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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 陕西省交易场所进入统一从严监管时代

2018-01-29 来源:

近年来市场上一些交易场所公然违反国务院 38 号、37号文件规定,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诱导大量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投资;部分贵金属、原油类商品交易场所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涉嫌非法期货活动;部分邮币卡类交易场所开展现货发售模式涉嫌市场价格操纵等。这些行为不仅违反国务院文件规定,有的甚至构成严重违法行为,侵害广大投资人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陕西省及时出台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底,《陕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时出台,标志着我省有了首部规范交易场所的规范性文件,《办法》明确了交易场所监管机构的职责、地市级人民政府的属地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以及省级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归口管理原则,规定了监管措施和违规处理措施,增强了地方金融监管协调的权威性有效性,强化了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穿透性,对我省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交易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基本原则

《办法》规定我省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以下八项原则:一是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二是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三是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四是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五是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六是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开展保险、信贷、证券、黄金等金融产品(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的所有金融产品,含票据、信托产品、信托受益权、私募证券、私募基金份额、资产证券化产品、保险资产等)交易;七是不得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和类似证券发行上市的现货发售模式;八是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

省处非办郑重提醒社会公众和广大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融资理念,增强识别和防范非法金融活动能力,自觉远离抵制各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始终牢记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发现违法违规金融活动或行为,请及时向各级金融监管机构和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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