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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发布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新监管框架

2019-11-08 来源:

   116日,香港证监会发布《证监会发出有关虚拟资期货合约的警告》和《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证监会发出有关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警告》指出,虚拟资产期货合约下的虚拟资产价格极端波动。由于相关虚拟资产难以估值,因此为投资者在对虚拟资产期货合约进行可靠估值方面带来重大挑战。

 

  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高度杠杆化性质亦令投资者所面对的风险倍增。此外,这些产品的复杂性和固有风险可能会令一般投资者 难以理解。

 

  不时有报道指出,销售或买卖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平台涉及操纵市场和违规活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可能并不清晰及公平。部分平台曾经被投资者批评,指其在期货合约的生命周期内改变交易规则,例如中止买卖或取消交易,导致投资 者蒙受重大损失。同时,在香港营运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能属违法。在香港,任何交易平台或人士若在未获适当牌照或认可的情况下发售虚拟资产期货合约及/或就虛拟资产期货合约提供交易服务,均可能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 571)或《赌博条例》( 148)

 

  视乎虚拟资产期货合约的形式,它们可能会被视为《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期货合约"。除非某项豁免适用,否则任何人士若营运销售或买卖"期货合约"的平台,都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或认可。

 

  至今为止,没有任何人获证监会发牌或认可在香港销售或买卖虚拟资产期货合约。考虑到这些合约现时涉及的风险,为了保障广大投资者,证监会不大可能会就经营有关合约的业务批出牌照或认可。目前,三大加密货币交易所Binance币安、火币、OKEx均已开设虚拟资产期货合约业务。

 

  虚拟资产期货合约亦可能被诠释为《赌博条例》所指的差价合约。"差价合约"一词在该条例中被界定为"一份协议,其目的或作用是依据任何种类的财产的价值或价格的波动,或依据一个指数或就该目的而在协议内指定的其他因素的波动,以获取利润或避免损失"。除非《赌博条例》明文认可,所有赌博活动在香港都是违法的。

 

  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或《赌博条例》有关条文的人士可能会被检控,一经定罪 ,将会受到刑事制裁。

 

  近日, 香港证监会( SFC )行政总裁欧达礼( Ashley Ian Alder )出席香港金融科技周并发表演讲时表示,新的监管框架将会对挂牌的"证券类”代币或“期货合约”进行监管,比特币和其他更为常见的加密资产都不算作证券。任何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只要存在证券类代币挂牌交易,就适用于该监管条例,即使该平台上绝大多数其他虚拟资产不属于证券类代币,只要有一种证券类代币在该平台 上挂牌交易都受到新的监管框架的约束。香港证监会将向数字资产交易所发放牌照。

 

  香港证监会在《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中详细指出对虚拟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具体监管框架:

 

  A.发牌及监管

 

  在该框架下的监管标准以适用于持牌自动化交易服务供货商及证券经纪商的现行规定为基准并与这些规定相若,而且符合国际证监会组织的咨询报告所列明的标准。

 

  发牌制度

 

  31.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通常提供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正如《111日声明》及本文件所述,中央平台营运者的活动如仅提供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服务,便不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范围。有鉴于此,证监会引入监管框架,旨在将有意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纳入其监管范围。

 

  32.证监会获赋权向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受规管活动”20的人士批给牌照。在该监管框架下,平台营运者如在香港营办中央网上交易平台,并在其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的交易,便会属于证监会的管辖范围内,并须领有第1(证券交易)

 

  及第7(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牌照。在合资格的平台营运者符合其他发牌规定(包括适当人选准则)的情况下,证监会可向其批出牌照,以经营虚拟资产交易的业务。

 

  33.在此阶段,证监会将致力对提供虚拟资产交易、结算及交收服务并对投资者资产有控制权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即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规管。如平台仅就直接点对点市场提供交易服务,而其投资者通常保留其本身资产(不论是法定货币或虚拟资产)的控制权,证监会便不会接纳这些平台的牌照申请。如平台为客户进行虚拟资产交易(包括传送买卖指示)但其本身并无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本会亦不会接纳它们的牌照申请。

 

  监管制度

 

  34.平台经获发牌 ,其基础设施、核心适当人选资格及进行虚拟资产交易活动的情况应被视作为整体来考虑。虽然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并不属于"受规管活动”, 但只要平台牵涉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即使只占其业务的一小部分) , 证监会的监管领域即覆盖该平台营运的所有相关范畴。

 

  35.涉及非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与涉及证券型代币的交易活动可能互相混合, 并构成综合业务的一部分。

 

  36.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6条,除非牌照申请人为适当人选,否则证监会必须拒绝批给牌照。在考虑某人的适当人选资格(不论是最初阶段或作为持续要求)时,证监会根据该条例第129条可同时考虑有关法团的任何其他业务的状况。故此,本会将会考虑持牌人经营非证券型代币业务的方式,理由是这可能会对持牌人进行受规管活动的适当人选资格造成影响。此做法亦已在该条例第180条所载列的证监会监管权力中反映。有关监管权力的范围延伸至就任何与可能影响持牌法团业务的任何交易或活动有关的纪录及文件进行查阅及查讯。

 

  37.因此,证监会在审核平台营运者的牌照申请时,将会考虑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经营其整体虚拟资产交易业务的方式,尤其是该营运者有否遵从(或是否愿意及有能力遵从)

 

  38.有鉴于此,申领牌照的平台营运者应知悉,其在经营虚拟资产交易业务时,不论当中所涉及的是证券型代币或是非证券型代币,以及不论该业务是否在其平台上进行,都应遵从所有相关监管规定。

 

  39.此外,证监会将要求平台营运者确保,其公司集团21积极向香港投资者推广或在香港进行的所有虚拟资产交易业务活动(简称有关活动) , 是在获证监会发牌的单一法律实体下进行,而当中包括在平台及非平台进行的所有虚拟资产交易,以及纯粹为提供有关交易服务而进行的任何活动22。将有关活动全部局限在单一法律实体之内,- 方面可让证监会实行全面的监察,另一方 面亦可尽量减低业务中有哪些部分是获证监会发牌并受其监管的任何不确定性。B.监管标准发牌条件

 

  40.如证监会决定向合资格平台营运者批给牌照,便会施加发牌条件,以处理与其营运相关的特定风险。可能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6(6)条施加的发牌条件载列如下: (a)持牌人只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 专业投资者”一词的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1部第1条及《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b)持牌人必须遵从随附的"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 经不时修订)(c)持牌人必须就任何引入或提供新增或附带服务或活动或对现有服务或活动作出重大改变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d)持牌 人必须就任何在其交易平台增添任何产品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e)持牌 人必须就其业务活动以证监会订明的格式每月向证监会提供报告。有关报告必须在每个历月结束后两个星期内及另外应证监会的要求呈交给证监会。(f)持牌人必须委聘一家证监会可接受的独立专业公司,以对持牌人的活动及营运进行年度检视,及编制一份确认其已遵从发牌条件和所有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的报告。首份报告必须在牌照获批准的日期起计18个月内呈交给证监会,其后的报告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及另外应证监会的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41.持牌平台营运者在进行任何有关活动时,必须遵循对其施加的所有发牌条件。一旦违反任何发牌条件,将被视为《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第IX部的 ”失当行为”, 并可能会对平台营运者继续持牌的适当人选资格构成负面影响,以及可能导致证监会采取纪律行动(例如撤销牌照、公开谴责或罚款)。适用于虚拟资产平台营运者的条款及条件

 

  42.如上文所述,其中-项发牌条件将要求平台营运者遵从订明的条款及条件。有关发牌条件和条款及条件载于本文件附录1,而当中列明的标准主要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进行有关活动时的运作安排。

 

  43.有 关条款及条件乃按照以下基准制定: a.平台营运者-经获发牌,即为持牌法团,并须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的有关条文。平台营运者在进行任何有关活动时,亦须遵守载于《操守准则》23及证监会不时发出的指引、通函和常见问题内的所有相关监管规定。b. 由于部分现行规定明确提述”证券”及“受规管活动”, 故证监会已对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并加入有关条款及条件,务求将相同或类似的概念应用到进行有关活动的情况。c.除了上述现行规定外,证监会亦因应虚拟资产的独有特点及当中所涉及的科技,加入了额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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