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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改委:明年起在浙江、福建、河南、四川开展“用能权”交易试点

2016-09-23 17:10:22 来源:华尔街见闻

中国发改委今日公布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方案,选择在浙江省、福建省、河南省、四川省开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2016年做好试点顶层设计和准备工作,2017年开始试点,2019年试点任务取得阶段性成果。

用能权是指企业在一年内,经确认可消费各类能源(包括电力、原煤、蒸汽、天然气等)量的权利,和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并称四权十三五规划建议中提出要建立健全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创新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

用能权有偿使用,是指企业在能源消费总量预算化管理的前提下,依法取得用能权指标,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用能权指标有偿使用费的行为。而用能权交易,就是在区域用能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企业对依法取得的用能总量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中财办副主任杨伟民称,建立四权初始分配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创举,目的就是要解决好上述矛盾,把经济手段和行政办法结合起来,更好地激励节能减排减碳。

新发《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方案》明确用能权交易将实施登记注册制,交易主体需在交易所开设交易账户。交易主体一般为试点地区用能单位,也可以选择其他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主体作为交易主体。

交易主体可以将所持有的用能指标在交易市场中进行交易。交易标的为用能权指标,以吨标准煤为单位。

用能权指标每年清算一次,卖出的用能权从当年或上一年度用能权指标中扣除,但不影响下一年度的用能权指标;买入的用能权计入当年或上一年度用能权指标,但不计入下一年度;剩余的用能权指标不计入下一年度。

《方案》也指出要制定科学的初始用能权确权方法,区分产能过剩行业和其他行业、高耗能行业和非高耗能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和非重点用能单位、现有产能和新增产能,实施分类指导。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高耗能行业可采用基准法,即结合近几年产量、行业能效领跑者水平以及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确定初始用能权;

其他用能单位可采取历史法,即近几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平均值确定初始用能权;结合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从严确定新增产能的初始用能权。

目前浙江省在用能权交易方面走在前列。今年528日,浙江省经信委印发《关于推进我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在海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包括杭州萧山区在内的24个县(市、区)开展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

浙江省的做法:第一步:由各地区节能主管部门或委托地方节能审核机构核定企业初始用能权,其中分为存量用能权和增量用能权两类核定标的;第二步:企业通过缴纳使用费或通过交易获得用能权,用能权折合成标准煤来计算,用能权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抵押和出让;第三步,企业发生产能转移、破产、淘汰关闭等变更行为时,有偿获得的用能指标配额由各级政府制定的交易机构进行回购。

《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方案》文件中试点内容如下,

(六)科学合理确定用能权指标。

试点地区要根据国家下达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产业结构和布局、节能潜力和资源禀赋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地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在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天花板下,合理确定用能单位初始用能权。

制定科学的初始用能权确权方法,区分产能过剩行业和其他行业、高耗能行业和非高耗能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和非重点用能单位、现有产能和新增产能,实施分类指导。

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高耗能行业可采用基准法,即结合近几年产量、行业能效领跑者水平以及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确定初始用能权;其他用能单位可采取历史法,即近几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平均值确定初始用能权;结合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从严确定新增产能的初始用能权。

鼓励可再生能源生产和使用,用能单位自产自用可再生能源不计入其综合能源消费量。规范初始用能权确权行为,做到公平、公开、透明、有序,减少自由裁量权,建立争端解决机制。

(七)推进用能权有偿使用。用能权有偿使用的主体为试点地区用能单位特别是重点用能单位。设计用能权有偿使用制度应兼顾公平和效益,平衡现有产能和新增产能的利益,既有利于鼓励先进,推进结构调整,推动能源要素高效配置,又不大幅增加现有企业负担。配额内的用能权以免费为主,超限额用能有偿使用。用能权有偿使用的收入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地区节能减排的投入以及相关工作。

(八)建立能源消费报告、审核和核查制度。试点地区要制定发布能源消费报告、审核、核查指南、标准等技术规范,明确能源消费统计、计量、计算的范围、方法、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能源消费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可核查。制定审核机构管理办法,公告机构名单,规范机构行为,建立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数据平台。用能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通过自我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抽查(核查)等方式予以确认。用能单位、审核机构对出具的能源消费报告、第三方审核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九)明确交易要素。交易主体一般为试点地区用能单位,也可以选择其他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主体作为5交易主体。交易主体可以将所持有的用能权指标在交易市场中进行交易。交易标的为用能权指标,以吨标准煤为单位。用能权指标每年清算一次,卖出的用能权从当年或上一年度用能权指标中扣除,但不影响下一年度的用能权指标;买入的用能权计入当年或上一年度用能权指标,但不计入下一年度;剩余的用能权指标不计入下一年度。

(十)完善交易系统。易实施登记注册制,交易主体需在交易所开设交易账户。不断完善交易活动所需的登记、交易和结算系统和软硬件设施,确保交易活动安全、可靠、便捷。研究推动用能权交易平台与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效对接。

(十一)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试点地区要制定用能权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交易规则及流程等,完善交易争议解决机制。建立公平、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及时发布用能权供需信息,建立预测预警机制。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用能权初始交易价格由试点地区确定,伴随市场发展,逐步过渡到由交易方集合竞价方式形成交易价格。探索研究设立交易调节基金,用于引导市场预期,交易初期驱动市场,平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落实履约机制。试点地区要建立奖惩机制,确保责任主体及时履行履约义务。公布用能单位履约情况,树立履约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曝光拒不履约单位名单。加大处罚力度,将拒不履约的单位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纳入当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探索对严重失信6主体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来源:华尔街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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