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26 来源: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2]820号),为稳步推进试点工作,确保资金使用效果,我们拟对石家庄等试点城市开展阶段性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对象:石家庄市、呼和浩特市、南京市、杭州市、宁波市、蚌埠市、南昌市、新余市、郑州市、武汉市、南宁市、重庆市、嘉峪关市、银川市。
二、督查时间:2013年8月26日至9月末
三、督查内容:按照试点申报材料及《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运行规范》(试行)的要求,重点检查试点地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的组织落实情况(包括协调机制、制度建设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情况(包括服务场地、服务网络、平台机构进驻等),服务平台已开展的各项服务及效果。
四、督查方式:由流通发展司负责同志、业内专家、试点地区负责同志(督导地区相互交叉检查),组成若干督查组,采取汇报座谈和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督查。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认真做好准备,指导试点城市先行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材料。具体行程安排另行通知。
联系人: 邓冲 赵涛
联系电话:010—85093752 85093768
流通发展司
201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