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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开展能源商品场外衍生品交易试点提案》答复函

2019-12-02 来源:

   《关于在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开展能源商品场外衍生品交易试点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筹备建设太原能源商品交易所,承接能源商品场外衍生品交易试点”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有关规定以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要求,各地区要严格控制交易场所数量,合理规划布局,积极推动交易场所按类别有序整合,原则上一个类别一家。严格交易场所审批设立,交易场所整合工作完成前原则上不得批设新的交易场所。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意见。

 

  目前,山西省已批准设立了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山西焦炭(国际)交易中心等20余家交易场所。应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实体经济大局出发,统筹考虑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布局、功能定位和地方监管能力,审慎研究论证建设太原能源商品交易所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尽量依托现有交易场所依法合规开展业务,避免重复建设和脱实向虚。同时,坚持合规底线,推动同类别交易场所有序整合工作,推动各类交易场所走上规范发展道路,切实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二、关于“建议国务院明确商品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主体(如中国证监会),并在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研究开展能源商品场外衍生品交易试点”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相关政策法规,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应遵守如下政策底线要求:

 

  (一)除依法经批准设立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其他交易场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二)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应立足于商品现货和当地资源优势,具有产业背景和物流仓储等配套措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交易模式合规,业务制度健全,交易软件合法,在汇聚信息、发现价格、便利交易、促进流转等方面更好地满足上下游产业客户需求。不得上线与当地产业无关的交易品种,交易必须全款实货。交易客户限定为行业内企业,不得诱导一般个人入市交易。

 

  上述底线要求,就是要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坚守组织现货交易的初衷。金融产品、金融市场的交易方式具有较大的风险外溢性,不宜在地方交易场所开展相关交易。目前,在期货方面,郑州商品交易所已上线动力煤期货,大连商品交易所已上线焦煤、焦炭期货,上述煤炭期货品种交易活跃,流动性良好,已经切实发挥了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的作用。在场外衍生品方面,为防范系统性风险,欧美监管部门已将场外衍生品交易平台纳入统一监管。目前,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涉及外汇、利率、信用、权益、商品等多个领域,尚未出台法律法规明确场外衍生品的监管部门。此外,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等机构已经开展能源类场外衍生品交易,不需要交易平台也可以为实体企业提供个性化的风险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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