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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新规出台后 投资人应如何选择P2P平台?

2016-08-29 17:08:35 来源:互联网

 824日,银监会官网正式对外公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监管的两大方向没有变化:备案制和负面清单制管理,这早在去年末意见稿发布时就已经有明确,没什么意外。

  意外的是在细节里,这些细节对平台影响很大,关联的投资人当然也有影响。原来大家判断平台去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查注册资金认缴实缴,看平台背景、看规模.....政策下来后,这些信息未必是评判平台真正有用的信息了。

  那么这文就来说说《办法》里,投资人需要注意新细节吧。

  1

  备案里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办法》里第二章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是什么?也就是常称的“ICP”。如果网贷平台没有“ICP许可证”,就不得“即禁止”开展网贷业务。

  早在《办法》下发前,不少地区已经开始对网贷新平台的进入已有限制,进行限制的门槛就是ICP许可。但是这条限制少有人注意,不少平台没有相关许可,也进行着网贷业务。

  比如,在笔者上一篇文里《这家业务多样复杂的集团搞的P2P收益很高风险很大》提到的一家平台:进行的是网贷业务,注册公司名称后缀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查询其ICP连备案都查不到,更别说许可。

  这类平台合规的基础条件都不满足,政策前可以浑水摸鱼,政策后风险就大了。

  也就是说,一个平台不管其靠谱不靠谱,首先第一条就必须得有ICP许可。

  如何查询一家平台是否有ICP许可?

  一般平台的ICP信息会呈现在官网首页最底部,比如这家这样呈现:

  红线前一条呈现的是备案信息,后一条呈现的是许可证信息。也就是说,这两项具备才符合备案许可的条件。

  有了备案号、许可证号,如何查询其真实性呢?

  备案查询工具:登陆ICP备案查询网:http://www.beianbeian.com/

  输入目标平台官网网址,就会出现备案号信息。

  许可证号查询可登陆: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tsm.miit.gov.cn/pages/home.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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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右下角红色框内输入平台所在公司全称或许可证号,能查询到即真实可信。

  为什么一定要许可证?这或许就跟下面这一条监管做铺垫。也就是这《办法》里的意外细节之二。

  2

  对借款端进行限额

  《办法》第十七条理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这一让行业从业人很委屈:单个自然人只能在单个平台借20万上线,分散在多个平台借最多只能借100万,法人企业只能借100万,分散在多个平台借最多也只能500万。

  这个额度的限制让很多平台人大呼“太严了”,还让宝宝怎么活??!

  平台业务里:抵押类(包括票据抵押、房产抵押、大额车辆)、保理类的,还有期限超短灵活的赎楼业务等的借款,都会超出这个限额。而绝大部分平台里或多或少都会有这些业务。有称这政策下发逼退90%的平台,毫不夸张。

  但站在监管的角度,看看以往出事故的都在大标平台上。不说发假标圈钱的平台,就算是真实大标额本身在业务风险控制上,就有很大风险。几千万一单的业务,一旦有一旦坏账,平台就被掏空。被掏空的平台,走投无路就会越轨操作,借新还旧填补窟窿。

  而大标平台往往投资人多,资金规模庞大,一旦出现风险波及的范围也大。

  如果那时再查处平台,则影响社会安定;不查处则平台大而不倒,所谓条例规范也就不成体统了,大家都肆无忌惮的来。

  这也就是为什么要进行额度限制的原因。

  如果对借款人额度的限制,风险就分散得多,也就在间接上更多的保护投资人的投资安全。因此,于投资人是有利的。政策下发后,投资人对平台选择,也可以向专注“小额”“分散”业务的平台去投资,不管其他是否安全,至少这是政策方向。

  小额资产稀缺,投资人抢标大战就更加激烈了。

  但回到上面留下的疑问,这限额跟ICP许可有啥关系?

  要知道在限额上进行监管有个操作上的障碍,监管方他怎么知道这个借款人借款有没有超过20万或者100万的上限呢?

  工信部就通过ICP的许可,平台数据的对接,进行整个网贷行业数据的共享,方有进行限额操作的可能。

  工信部徐强在《办法》下发新闻发布会上的陈述也能说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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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禁止债权转让

  《办法》第十条的禁止项中,新添加了“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的禁止项。

  原来看好、并被认为安全可靠、多平台正在进行的债权转让业务,被列为禁止项,着实非常意外。

  进行债权转让业务的平台一般是跟小贷公司合作,小贷公司在资产端进行获客后,把款项放给借款人,以此形成的资产债券再打包转让给P2P平台,平台再以此发标供给投资人投资赚取收益。

  当对于这条,投资人倒不必过于担心。相对于前两者的限制,债权转让模式转型相对容易。平台还可以采取和小贷公司合作的模式,只不过借款人借款完全要挪至网贷平台线上,平台负责线上审核,小贷公司负责线下尽调,所有信息归集在线上进行风险控制。个人认为:线下尽调,可以为整个行业都处在借款人信用信息荒做相对真实的信息补充,是行业发展的有利方向。

  对于这条,投资人就可观望平台转型了。

  另外,《办法》中还有个无意外,但却十分重要的细节是平台客户资金的“银行存管”。早前,这条规定会淘汰99%的平台。但即便如此,正是下发的细节中还是明确了这一规定。当然虽然目前进行了银行存管的平台少之又少,银行存管也仍将是平台面临的大问题。

  但后续一定会出台相应配套措施,让银行能接纳网贷平台。当然,这么多平台哪家能上哪家不能上,只能祝平台人好运了。

  通过这一波的筛选,投资人在这里面选择平台,安全性也就更增加了一层。所以,看起来行业业务进行可能进行更艰难,但对投资者都是好事。不过,这政策下来,很多平台淘汰,投资人能选择的就减少了,小额资产更珍稀,利息就要更加降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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