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11 16:52:43 来源:搜狐
国务院法制办8月30日公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向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这意味着私募基金业“顶层设计”即将落地。
《征求意见稿》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作了规定:一是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并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二是列举规定了不得担任管理人、管理人的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的情形;三是规定了管理人的职责,明确规定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无关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不得进行利益输送;四是规定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登记,基金行业协会在一定情形下可以注销登记;五是规定托管人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并规定了托管人的职责以及托管人应当建立托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隔离机制等。
为规范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管理人、销售机构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不得通过各类公众媒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以及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办理备案。
《征求意见稿》规定,管理人、销售机构在基金募集、运行过程中应当向投资者提供的信息种类,并规定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办理备案。管理人、销售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基金账户,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妥善保存与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相关的交易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管理人、托管人、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禁止行为。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来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数据显示:
截至2017年7月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0110家,已备案私募基金58734只,管理基金规模9.95万亿元。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总人数22.53万人。
业界认为,各类私募基金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中的生力军,对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丰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支持创业创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直接融资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私募基金行业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如以私募名义变相公开募集资金、不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等违法违规情形时有发生等。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为规范私募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今年3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中,由证监会起草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就被列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项目之一。
《征求意见稿》从监管范围、私募管理人、私募托管人、募集行为、投资运作、信息提供、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等多个方面对私募基金行业提出了全面的监管要求,将指引未来私募行业更加规范发展。
警惕
记者为大家梳理可能会被处罚的35条私募行为:
1.未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未按照基金合同管理基金,进行投资;
3.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4.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5.未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提供事项;
6.未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7.未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为基金财产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8.未履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9.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未编制定期基金报告;
10.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投资者账户信息;
11.私募基金管理人兼营与私募基金无关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进行利益输送;
12.基金未按时备案;
13.未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14.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15.未对未托管的基金财产采取隔离措施的;
16.未建立防范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的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
17.未经登记,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的;
18.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或者导致投资者超过法定人数限制的;
19.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20.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21.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
22.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
23.从业人员炒股不申报。
24.委托不符合条件的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25.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26.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27.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28.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29.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30.未进行信息披露;
31.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32.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3.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4.承诺收益或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
35.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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