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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政策 | 微信将再次打击涉及大宗、期货、外汇等行业投资产品的违规信息及公众号

2018-01-10 来源:

1月5日微信公众平台发布公告,拟规范“非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类信息发布。

公告称,近期,微信安全中心针对通过推荐股票、期货等“非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实施诈骗、骚扰的行为进行了专项打击。

为进一步规范微信公众平台的信息发布行为,保障微信用户的信息安全及合法权益,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微信公众平台将配合微信安全中心的打击行动,针对相关诈骗、骚扰等违法违规的信息和公众号进行处理。

“本公告所称“非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指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期货、外汇、大宗商品、电子货币等本金或收益存在不确定性的投资产品。”

请广大公众号运营者自觉遵守平台运营规范,共同营造良好的平台生态环境。

此前,2017年12月18日微信安全中心发布《关于规范微信个人账号发布投资建议及“荐股”相关服务信息的公告》,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清理。全文如下:

关于规范微信个人帐号发布投资建议及“荐股”相关服务信息的公告

近期,我们收到用户投诉:有部分用户存在通过推荐股票、期货等“非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实施诈骗、骚扰的行为。对此,微信安全团队进行了专项清理,并将持续打击。

为规范微信个人帐号的信息发布行为,保障微信用户的信息安全及合法权益,微信个人帐号以任何形式发布、展示、传播非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建议信息,或发布含有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或交流沟通渠道等信息的,不得违反《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微信个人帐号使用规范》的规定。如有违反者,一经发现核实,微信平台有权依法依规对相关个人帐号以及聊天群组进行处理。

这里所称“非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指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期货、外汇、大宗商品、电子货币等本金或收益存在不确定性的投资产品。

截至目前,我们通过用户举报数据,核实确认 ——

共计对120多个微信群进行限制群功能处理,并对1100多个微信帐号进行限制功能使用或限制登录等阶梯式处罚

部分被处理“微信帐号”示例

微信安全中心提醒:此类『荐股类』欺诈,通过伪造所谓内幕消息和行情分析,声称能准确预测股票等“非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的涨跌来稳定获利,从而诱骗用户参与投资;实际上,他们往往利用用户的想盈利心理“空手套白狼”,推荐完全凭运气,股票涨了就跟着分红(或收费),股票跌了,也不负任何责任。这种欺诈牟利模式,严重损害用户利益,国家对此类行为已明令禁止。

我们结合证监会等有关机构的指导意见和相关公开报道,在此也向大家指出一些荐股类欺诈常见手段:

——推销各类“荐股软件” "荐股平台",以免费使用的方式拉客户,随后以升级等各种名义,诱骗投资人购买软件或充值,以便享受“荐股服务”。

——设立所谓“牛股” "黑马行情"等预测类公共帐号吸引关注,或在各种社交群组,利用这种噱头,通过所谓的“专家”“老师”指导,赚取高额“服务费”。如分红或月费年费等。

——性质恶劣的“荐股割韭菜”。逢低建仓,提前在低价位大量购入某个“非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后,再以发布推荐等名义,诱骗大量个人用户资金入场,等价格拉升后迅速卖出,获利逃离出场。

——冒充正规金融证券交易公司欺诈。伪造交易系统,利用荐股类话术,以高盈利为诱饵,诱骗用户注资到假冒的交易系统,并在后台实时操纵行情,伪造交易记录,欺诈用户大量资金。

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任何人未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或者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工作的,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此外,《刑法》、《证券法》及配套法律法规中也有相关规定。

我们再次强调:

股票、期货等投资具有风险性,希望大家谨慎选择,不要让欺诈者有可乘之机。

请广大微信用户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注意甄别信息真伪。同时也欢迎用户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反馈,共同营造良好的平台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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