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常清「中国农业大学期货与金融衍生品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
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获得表决通过,并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可以说,《期货和衍生品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经济领域的一件大事,尤其在当下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情况下,法律的出台更是意义重大。作为一名最早的期货市场研究设计者,回顾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和立法过程,笔者认为,《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出台,为我国的期货市场发展成为亚太时区的“定价中心”提供了法律基础条件,也走出了一条适合自己国情的立法道路,对“定价中心”建设具有里程碑的作用。我国期货市场的建设发展有阶段性的历史任务,最初的产生是为了完成价格改革的历史任务——“双轨合一”形成商品市场价格体系,来实现市场配置资源的目标。在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决议中,明确提出以价格改革为中心推进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价格不改革,市场调节就是一句空话。当时的价格改革走出了一条渐进式增量改革的道路。通过总结农村改革成功的经验,价格实行双轨制,计划管理部分存量不变,新增产品自由交易、自主定价,随行就市。不过,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改革者们始料未及的问题,如市场双轨价格形成不了真实的价格信号,市场秩序混乱无序,以及计划内物资倒成计划外物资而产生的腐败等社会问题。为了解决这一系列新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如何才能形成真正的市场价格体系来作为配置资源的基础手段,价格改革面临新的抉择。当时,有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有问题,就应该恢复计划价格体制,全面否定价格改革。不过,主流的观点是,双轨制是一种过渡方式,利多弊少,“双轨合一”应该向市场价格体制迈进。为了建设能够合理配置资源的价格形成机制,我们借鉴了国际成熟市场经济体制的经验,建立期货市场。通过有规则、有组织的市场集中交易,形成权威市场价格,使混乱的市场价格得以理顺,再进一步“双轨合一”。到20世纪90年代,随着期货市场试点的成功,上述任务基本上完成了。其逻辑是期货市场形成了大宗商品的价格,作为商品价格体系的基础,通过产业链的传导,从而形成整个商品价格体系。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在上世纪已成为一个加工工业大国,商品的市场价格体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成为了资源配置的基础。期货市场在完成了价格改革历史任务之后,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开始融入经济全球化。我国经济的崛起,引起了世界商品价格的历史性巨变。在此过程中,有识之士都看到了把我国期货市场建成国际性定价中心的重要性。其实,“定价中心”的研究始于1996年。在完成了“双轨合一”的历史任务后,理论研究者根据1988年的方案设想认为,应该着手研究第二个市场发展的目标,即在世界定价体系中起到一定的作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实践,也客观要求理论研究者们深入研究大宗商品的定价问题。因为我国已成为加工工业大国,能源、原材料价格的变动与我国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值得一提的是,在1996年笔者公开发表相关文章之后,理论界同仁围绕着“定价中心”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定价话语权”“时区分工、品种分工”“市场国际化”等理论。到2010年后,理论界已形成共识。2016年,中国证监会部署期货品种国际化,开始了我国期货市场迈向国际定价中心的新征程,标志着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目标明确了。其实,品种交易国际化,是我国期货市场向定价中心迈进的实质性步伐。理由很清楚,若没有国外生产经营者的参与,所形成的价格在国际上很难作为国际贸易的基准价,从而就没有国际贸易定价功能。在国际上,一个品种的生产经营者参与得越普遍,该品种的价格权威性就越明显。而要做到国际投资者广泛参与,仅有部门条例、规则是有难度的,只有出台国家法律,才能使期货市场法治化,也才能保证国际化行稳致远。《期货和衍生品法》的颁布实施,是全社会集体智慧的结晶,每一步艰难前行,都源于社会的共同努力。回顾三十年的立法之路,其走出了中国特色道路,值得深入研究。1988年,我们研究设计出我国期货市场试点总体方案时,有一项内容就是如何立法保障的问题。当时,有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在试点的同时进行立法规范,并保障市场的运行,理由是我国可以发挥后发优势,学习借鉴成熟的法律,短时间内形成法规。其实,上述意见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是在具体落实的时候就会发现很难。究其原因,先不用说国家立法了,就是让相关部委出台条例类的法规也是非常难的,因为期货市场还没有试点,大家都不知道如何设计法规,要解决什么问题,甚至对期货交易都是陌生的。围绕着当时的讨论,笔者深入研究了国际期货市场的历史,发现美英两国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过程中是先有交易所自律规则,后逐步有国家的法律,相隔几十年,它们是一个渐进式的过程,有其规律性。另外一种情况是以新加坡为代表,它们在建立交易所时,全面复制了CBOT(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交易交割规则,同时全面照搬了美国的期货法。新加坡的情况和我们完全不同,我国当时刚刚实行价格双轨制,现货交易也才出现,还一片混乱。对于期货交易,除了外贸部门的实践者知道一些,一般人都没有接触过,根本没有办法学习新加坡的做法。笔者当时提出,学习借鉴的是其中规律性的东西,而不是形式。所以,当时定出了一个方案,先把交易所建立起来。交易所的交易、交割规则要借鉴芝加哥交易所的规则,结合我国的情况进行完善。在试点后,先推动试点省份立法,然后全国性立法。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期货交易法”列入立法规划,时任财经委副主任的董辅礽牵头成立了立法小组,1994年8月形成草稿,后来,由于对期货市场的清理整顿而搁置。这之后,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经过几次修改,中国证监会部门规则不断完善,交易所的规则也基本成熟。2013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期货法列入立法规划,到2017年11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期货法(草案)》,一直到目前的《期货和衍生品法》颁布。可以说,三十年走出了一条我国自己的立法道路:以建设期货交易的规则为基础,部门管理性法规不断优化,最后形成统一的法律。这和我们当初设想的“边试点、边完善规则;先规则,后立法”的立法道路基本相符。这是既符合立法规律,又符合我国改革的实际情况。回顾上述历史,其实践也证明了我国立法道路是一条行稳致远的、符合国情又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道路。在期货市场的发展中,我国有许多创新是国外市场没有的。例如,为保障市场交易的透明性,我们首创了电脑集中连续竞价的方式,当时国际上的主流做法是场内公开喊价的竞价制。再比如,交易所会员制建设,我们基本上借鉴了美国方式,但又有不同,全员都是交易结算会员。对比来看,伦敦方式透明度差,圈内会员作用很大,而我国当时没有像伦敦圈内会员类的公司,所以笔者当时否定了这个方式。所以,我国期货交易的模式基本上借鉴了芝加哥的交易模式,而没有借鉴伦敦的交易模式。其实,简单来看年初的“伦敦镍事件”,其根本原因并不仅仅是没有涨跌停板限制,而在于其市场的透明度不高,圈内会员在定价过程中的作用太大,不像我国采取连续公开的竞价制度。从实践的结果来看,同样是镍期货品种,在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交易是正常进行的,未出现风险事件。实践证明了我国的交易所建设既有借鉴,又有创新,后来居上,更适应时代,许多创新是被包容的。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与国际同行相比,其交易交割规则更加有效,这样的规则成熟后再进行立法是一条切实可行的立法道路。《期货和衍生品法》的落地,将保障定价中心目标的实现《期货和衍生品法》有许多亮点,该法律的实施,将保障“定价中心”目标的实现。期货市场是一个遵循“三公”原则的开放市场,其功能的发挥尤其是定价功能的发挥,必须要交易交割规则的合理有效和国家立法的保障。国家立法是期货市场产生权威价格的基石,没有国家立法的支持和保障,国际和国内生产经营者的参与度就会受到影响,因而其价格的权威性就会打折扣,离国际贸易定价的距离会相当遥远。《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了期货市场的发现价格、管理风险和配置资源的功能,明确了期货的交易与交割规则,也非常清晰地对期货交易者、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以及监管者的职能进行了界定,使期货市场在法制化的轨道上有序地运行,其为期货市场的发展以及逐步国际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我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化提供保障我国的期货市场要想成为世界性的定价中心,必须要不断提高自身的公信力,吸引相关品种在国际上的生产经营者参与交易,使用其价格进行贸易定价和套期保值。从目前我国期货市场一些国际化的产品运营的实践来看,有了《期货和衍生品法》将大幅度提升我国期货市场的信誉度,以便吸引更多的国际客户参与交易,并提高市场的辐射能力。另外,《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出台,满足了我国期货市场国际化的客观需要。目前,我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对外开放才刚刚起步,虽然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深度和广度还不够。现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缺乏对外开放的制度安排,涉外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法规还有许多空白。《期货和衍生品法》,秉持国际化发展理念,既注意保持我国制度规则的特色,又注意与国际上通行惯例接轨,对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互联互通,参与机构权利责任义务、交易者权益保障、跨境监管协作等问题,从法律层面做出既符合我国国情和发展趋势,又适应国际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发展潮流的制度安排。比如,第十一章“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体现了与国际接轨的开放包容姿态,也总结了近年来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的成功经验,在跨境监管协作方面也体现了长臂管辖的原则思想。再比如,借鉴新《证券法》,在“总则”章节里确认了域外适用效力,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交易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法律调节的范围包括了期货与衍生品,超越了国内部门监管的管辖范围,有利于整个市场的有机运行,并大大提升期货市场的定价功能《期货和衍生品法》统筹考虑了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将衍生品交易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并充分吸收二十国集团在国际金融危机后达成的加强衍生品监管的共识,并借鉴国际成熟市场经验,确立了单一主协议、终止净额结算、交易报告库等衍生品交易基础制度,同时还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同时,《期货和衍生品法》首次规定了衍生品交易,区别于狭义的期货和期货交易,其填补了法律空白,明确了衍生品市场的地位。另外,这一次的立法还从保障期货市场的功能发挥着手,重点考虑了它的定价功能,所以这次立法超越了部门的管辖范围,着眼于保证统一大市场不受部门分工监管的影响,将有利于市场功能的发挥。可以看到,《期货和衍生品法》重点规范了期货市场,兼顾衍生品市场。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法律性质、基本定位总体相同,二者深度融合、功能互补、紧密相连,共同服务于实体经济。从近年来我国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实践来看,强化对金融机构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管,抓住了衍生品交易尤其是场外交易风险处置的关键。另外,按照国际有关组织的定义对衍生品相关概念进行界定,有利于统一各界认识,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今后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适应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将从整体上提升我国期货市场的公信力水平《期货和衍生品法》充分考虑了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特殊性,把握好稳定性与灵活性、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现实性和前瞻性之间的分寸,将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基本制度与《民法典》《担保法》《公司法》《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协调衔接,保护了基础合同关系和交易者权益,为市场发展和监管执法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确定了期货经营机构运行的基本规则,明确了期货经营机构与交易者、交易所、结算机构、行业协会的关系,避免由于关系混乱而带来的不稳定。同时,不再将期货经营机构的业务限于经纪业务,随着实践的发展,监管部门在法律范围内,允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自营业务,这为期货经营机构的长期发展奠定了基础。如《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十三条明确了期货做市交易业务等,且删除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关于“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的内容,这些有助于我国期货经营机构与国际接轨。同时,《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了境外机构在境内市场营销活动的管理规则,并将其相关主体和相关行为纳入监管范围,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这有利于促进我国期货市场双向开放,防范境内主体参与境外市场交易的风险,维护境内机构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总体上,《期货和衍生品法》秉承了促进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统一有机发展的立法理念,保障了期货市场的功能能够充分发挥,并且在立法中对于期货市场的国际化发展拓展了广阔的空间。可以预见的是,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于我国期货市场从一个国内市场迅速走向国际化起到里程碑意义的作用,并将成为我国期货市场向定价中心迈进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