发行利率为5.5%,处于发行区间下限。”国泰君安表示。
事实上,在化解民企信用风险和增进民企信用方面,信用保护工具并不是监管层近期做出的唯一努力。
监管层还在积极推动其他工具来解决民企目前遭遇的信用风险引发的融资难题,例如重启CRMW(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光大证券固定收益分析师张旭21日表示:“金融产品的创新是助力企业盘活有效资产、解决当前融资困难的有效手段之一。不仅大力推行资产证券化盘活流动性较弱的资产,提前回笼资金,缓解现金流压力,而且重启CRMW,为民企融资增信,降低民企信用利差,减轻资金成本压力。”
根据记者梳理,各部委化解民企信用风险,纾解融资难的政策正在一一落地或执行中,但这个过程中也有观点探讨监管层是否会存在过度救助的问题。
张旭便指出:“如果对存在信用风险的民企过度救助,一方面会造成救助成本增加,另一方面是会引发道德风险。比如,部分发行人违约后消极对待债权人诉求,寄希望于政府出面协调、提供资金救助,或者银行提供无息续贷等救助措施,甚至部分企业趁机减持股权变现。市场认为道德风险会加大政府、金融体系的负担,增加了企业对于救助的依赖程度。”
不过张旭补充道:“为了防止过度的道德风险与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这个底线。我们认为从信用风险的传递路径出发,通过宏观政策引导预期,以及中微观政策对关键的节点以及信用风险传递渠道进行纾解,既有利于阻止信用风险的传导,又有助于恢复市场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