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23 16:04:00 来源:
从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获悉,2017年10月19日,湖南省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统一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投标(竞买)保证金的管理,防治围标串标行为,预防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腐败现象,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湖南省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统一管理办法》。《办法》适用于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由政府投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医疗设备器械和医药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项目类别保证金的代管。该通知原文如下: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统一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 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统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统一管理办法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 湖南省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统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投标(竞买)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防治围标串标行为,预防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腐败现象,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和矿产资源、医疗设备器械和医药采购、国有产权等项目类别交易活动中,由投标(报价、竞买)人(以下统称“投标人”)依据招标(采购、出让、转让)人(以下统称“招标人”)的要求,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提交的,用于约束投标人履行其投标义务的担保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由政府投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医疗设备器械和医药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项目类别保证金的代管。 其他资金来源项目的保证金可以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管。 第四条 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其投标人提交的保证金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代收、代退和管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实施监管。 第五条 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专用账户银行具体负责保证金的收取、退还与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交易文件中明确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提交方式、保函格式、具体金额、到账截止时间、退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 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必须通过其所在地开户银行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必须以本单位的名义提交保证金,不得以分支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提交。 第八条 保证金可以通过转账、电汇、网银、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方式提交。投标人采用转账、电汇、网银等方式提交保证金的,从其基本账户将保证金转至保证金专用账户。国家对保证金的提交形式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投标人采用保函方式提交保证金的,由投标人将针对本项目(标段)开具的保函原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密封提交。 保证金以外币交纳的,应按交纳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授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 行业另有规定的,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投标人按照交易文件中的约定提交保证金,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所提交的保证金仅限当次交易项目(标段/包)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有多个标段的交易项目,投标人应按标段分别提交保证金。 第十一条 保证金的提交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保证金管理系统与专用账户银行、电子交易等系统对接,并通过随机产生的虚拟账户确保投标人信息保密。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保证金专用账户银行在开标(竞买成交)前不得通过任何途径泄露投标人信息。 第十二条 投标人保证金的提交情况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未中标(成交)的保证金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五个工作日内返还;中标人的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返还。 招投标项目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其他交易项目行业有不同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涉嫌违法违规或被投诉的投标人,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暂不退还保证金;调查结束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有关部门通知,依法办理保证金退还事宜。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2、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3、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4、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文件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不予退还的保证金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造成保证金损失、向他人透露保证金信息影响公平竞争的,或因保证金管理问题违法违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保证金专用账户受托银行违反前述规定的,取消该银行的受托资格,将情况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审计。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期向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保证金收退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