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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会章程

2013-03-21 来源: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流通分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流通分会,简称“中物联大宗市场流通分会”英文名称 China Bulk Commodity Circulation Exchange Association Of CFLP,缩写形式为 CBCA 。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大宗商品商贸流通以及相关业务的法人、非法人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专业技术培训和严格管理,促进我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流通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是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分支机构,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人事、财务、重要业务活动、对外交往以及接受捐赠等方面接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常设机构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职能和主要业务: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 组织和实施本行业统计调查分析,研究本行业发展规律与大宗商品现代流通理论,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行业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建议,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国家政策支持和优惠措施;
(三)协助政府制(修)定有关大宗商品现代流通的发展政策、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协助与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行业进行指导,加强行业法制建设,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建立;
(四)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构建诚信体系,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积极开展大宗商品现代流通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种专业人员,提高本行业从业人员的队伍素质;
 (五)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新兴业态和现代流通模式交流推广,总结本行业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介绍先进典型,表彰奖励行业内有突出贡献和业绩的会员及从业人员,推进本行业的企业改革与产业发展
(六)促进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加工配送、政府与企业采购、连锁经营、代理制、物联网等新型营销方式的发展,提高物流、采购分销与生产资料流通的技术、管理和科技含量,以信息化带动物流、采购分销和贸易流通的现代化;
 (七) 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本行业国内外交流活动,促进会员发展经济合作,对外贸易、技术开发、科学管理、学术研究等合作与交流,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八) 组织做好行业咨询评估、宣传推广、资质认定、知识产权保护、投融资及其他中介服务,接受委托参与协调行业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调解会员之间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九)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行业信息,组织国内外技术与信息交流合作,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主办相关行业报刊、网站与数字媒体,编辑出版行业业务书籍等;
 (十)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增强本行业企业的社会责任;
 (十一)承担政府部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及其他单位和组织委托的工作、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活动;
(十二)相关主管部门下达或会员交由本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工作规则,自愿履行会员权力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在我国境内从事大宗商品商贸流通以及开展相关业务的法人、非法人机构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会。单位会员应委派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三) 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 请求本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五)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六)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制定的工作规则、准则、规范和规则等;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四) 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按本会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又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并经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工作规则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制定和颁布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长远发展规划;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或授权会长办公会决定会员吸收事宜
(七) 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八)表彰、奖励对行业发展及本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
(九)讨论决定与本行业有关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单位的代表人和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单位的代表有变动的,应由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  第一、三、五、六、七、八项权利,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常务理事,由本会秘书处提交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提名,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核准,理事会选举产生。第一届会长、副会长人选由本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名,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核准,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核准,方可延长任期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核准,方可延长任期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七) 讨论决定与本行业有关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核准,理事会聘任。秘书长为本会的当然副会长,其职责是: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相关业务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业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立必要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用若干工作人员。秘书处职责为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 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 处理日常业务;
   (四) 经理事会授权,审批会员入会和退会,并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
   (五)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专家委员会,由理事会聘请若干名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对本会工作进行政策指导,并组成专家委员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规则
第三十条  本会主要经济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及管理办法另订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本会及本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并严格执行国家财会制度,接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财务监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工作规则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修改的工作规则,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由于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于2013年4月28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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