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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政策 | 湖南省金融办强化金融风险处置职责

2018-03-07 来源:

日前,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发布贯彻执行《湖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旨在惩戒失信行为,加快推进湖南地方金融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实施细则》明确,地方金融领域企业失信行为,是指经地方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或依法经登记、备案从事信贷融资以及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等金融活动的企业产生的失信行为和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失信行为。若发生失信行为,将形成失信信用信息记录。失信信用信息分为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细则》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失信行为认定标准。

其中,对于融资担保公司失信行为认定,《实施细则》指出,如企业出现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变更相关事项未按条例规定备案、或者相关事项不符合条例规定且拒不改正;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等10项行为,将被记入提示信用信息。

同时,如果企业存在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受托投资;从事非法集资、变相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暴力催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条件;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等7项行为的,将被列为警示信用信息。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失信行为认定,《实施细则》指出,如出现未按政策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审或报备重大事项;贷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未使用小额贷款公司监测管理系统等8种行为的,将被记入提示信用信息。

而恶意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金;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或暴力收贷等严重违法行为等情况;从事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等非法经营活动的,将被列入警示信用信息。

《实施细则》明确,一年内出现了有1条及以上警示信用信息、有3条及以上提示信用信息的、被列入典型失信案件名单并被公开予以曝光等6种情形之一的失信企业,均将列入失信黑名单。对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作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将得到相应处罚。

而对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实施细则》强调,将实施失信惩戒联动,并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报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湖南网站,依法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在金融领域内的经营活动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目标。

具体为:(一)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失信主体为地方金融机构的,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从严审核其审批(备案)变更事项;失信主体为非地方金融机构的,要在金融机构筹备、设立等事前审批(备案)中作出限制。对严重失信主体一票否决纳入重点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后备资源。

(二)限制取得财政资金支持。对严重失信主体申请扶持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新设金融机构专项奖励资金、金融机构融资创新考评专项资金及金融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等财政资金时实行一票否决。

(三)限制成为地方金融机构(公司)的股东或担任高管人员。凡是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不能成为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基金)等地方金融机构(公司)的股东或担任高管人员。

(四)限制获得相关荣誉。在金融领域内向企业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须将其恪守信用作为基本条件;对于评选周期内有失信及严重违法情形的当事人不予颁发荣誉称号,已取得的荣誉称号应予撤销,经其他厅局单位颁发的荣誉称号,将通过联合惩戒手段予以致函准许撤销。

(五)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所有失信信息将通过省政府金融办门户网站和湖南省地方金融征信平台向社会予以公布,黑名单信息将同步推送至信用湖南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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