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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搭建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增强不良贷款处置能力

2016-11-29 20:26:0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化解不良贷款、防范金融风险有关精神,控新化旧,提升金融机构、实体企业的资产质量,切实维护我区金融稳定,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履行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风险防控制度。要严格落实贷款“三查”(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制度,严禁超额授信、过度授信、多头授信和关联授信,严禁假名贷款、借名贷款和冒名贷款。要加强应急管理,细化和完善应急预案的具体执行措施,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要牢固树立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思维,筑牢金融安全网的首要防线,切实维护金融稳定。

二、进一步完善坏账拨备计提机制

金融机构要真实、准确反映信贷资产质量,按照真实的贷款分类计提拨备,提高风险抵御能力。严格规范金融机构运用理财资金直接投资,或者通过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行为,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审慎管理的要求计提各项拨备。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资本补充机制,提高资本质量,强化资本约束。

三、不断拓宽不良贷款处置渠道

金融机构要制定“清收一批、转让一批、续做一批、重组一批、核销一批、抵债一批”的分类处置计划,加快不良贷款核销和批量转让进度。用足用好核销政策,加快核销进度,做到“应核尽核”;推动依法合规开展“债转股”,实现有序的债务重组,降低企业杠杆率、减轻财务负担;搭建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开展银行不良资产挂牌转让,增强不良贷款处置能力;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银行业金融机构存量资产,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

四、积极推动债权人委员会发挥更大作用

针对单一企业(集团)不良贷款金额大、涉及金融机构数量多的情况,采取“一企一策”,组建债权人委员会,集体研究增贷、稳贷、减贷、重组等措施,有序开展债务重组、资产保全等相关工作。企业提出的新资金需求有充分理由的,债权人委员会可通过银团贷款、建立联合化解授信机制或封闭式融资等方式予以支持。各债权金融机构应当一致行动,切实做到稳定预期、稳定信贷、稳定支持,不得随意停贷、抽贷;可通过必要的、风险可控的收回再贷、展期续贷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解困。

五、充分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稳定器”的作用

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牌照全、市场广、渠道多”的专业优势,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对接、协调、合作,采取多种方式化解不良贷款。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加快发展,享受自治区金融法人机构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着重研究和分析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内蒙古银行、包商银行、鄂尔多斯银行和乌海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处置需求,在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六、逐步完善贷款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

加强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的合作,稳步扩大多方合作范围,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贷款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充分利用发行地方政府置换债券机遇,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化解已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不良资产。

七、支持企业通过金融租赁公司降低资产负债率

发挥金融租赁公司在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方面的作用,支持企业通过设备租赁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通过实物转租促进产能转移、企业重组和生产资料更新换代升级,通过回购返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大力支持能源、钢铁、装备制造等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重组项目,利用“售后回租”等方式盘活企业存量资产,进行资产置换和重组。

八、大力发展直接融资

积极推动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鼓励企业通过中长期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等融资工具降低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保持企业资金链、担保链的稳定。逐步改变企业过分依赖间接融资的格局,从增量上防范不良贷款的形成。

九、着力改进金融监管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强化对“影子银行”及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产品与业务的监管,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对跨市场、交叉性的产品和业务通过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及时予以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空白,促进新兴金融业态规范化发展的同时,避免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传染。

十、加强不良贷款风险监测分析

加大对重点地区、高风险机构金融风险的监测力度,关注房地产、钢铁、煤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风险状况,及时掌握不良贷款的发展趋势。重点对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运营、融资状况、融资环境和风险问题等进行深入剖析,对客户信用风险及隐患提出具体信贷风险管理意见,严防风险蔓延;加强经济下行期违约情况的研究、预判,提前采取防范措施。

十一、优化不良贷款处置环境

对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大、效果显著的金融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财政性存款支持。金融监管部门要适度提高不良贷款化解中金融监管容忍度。司法部门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晰的金融债权诉讼案件应开辟“绿色通道”,加大金融债权案件仲裁和审结执行力度,提高债权司法清收成效。

十二、规范抵押资产的评估与拍卖

进一步完善抵押资产评估制度,规范评估机构的评估方法和金融机构抵押资产的拍卖程序,实施公开、市场化的拍卖方式,避免评估价格脱离市场价值而影响不良资产的处置效果,加快抵押资产的处置速度。

十三、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加快全区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共建共享。扶持发展信用评级机构、征信公司等中介机构,提升信用信息和征信结果应用水平。逐步加大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力度,强化和推广信用观念,提升公众诚信意识,逐步改变融资格局,从源头上防范不良贷款的形成。

十四、依法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

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充分发挥各单位、各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作用,推动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企业、失信人通报制度和部门间联合惩戒机制,对蓄意破产、划转剥离资产等恶意逃废债务行为依法进行追责处理。

十五、强化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不良贷款化解工作在优化我区金融生态环境、支持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强化各级金融办综合协调职能,充分发挥不良资产处置办公室职能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内蒙古证监局、内蒙古保监局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席会商机制,密切关注金融风险重点领域,加强不良贷款风险监测和信息通报,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研究不良贷款化解工作具体措施、交流经验、推动多方合作化解方式、落实化解成效,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20161115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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