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09 10:44:13 来源:
国内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风险管控汇编 8 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的风险防范机制浅析 2011 年,政府有关部门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据了解,国内存在违规交易的交易所不在少数。其实交易所的违规操作,虽然短期内会给自身带来一定的收益,但是长此下去势必会助长风险,甚至到难以控制的地步。大宗商品交易中的投机交易和保证金的杠杆效应,使得大宗商品具有高度风险性和高投机性。因为大宗商品交易的品种本身就具有市场价格波动频繁、波动幅度大的特征。进行大宗商品交易的双方要根据合约规定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作为大宗商品交易履约的财物担保, 保证金一般定为合约价值的20%。这种以小博大的杠杆效应使得交易的预期利润和风险都同比放大,投资者可获得高利润,当然也要承担高风险。另外,市场上还存在着非理性投机,这是指由于市场内在机制缺陷和投机者的行为缺乏理性而引发的投机活动。对投机者个人而言,非理性投机是一种人为制造风险的赌博,对整个市场来说,非理性投机是导致价格失真、市场扭曲、市场主体及宏观经济蒙受风险损失的根源之一。 学者李一智等人采用事故树分析技术(FaultTree Analysis,简称FTA)来识别期货市场的风险,采用该技术可以使期货市场参与者以演绎的方式很快找出某风险的险因所在,具有系统性。根据这个技术,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四个主体———交易所、会员、交易商和国家面临的风险主要可以分为金融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和监管风险四类。 8.1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的风险传导分析 大宗商品合约交易的内在属性决定了交易泡沫的形成机制,因为其同时具有很多相互对立的属性,比如同时具有实体性和虚拟性、投资性和流动性。交易商对于大宗商品价格的预期,以及实体经济中对大宗商品实际的供求,是影响其交易价格的主要决定因素。此外,各级政府的政策、国外类似商品价格的波动等都会对其产生影响,促使泡沫的迅速膨胀或是瞬间消失。大宗商品的现货交易泡沫主要来自于中远期合约的多次转让以及交易所做出来的假交易量,因为这种现象会使交易商误以为该类商品交易很活跃而参与其中,从而进一步推高交易量,但实际的交割数量却很小。这样,大量的交易就是投机交易而非实际需求,这种泡沫下的价格很大程度上是由交易商的资金实力所决定的,它会扰乱由正常的供求所决定的价格秩序,推高交易商的平仓风险。由于银行和交易所的联系密切,交易所的泡沫破灭后,交易商损失的资金很快就会传导到银行。银行危机引发的内部流失,又可能导致国际投机者对本国货币进行投机,从而对本国货币产生冲击。产生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政府的干预和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所造成的。为了避免银行大规模的倒闭,政府一般会大量发行货币以充实银行的流动性, 货币供给量上升太多会引发通货膨胀,而这会危害到货币利率的稳定性。甚至政府会采取一些与稳定汇率相矛盾的措施来拯救银行体系。如此一来,救助银行体系、化解银行危机的政策措施实际上会引发货币危机的产生。反过来,货币危机又会对银行危机产生不良影响。大多数情况下,货币危机不仅使经济萧条,还扩大了银行的不良资产。从历史的经验教训来看,银行危机最终会引发整个金融体系的危机,因而大宗商品交易的金融风险会通过银行危机与金融体系风险相联系。银行危机和货币危机之间的影响关系是双向的,也就是说,银行危机会导致货币危机的发生,而货币危机也会进一步加剧银行危机。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的建立,对地方经济的发展有着较大的好处。因为它会比较容易形成产业集群,将周边的供应商、生产商、贸易商等群聚到一起,同时大量的交易又对资金有着较大的需求,资金供求的增长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所乐于看到的。因此,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必然会大力推动大宗商品交易所的供给, 因为这会给地方政府扩大财政收入来源的机会。不过,交易所的保证金制度和银行有针对性提供的相对便利的融资环境,使得市场上的投机行为日益增多。除了一些企业大宗商品实际交易的确实需求, 也吸引了部分企业将闲置资金、信贷资金、生产资金、甚至是一些非法收入都投入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中,有时还会有国外投机商涌入的热钱,这些会增加大宗商品交易所的金融风险。 8.2大宗商品交易平台风险防范的博弈分析 在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上,作为交易商和交易所的双方实际上有两种选择:一是违规;二是不违规。交易商的违规包括不履行合约,骗取资金等行为,他从违规中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而在不违规时,他通过交易所这个平台进行交易,从降低价格风险、投资获利等方面获得一定的利益,这时的收益较低。相对地,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它可以从手续费、管理费等方面获利,收益较低;如果它进行违规操作,比如提供对赌方式,挪用交易商资金等,它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但是,一方违规所获得的高收益是以对方的不违规为前提的。如果双方都违规,则双方都会损失。 现实生活中,之所以不时还会有违规的行为出现,主要有两方面原因:第一,有关部门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不够严厉,当事方从违规行为所获利益减去处罚后还有剩余,这时他们还是会有违规的动机存在。第二,有关当事方由于意外确实无法履约而导致的违规。比如,交易商卖出了大宗商品的中远期合约,但到期时由于意外因素,大宗商品无法进行交割,他只能被动违约。无论是哪种违约行为,都会实体交易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并产生连锁反应。所以,对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的潜在风险,要提前进行预防,遏制它的发生。 8.3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的风险预警 经济领域中的预警主要是根据某个经济指标或者经济的整体状态偏离警戒线的强弱程度,发出警示的过程,主要为政府调整经济政策提供参考。如果经济指标或者经济状态处于不正常的范围内,就可以发出警示,政府可以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经济出现大幅度的波动,以维持经济稳定健康增长。具体到大宗商品交易领域,其预警主要是针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运行中各种风险识别的情况进行评估, 进而判断风险指标是否偏离警戒水平,并根据偏离的程度发出不同的警示信息,来实现在风险爆发之前能够及时采取最好的控制对策, 降低风险进一步恶化带来的损失。大宗商交易平台的风险预警主要包括风险的识别、风险的监测、风险的度量和风险的控制。 (1)预警指标体系的建立 在国内的大宗商品交易所,有一些已经采用了预警系统来进行风险的防范。比如郑州商品交易所,它利用高性能的实时撮合系统,分布于全国主要城市的远程交易终端,以及功能完善的结算、交割、风险监测、信息发布和会员服务系统从技术上确保期货交易的安全运行。它还利用交易风险实时监控系统和风险预警系统,对市场的资金、交易、持仓、以及价格趋势进行定量分析预测,及时控制和化解市场风险。 预警指标体系是预警的基础。预警系统如果要发出预警信号,必须根据一些指标偏离正常范围的程度来作出判断。因此,预警系统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指标之上。根据以往专家的理论,大宗商品交易风险的预警指标体系应该包含所有能够反映大宗商品交易风险的指标。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却存在很多困难,比如由于统计数据的限制,很多反映大宗商品交易风险的指标无法衡量,还有指标太多的话也会带来很多失真的信息,如果统计处理不能有效的剔除这些信息,则很可能导致预警结果的失灵,不能起到事先防范风险的目的。如果预警结果低估了风险,就会造成风险的累积,从而引发严重的后果。因此,准确的预警结果必须依赖于合理的预警指标体系。根据崔晓健等学者的研究,预警指标体系的选取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第一,为了保证数据的可得性,预警指标一般要从现有的统计指标中挑选;第二,预警指标的数量要适合, 要能最大限度的反映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风险现状;第三,预警指标必须足够灵敏,以反映市场风险的变化情况。 (2)预警模型的构建 构建预警模型,主要是通过处理预警指标体系输入的信息得出预警结果,它是预警系统的核心成分。因此,预警模型的构建是建立预警系统最为关键的一步。预警模型的构建首先应该具有科学性,能够正确处理预警指标体系处理的结果,得出正确的预警信息。另外,预警指标体系对预警模型有一定的影响,预警模型的选取或者构建还必须和事先建立的预警指标体系相兼容。在风险控制方面,国外期货交易所普遍采用的是“标准组合风险分析”(即SPAN)保证金系统。 SPAN 系统是由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于1988 年12 月,为衡量旗下结算会员头寸的总风险从而确定应收取的保证金金额而推出的,用于期货、期权、掉期、现货、股票、债券及OTC 衍生产品或各种组合的保证金计算和风险管理的系统。该系统通过计算在不同价格变动情景下组合头寸的最大风险来确定保证金水平,并可进行风险预估。 SPAN 是一个综合性的风险评估系统,可以计算任意投资组合的总体市场风险, 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交易所的风险管理理念,计算出应收取的保证金。SPAN 的核心计算模块由交易所计算并以参数文件的形式每天免费提供给投资者,投资者只要在此基础上输入各自的头寸情况,就可以快捷地在个人电脑上对自己的投资组合进行风险分析,并计算出自己头寸所需要的保证金额度。通常情况下,SPAN 系统每个工作日运行一次, 计算下一工作日的保证金水平,当发现市场风险有增大趋势的时候,会增加计算次数。根据高永芬的研究结果,期货交易所的任务是准确评估市场风险,及时调整保证金水平,经纪公司的任务则是确保保证金的及时到位。在美国,经纪公司主要是根据客户的个人信用程度、资产水平等来核定客户的保证金水平和强制平仓条件,经纪公司绝对不允许客户满仓,追加保证金通知通常不是指客户已经没有足够的资金再开仓,而是指客户未占用的保证金已经低于合同规定的水平;如果客户收到追加保证金的通知而未能按约定时间追加,这不仅仅意味着其资金有问题,更意味着其信誉有问题,一个没有信誉的客户是很难找到经纪公司做交易的。在风险预警上,浙江省港口城市的两个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的做法也值得借鉴。以浙商所为例,虽然成立的时间不长,但为了防范风险,在组织架构、业务种类、管理措施上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它的股东中包括舟山港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舟山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武钢集团、沙钢集团、中国国电集团等国企、大型央企及国内知名民营企业,在国内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中独家设置事业编制的专职监管委员会。该交易所在总结和借鉴国内外商品市场先进交易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推出了每日交割而延期交割补偿及在订单到期日集中交割的新型“现货订单交易”模式。每个现货订单期限有6 个月,且分为三个阶段,前两个月为订单意向期,之后3 个月为订单每日交割申报期,最后一个月则为集中交割期。这种创新性模式能极大满足交易商的现货贸易需求,真正服务实体经济,尽可能地规避投机风险。另外,在成立伊始,浙商所就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陆续制订了《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商品交易管理办法》、《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交易结算细则》、《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规则。其推出的履约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每日交割申报和延期交割补偿制度、订货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代为转让制度、风险警示制度等管理制度也对风险的防范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9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风险及工商监管对策分析 来源:《中国工商管理研究》,作者:尹继群(宁波市工商局鄞州分局) 9.1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的市场风险 目前, 国内各类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已达200 多家,交易品种包括农副产品、大宗工业原料、石化产品等100 多个品种,它能够提供流通环节的仓储物流、信息资讯、货押融资等配套服务,可以有效地解决传统的大宗原料商品流通市场存在的问题。但是,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由于在我国起步较晚,因监管、自身建设等环节不完善而存在诸多风险与隐患。 (1)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的履约风险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采用集中撮合交易的方式,具有管理交易履约的功能,风险主要集中在市场内。由于交易制度不规范或执行不严格,无法抵御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同时,由于市场规则制度不健全和内部管理薄弱的隐患,容易导致此类市场的风险大大加剧。加之一些地方政府热衷于发展本地交易市场, 而忽视了市场建设本身的规律性和政府监管责任。这些都使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在履约过程中潜伏着较大的风险。 (2)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的资金管理风险 由于目前大宗商品中远期现货交易所数量众多,且良莠不齐,盲目复制现象比较严重。因业务拓展需要而产生激烈的竞争, 且一般大都采取将代理权下放,由代理公司负责交易所在区域的业务。但由于缺乏严格资质标准规定,导致代理商及其员工业务素质不高, 因而对于交易中的资金管理存在较大的疏漏。此外,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一般采取按照交易规模收取一定比例保证金的制度,但实际上客户资金的第三方监管制度并不严格规范,极易出现被市场主办方侵占、挪用甚至卷款潜逃的风险。华夏商品交易所卷款潜逃事件等便是最好的明证。 (3)实物商品存储的安全性风险 在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卖出商品,必须将实物商品存储在市场委托的仓库内。如果对仓库监管不力,也存在货物被仓库挪用、出售或损毁的风险。现实中也的确存在市场主办者与交割仓库沆瀣一气,开具虚假仓单、挪用、出售的事件。这些都使实物商品存储的安全性受到了挑战。 (4)违规操作和过度炒作的道德风险 目前交易所挪用客户的资金进行其他投资的情况有所减少,但又出现了新的情形──“自我交易”和“关联交易”,即交易所自身和市场的部分股东参与交易,用自己的资金来套客户的资金,从而将客户的资金“赚为己有”。同时由于缺乏硬性的规范性约束和有效的监管,市场拥有诸如提前收市、暂停交易、提高保证金比例等较大的权利,极易出现“内部人”控制,致使道德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增加。 此外,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还存在着盲目复制和攀比发展、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等风险,增加了此类市场交易的不稳定因素。 9.2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风险的成因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风险的存在,主要是市场缺乏规范的监督和管理。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缺位” 相对于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的发展速度而言,其法制建设进程明显滞后。目前,国家还没有一部有关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现有的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基本都是按照2003年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设立的。但它只是一个行业性的参考标准,本身不具有法律的权威性,所以在交易商或者市场出现违约行为时,就出现了无法可依的局面。而市场交易规章制度由于是市场自己制定的,同样也不具有法律的权威性。这就给某些蓄意违规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加大了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的风险系数。 (2)市场界定“错位”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对期货市场是有益的补充和促进,但本质上仍属于现货市场,只是由于其采用的交易机制与期货交易有诸多相同之处,因而又被人称之为“变相期货”、“准期货”。加之很多市场管理者利用法律的漏洞,在经营过程中将建设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定位为建设期货交易市场, 他们为增加交易量,充分利用期货的交易机制,大力发展投机交易,从而达到增加佣金收入的目的,而完全忽略了其基本功能。有些市场根本就没有现货交割仓库和现货交收的情况,可以说与现货完全脱钩,将市场完全变成了投机场所,从而给参与市场交易的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3)规章制度“失位” 目前,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的规章制度主要由市场管理者自己制定,主要包括交易规则、风险控制制度、现货交收制度、资金结算以及结算管理制度等。但由于他们受自身综合素质的制约,或者中远期交易知识不足,或者市场管理经验不足,所以制定出的规章制度很容易出现漏洞,因而导致的风险往往会造成市场混乱,给投资者带来很大的损失。此外,一些市场管理不够规范,管理者在市场运行过程中随意变更交易规则甚至阳奉阴违,使市场制定的规章制度形同虚设,也加剧了此类市场的交易风险。 9.3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风险防范的工商监管对策 由于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没有统一、有效的监管法规,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致使其存在着巨大的风险,近年来华夏现货商品交易所事件、嘉兴茧丝绸事件、高德黄金事件等多起风险事件和法律诉讼,已经为此类市场敲响了警钟。要打消人们的顾虑、更好的促进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从工商职能上来说,需要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1)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填补法律监管空白 目前,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的设立及其交易规则的制定都是参照《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这一行业标准,而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体系。工商部门对中远期交易市场的监管也只能依据《公司法》、《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中的兜底性条款进行管理,这样在处理市场交易纠纷时很难令人信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必须尽快制定专门规范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弥补交易行为、内部风险控制和交易资金的法律监管缺位,使此类市场的设立、运行和管理等均有法可依。这样,通过专门法律规范的制定并切实有效的实施,才能为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提供法律保障,才有利于防范市场交易风险。 (2)运用柔性的监管方式,守好市场准入门槛 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四化建设”和“四个统一”的目标,对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的监管也具有指导性的意义。从可持续监管服务的角度看,应该对其合理引导,运用柔性的监管方式,使其规范发展。具体而言,就是要将工商行政指导等方式引入到此类市场的监管中去。针对已经存在的问题,可以充分运用行政建议、行政告诫、行政约谈等形式,引导其向规范性方向发展。当然,也不排除运用强制性的法律手段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各地主管部门要严把审批关,对投资方进行资格审查,以守好市场准入门槛。工商部门还可以利用掌握的经济户口,从主体资格、配送系统、物流渠道、商家投诉等多方面寻找切入点,践行工商职能,维护市场健康发展,保证该类市场有足够的抗风险能力。 (3)赋予市场合理定位,完善交易规章制度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一种新型的现货交易模式,是传统现货交易模式的延伸,与期货市场“形似而神离”。其运行中使用的电子商务技术以及借鉴期货交易的风险管理机制都是手段,归根结底是要用这些手段来为现货交易服务。这才是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的功能定位。在正确审视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的功能定位后,还需要有完善的市场规章制度与之相适应。毕竟,交易规章制度是用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如果规章制度不完整或者存在漏洞,则交易方以及市场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尤其是在目前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还没有取得明确法律地位的情况下,完善自身的交易规章制度尤为重要,也有利于减少此类市场风险的发生。 总之,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在我国还属新生事物,要真正促进其健康有序的发展,还需要工商系统内部的密切配合及工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联动协调;需要行业协会发挥应有的作用,真正做到行业自律;需要相关部门为此提供有力的技术层面的支持,方能共同构筑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风险的防范网络。 10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恐再“洗牌” 来源:期货日报(2014-07-22) ,作者: 阙燕梅 多地启动各类交易场所现场检查 山东农产品(行情,问诊)电子交易市场总经理李志胜携2亿多元客户保证金“跑路”,让国内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隐藏的风险再次暴露在投资者的面前。 6月24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关于开展各类交易场所现场检查的通知》,对各类交易场所集中开展一次现场检查。新一轮“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启动。 进入7月,不少地方政府部门下发通知,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整顿和检查。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除山东省金融办下发通知对违规从事标准化合约交易的机构进行整改外,目前广东、浙江宁波、深圳等地均下发了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通知。 一位不愿具名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负责人对期货日报记者说,以往的清理整顿基本上都是“雷声大、雨点小”,往往流于表面形式,使得一些不太规范的交易市场的行为更加猖獗,而较规范的交易市场并未得到很好发展,“此次整顿、检查是在2011年清理整顿以来的基础上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的新一轮检查,这一次更具体、更实在”。 据国内大宗商品研究机构——生意社统计,今年截至7月19日,全国已有40多家各类交易场所轻者暂停交易,重者直接关门,贵金属行业是重灾区。 在生意社机构事业部总监满荣荣看来,正是因为国内贵金属电子交易市场做市商模式受到业界质疑,才使得贵金属行业成为清理整顿的重点行业。 “2014年将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核查和整顿最为严厉的一年。”满荣荣说。 生意社的数据显示,在第一轮清理整顿的各类权益类及商品类交易场所中,有200多家通过验收,但第二轮检查、整顿启动以来,此前已通过验收的交易场所正在陆续“中招”。“今年这一次清理整顿远未结束,清理具体家数还有待后期明确。”满荣荣直言。 满荣荣告诉记者,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虽经历多次清理整顿,正朝着合法合规、现货交易的方向发展,不少交易场所也在积极探索可行的现货交易方式,但同时也要看到,每月还是会有新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成立。 “目前合法合规的主流现货交易模式尚未被业界大范围认可,如果连续现货交易方式被裁定为非法行为,那么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将迎来新一轮洗牌。”满荣荣同时表示,从近期各方面政策频出、各部门互相配合力度看,国家对规范和扶持大宗商品现货行业发展有很大决心。 不过,在前述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负责人看来,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能否真正规范发展,还要看这一次清理整顿的力度。“现在国内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有很多,此次检查的毕竟是少数,检查到的可能就规范了,而没有检查到的有可能还会‘混水摸鱼’。”这位负责人甚是担忧。 场外衍生品应纳入期货法调整范围;建议支持经济实体参与期市套保,对涉农期货发展做专门规定,细化期权交易规定 昨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姜洋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系统阐述了制定期货法对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重要意义,并对制定期货法提出五点建议。姜洋指出,期货市场复杂敏感,影响面广,与参与者利益密切相关,需要健全的法律保障,要加快制定期货法。 姜洋说,期货市场发展与法律制度完善相辅相成。目前,我国形成了以《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核心的期货市场法律制度体系,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8件,司法解释及文件11件,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60余件,相关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30余件,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协会业务规则100多件。但期货市场发展对法制建设提出了新需求,推动期货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需要期货法;期货市场中有效制度的固化提升需要期货法;维护交易者权益需要期货法;期货市场对外开放迫切需要期货法;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需要期货法。 姜洋对制定期货法提出五点建议。一是期货法统一规范期货、期权及其他衍生品。场内和场外衍生品具有许多共同的基本特征,对市场主体管理风险都具有重要作用,均应当纳入期货法调整范围,以明确规则,实施统一监管,避免监管套利,更好地防范系统性风险。 二是坚持现行期货市场有效的基本制度。我国期货市场形成的一整套制度规则,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服务实体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立法的实践和制度基础,建议认真总结归纳,在期货法中固化和提升。三是完善制度安排,促进期货市场发挥作用。建议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将服务实体经济放在重要位置,细化相关制度,鼓励利用期货及其他衍生品从事风险管理活动,支持经济实体参与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同时,针对我国是农业大国的基本国情,研究借鉴美国等境外法律规定,在期货法中对涉农期货发展做专门规定,更好地服务“三农”。四是完善纠纷处理、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规定。期货纠纷专业性、时效性强,需要在法律中有详细的规定。建议在期货法中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纠纷处理内容集中做更为全面系统的专章规定。同时,建议借鉴发达市场法律和监管实践,增加新的监管执法手段,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以有效惩处违法违规行为。五是充实场外衍生品及期权交易规定。2008年金融危机发生后,二十国集团提出了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改革要求,重点包括:能集中交易的尽量集中交易;能集中清算的尽量集中清算;建立场外衍生品交易报告制度。建议在将场外衍生品纳入期货法调整范围、规定核心交易制度的基础上,研究借鉴国际立法趋势,充实场外衍生品相关制度。此外,建议深入研究期权交易的特点,细化期权交易有关规定。 国内对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已两年多时间了,然而近日山东两家农产品(行情,问诊)(行情,问诊)电子交易市场还是先后爆出负责人“跑路”和“空账”事件。由此看来,当初确定的“谁的孩子谁抱”的监管原则令人存疑。 “谁的孩子谁抱”,是2012年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会议暨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对监管原则的官方表述。当时的会议明确,各省级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清理整顿的责任主体,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工作,承担监管责任,提前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事实已经证明,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作为组织实施清理整顿的责任主体有着较大的局限性。 据了解,目前国内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有五六百家之多,其中很多都“挂靠”在其所在地商务厅、工信厅等部门。然而,与传统现货交易不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特别是中远期交易许多都采用集中竞价、标准化合约和杠杆交易的方式,同时还涉及交易资金第三方存管甚至做市商等,与期货市场较为相似,需要更加专业“对口”的监管机构。 拿最近“摊上事”的山东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和青岛金智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来说,均被指“庄家”使用虚拟资金参与交易甚至控盘,前者还存在肆意变更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停板之嫌。 与此同时,还有不少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比如市场组织者与普通投资者“对赌”,使投资者蒙受损失;再比如交割仓库不足甚至缺失,导致盘面价格与现货市场脱钩,其服务实体经济更是无从谈起。 由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许多都与当地政府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联,使得后者缺少大力整顿乃至关停相关市场的动力。于是我们可以看到,时至今日,一些不规范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仍在顽强而畸形地生长着。 生意社的数据显示,2011年以来全国通过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验收的各类交易场所有200多家。也就是说,目前仍在经营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大部分并未通过验收,但也存活了下来,其中的逻辑是什么? “监护人”不但要抱好“孩子”,孩子闯了祸,监护人也得负责善后。然而,山东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负责人携款“跑路”后,我们看到该市场的“主办单位”山东省商务厅极力撇清自己与该市场的关系,甚至将自己扮成“受害者”。投资者对此将何以堪? 说一千,道一万,目前更需要尽快出台期货法,把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这类场外市场纳入调整范围,填补此类市场的法律空白,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更加明确场外市场的监管机构。只有在法律法规健全、监管责任明确、监管部门适当且足够专业的前提下,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野蛮生长”的“顽疾”才能根除。 现代商品市场体系 建立和完善现代市场体系需要构建一个体系完整、机制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商品市场体系。现代市场经济需要借助完整的商品市场体系,才能充分发挥商品市场机制的作用,有效配置商品资源。因而发挥商品市场机制在商品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必须培育、发展和完善商品市场体系。 中国商品市场体系的建设 商品市场按交易交割时间划分,一般可分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现货市场是出售商品、收取现金、即期交货的市场,市场主体间的权利让渡和交换客体的空间易位同时进行、一并完成。期货市场是买卖双方成交后,按合同规定价格在远期交付的市场,具有三个基本要素,即标准化合约、保证金制度、大规模集中信息。 中国的商品市场建设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49—1979年,这一阶段基本没有多少商品市场成分;第二阶段,1980—1992年,这一阶段集市贸易得到恢复,逐步建立起商品批发市场;第三阶段,1993年至今,建立起商品交易的高级形式——商品期货市场,初步搭建起中国商品市场体系——现货市场—期货市场。 中国发展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必然性 不同国家对商品市场体系的设置基本上根据不同商品的实际而定,现货基础好、商品标准化程度高的,往往实行现货市场—期货市场两级市场体系;现货基础差、商品标准化程度低的,往往实行现货市场—中间市场(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期货市场三级市场体系。 中国进入市场经济时间相对较晚,商品市场发育不够成熟,各层次市场发展不够协调,传统现货市场比重较大,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期货市场等发展相对滞后。而回顾中国期货市场的建立,它是对期货市场制度加以创新后大胆引进的结果,并不是商品经济自然演化的产物。因而,现货市场—期货市场的两级市场体系并不符合中国的现实,现货市场—中间市场(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期货市场的三级市场体系更适合于当今的中国。 现货市场、现货电子交易市场与期货市场的关系 完善的现代商品市场体系,应是原生品与衍生品市场的有机结合。现货市场是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基础。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是对现货市场的提升和改造,是连接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其主要职能就是培育不发达的现货市场,努力做到现货电子交易与现货接轨,为期货市场创造良好的市场基础。而期货市场是商品经济发展到高级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为现货市场和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提供风险管理工具和一定时间的价格预期指引。这三类市场彼此联系、相互补充,是不能割裂、相互融合的有机整体,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商品市场体系。 11 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2011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舟政发〔2011〕34号)以及交易所制定的《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商品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风险控制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每日交割申报和延期交割补偿制度、订货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代为转让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 交易所、授权服务中心(会员)、交易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履约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分为交易保证金和交割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是指交易商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确保现货订单履行的资金,是已被现货订单占用的保证金。交割保证金是指交易所向卖方交易商收取的用于保证交割业务顺利履行的保证金。 第五条 为控制出现极端的单边行情,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措施。 第六条 如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休市前调整现货订单交易保证金标准。 第七条 如交易所同时采取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调整交易保证金措施的,现货订单的交易保证金按照调整的交易保证金数额中的较大值收取。 第八条 交易所若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应及时在交易所网站(www.zzbce.com)公告,并报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备案。交易商有及时浏览交易所网站的基本注意义务。 第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 第九条 交易所实行上市交易品种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制定各上市交易品种的每日最大涨(跌)限幅。 第十条 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正常的涨(跌)限幅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 第十一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上市交易品种涨(跌)限幅。 第十二条 当某一交易品种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时,成交撮合原则实行“代为转让优先、转让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但当日新订立的现货订单不适用“转让优先”原则。 第十三条 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是指某一交易品种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1分钟内出现只有涨停板价位的买入申报或跌停板价位的卖出申报,没有卖出或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或买入申报就成交,但仍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连续的两个交易日出现同一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称为同方向单边市;在出现单边市之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出现反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情况,则称为反方向单边市。 第十四条 当某一交易品种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为第N个交易日)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1个交易日该交易品种的涨(跌)停限幅调整为±6%。 第十五条 若某一品种第N+1个交易日未出现与第N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2个交易日涨(跌)停限幅恢复为±5%。 第十六条 若某一交易品种在第N+1个交易日出现与第N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2个交易日该交易品种的涨(跌)停限幅调整为±7%。 第十七条 若第N+2个交易日未出现与第N+1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3个交易日涨(跌)停限幅恢复为±5%。 第十八条 若第N+2个交易日出现与第N+1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即连续三天达到同方向涨(跌)停板,则在第N+2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将执行强制减少订货量措施。如连续同方向涨(跌)停板系因交易商交易行为异常引发,则按第七章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强制减少订货量的措施如下:第N+2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照当日涨(跌)停板价,选择订货亏损一方所持的现货订单与该品种单位订货盈利最大一方的现货订单依次进行对冲,在同一价格上的现货订单按照该品种现货订单成交时间在前先予以对冲的原则,直至亏损一方的可用资金大于0。强制减少订货量措施实施后下一交易日该现货订单的涨(跌)限幅恢复至现货订单规定的正常水平。 交易商单位订货盈利的计算方法: 交易商单位订货盈利=交易商所持该现货订单订货盈利总和/该现货订单的订货量 第二十条 因上述减少订货量措施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交易商承担。 第二十一条 该现货订单在采取上述措施后若风险仍未释放,则交易所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每日交割申报和延期交割补偿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为防范极端单边行情和通过恶意交割申报来获得延期交割补偿费的风险,交易所实行每日交割申报和延期交割补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每日交割申报和延期交割补偿制度是指在到期集中交割前,交易商可以根据持有的现货订单自主选择交割日期申报交割,对于提出交割申报但未获得交割配对的买方(卖方)根据净订货向该交易日持有该商品现货订单的所有未提出交割申报的卖方(买方)收取补偿金的一种制度。 第二十四条 在交割申报时段,申报交割的买方交易商必须全部货款到帐,申报交割的卖方交易商必须向交易所提交《注册仓单》。 第五章 订货限额制度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订货限额制度。 订货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单个交易商可以持有的,按买入或卖出单方向计算的某一交易品种订货量的最大数额。 第二十六条 当某一交易品种单边总订货量大于100万手时,每个交易商该交易品种单边订货限额为该现货订单单边总订货量的20%;当某一交易品种单边总订货量小于或等于100万手时,每个交易商该交易品种单边订货限额为20万手。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不同交易品种的市场情况,分别确定每个交易商就某个交易品种的订货限额。 第二十八条 某一交易品种在某一交易时间段的订货限额标准以该交易时间段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结算时的订货量计算。 第二十九条 交易商的订货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订货限额。对超过订货限额的订货,交易所有权于下一交易日按有关规定执行代为转让。 第六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交易商某一交易品种的订货数量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订货限额80%以上(含本数)时,交易商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订货情况。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决定并调整订货报告标准。 第三十一条 交易商的订货数量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交易商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结束前向交易所报告。如需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交易所将通知有关交易商。 第三十二条 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交易商应向交易所书面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交易商(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交易商名称、交易代码、商品代码、现有订货数量及方向、履约保证金、可动用资金等;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交易所将不定期地对交易商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一旦发现报告不实或者故意瞒报的情况,交易所有权对有关交易商进行处罚。 第七章 代为转让制度 第三十四条 为有效控制交易风险,保障全体交易商的权益,交易所实行代为转让制度。代为转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交易所对该交易商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现货订单予以强制转让的一种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条 当交易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订货实行代为转让: (一)该交易商交易保证金不足,且未能在下一交易日上午9:30前补足的; (二)订货量超出其限额规定的; (三)该交易商存在交易所认定的违规行为的; (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代为转让的;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予代为转让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执行代为转让的程序 (一)通知 交易所将通过计算机交易系统发送当日结算数据,通知交易商追加履约保证金或自行转让,当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确认发送成功时,即视为通知已送达。 (二)执行及确认 (1)下一交易日上午9:30前,有关交易商必须追加履约保证金或自行转让,直至符合交易所要求。其间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仅允许交易商进行转让交易,系统将自动禁止交易商进行订立交易。 (2)若交易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达到交易所要求,交易所将按照市场价格实行“代为转让”,直至符合交易所要求。 (3)“代为转让”执行完毕后,交易所将通过计算机交易系统,向有关交易商发送“代为转让”的结果。当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确认发送成功即视为结果已送达。 (4)因价格涨(跌)限幅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制约,致使无法及时完成“代为转让”的,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直至完成“代为转让”。 (5)对于上述(2)、(3)、(4)措施,交易所无需另行书面通知。 第三十七条 代为转让产生的亏损及法律后果由交易商承担。 第八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商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交易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在交易所采取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及按一定原则强制减少订货量等措施后,仍不能释放风险的; (四)有证据证明交易商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的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四)、(五)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暂停新“订立”、限期“转让”、代为转让、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交易日。如有特殊情况,经中国(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管理委员会许可,可以延长暂停交易期限。 第四十条 交易所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将予以公告。交易所因异常情况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四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控制风险。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或约见交易商谈话,提醒风险: (一)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二)交易商交易行为异常; (三)交易商订货量、资金变化异常; (四)交易商涉嫌违规、涉及重大行政处罚、司法调查或诉讼或仲裁案件;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交易所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的,交易商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如实报告。 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的,交易商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认真履行。 第四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向全体交易商发出风险提示函: (一)国内外市场交易出现异常变化; (二)交易商涉嫌违规、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三)交易商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可能形成风险的情形。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商品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2 商品现货电子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来源:万融天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2014年10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万融天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融天新”)交易合同的的正常履约,根据《万融天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商品现货电子交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万融天新商品现货电子交易的风险控制管理实行预付货款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制订货量制度、结算与出入金管理制度、大户报告制度、代为转让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等。 第三条 万融天新、交易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预付货款制度及涨跌停板制度 第四条 万融天新实行预付货款制度及涨跌停板制度。万融天新按交易商订货数量冻结其履约预付货款;同时限定各个交易品种的每日的价格最大波动幅度。 万融天新规定的交易商履约预付货款“合同规定标准”是指合同推出时规定的预付货款幅度;涨跌幅的“合同规定标准”是指合同推出时规定的首个交易日之后实施的价格最大变动幅度(涨跌幅)。交易预付货款或涨跌幅的“合同规定标准”如有变动,万融天新将提前予以公告。 第五条 预付货款制度是指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交易商必须按照其所订立合同价值的一定比例缴纳预付货款,作为其履行约定合同的履约承诺,万融天新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 第六条 履约预付货款分为交易预付货款和交收预付货款,是交易商确实履行合同而向对方做出的履约承诺,其幅度标准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由万融天新确定并公布。万融天新在此基础上为加强风险控制管理,有权对预付货款收取标准做适当调整;有权对某一或全部合同的买方交易商或卖方交易商单方面或双方提高预付货款幅度,并提前公告。 在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万融天新有权根据交易风险调整某一交易商品的预付货款幅度: (一)订货量达到一定水平时; (二)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三)出现连续同方向单边市时; (四)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时; (五)万融天新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六)万融天新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如万融天新同时采取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调整预付货款措施的,按照调整的预付货款数额中的较大值收取。 第八条 万融天新若决定调整预付货款额度将及时在万融天新官方网站(www.cntxbot.com)公告。交易商有及时浏览万融天新官方网站公告的基本注意义务。 第九条 万融天新现行商品现货电子交易预付货款幅度为不少于合同标的总额的20%。 第十条 万融天新实行上市交易商品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万融天新制定各上市交易商品的每日最大涨跌限幅。 涨跌停板制度是万融天新为了防止商品交易价格的暴涨暴跌,抑制过度投机,对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予以适当限制的一种交易制度。涨跌停板指合同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成交价格不能高于或低于该合同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基准的某一规定涨跌幅度,超过该范围的将视为无效报价。 第十一条 为了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交易风险,根据《万融天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商品现货电子交易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万融天新对每日商品交易价格最大变动幅度进行限制,万融天新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上市交易商品涨跌限幅。如涨跌幅有调整,万融天新将在官方网站(www.cntxbot.com)提前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 万融天新上市交易商品正常的涨(跌)限幅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新交易品种上市当日,涨跌幅度为合同规定标准的2倍。 第十三条 万融天新实行预付款与涨跌停板联动管理。 某交易品种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称为涨跌停板单方无报价收市(简称单边市)。 当某一交易品种在连续三个交易日(表述为D1、D2、D3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该交易品种D4交易日预付款比例调整为30%,同时万融天新有权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涨跌幅做出相应的调整;如D4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5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预付款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若D4交易日继续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该交易品种D5交易日预付款比例调整为50%,同时万融天新有权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涨跌幅做出相应的调整;若D5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则D6交易日涨跌停板、交易预付款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如D5交易日继续出现同方向单边市,万融天新有权为控制各方风险,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维护万融天新交易秩序,万融天新将对该合同采取下列任一项或多项措施: (1) 调高交易商该合同订货的预付款比例至100%; (2) 将该合同每日价格最大变动幅度在合同规定标准基础上上调至100%或更高; (3) 暂停该合同的订立或转让; (4) 对持有该合同的单个或多个交易商执行限期转让; (5) 限制持有该合同的单个或多个交易商办理出金; (6) 该合同暂停交易一天; (7) 进入交收程序,买方提供足额预付款,卖方提供仓单; (8) 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期间,万融天新有权根据相关原则强行转让关联持仓,由此带来的损失由交易商全部自行承担。 该商品现货订单在采取上述措施后若风险仍未释放,则万融天新宣布该交易品种进入交易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当某一交易商品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时,实行“强行转让优先、转让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但当日新订立的现货订单不适用“转让优先”原则。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的预付款及每日价格最大变动幅度管理: (一) 当交易出现价格剧烈波动、成交量急剧放大、订货量连续增高等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异常情况时,万融天新有权对某一合同或全部合同、部分或全部交易商的单边或双边、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预付款收取标准和每日价格最大变动幅度,最高比例不受限制。 (二) 如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万融天新有权提高交易商预付款比例和价格最大变动进行调整,详情以万融天新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第三章 结算与出入金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万融天新在指定结算银行按照银行规定持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清算交易商应交付的履约预付款、货款和交收相关的款项。 万融天新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专用结算账户与万融天新商品现货电子交易系统的银行端口由指定银行用专线或银行专用加密的公网相连接,万融天新的指定银行通过万融天新在其开设的专用结算账户完成最终的清算、结算工作。 第十七条 万融天新对交易商划入万融天新专用结算账户的预付款按照银行的规定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交易商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及时登记核算每一交易商出入金、预付款、手续费等。 第十八条 万融天新对交易商的办理出入金按照银行的规定实行审核制度。万融天新与交易商之间资金的往来,通过万融天新指定银行的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商专用资金账户办理。为了预付款出入金的时效性,请交易商选择万融天新指定的结算银行办理绑定业务。 第十九条 万融天新商品现货电子交易系统通过指定银行实行每日结算制度。每日结算时,交易商订货盈亏为负数时,以其负数值扣减交易商的可用资金,订货盈亏为正数时不增加交易商的可用资金。 万融天新对上一交易日可用资金小于零且未能在第二个交易日日盘9:10或晚盘18:40使资金账户内可用资金大于零的交易商实施代为转让,直至资金账户内可用资金大于零,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交易商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根据银行的相关规定,交易商在办理支款(出金)业务时,款项去处必须与入款(入金)来源名称一致;万融天新不受理从企业单位账户转到个人的出款业务。 第二十一条 当交易出现连续三个交易日以同方向单边市收市、交易量或订货量急剧放大等异常情况可能导致风险时,为更好地维护交易商合法权益,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万融天新有权对部分或全部交易商暂停办理出金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万融天新对交易商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的资金划拨在指定银行的监管下办理。 第四章 限额订货量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为了确保万融天新的正常交易和稳健运行,万融天新实行限制订货量制度(简称“订货限额”)。订货限额是指万融天新规定单个交易商可以持有的,按单个合同买订货量或卖订货量的最大数额。 第二十四条 万融天新有权根据各个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平台的商品品种的情况,分别每个交易商就某种交易商品品种的订货限额,有权确定单个交易商席位持有某个合同的最大买订货量或最大卖订货量(包括协议交收部分)均不得超过万融天新规定合同订货总量。具体标准为万融天新官网(www.cntxbot.com)公告为准,当万融天新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该商品合同总订量上限的措施。 对涉嫌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商品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交易商(如存在隶属关系的多个交易席位联合持有某合同同方向订货量达到该合同单边订货量的30%;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交易,影响价格或者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价格或者交易量等情况,可能引起交易交收风险),万融天新将对部分或全部关联席位采取风险警示、限制订货、限期转让、代为转让、提高预付款比例、限制出金等任何一种或多种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超过订货限额的订货,万融天新有权在下一交易日执行代为转让。 第五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万融天新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交易商某一交易商品的订货数量达到万融天新对其规定的订货限额80%以上(含本数)时,交易商应向万融天新报告其资金情况、订货情况。万融天新有权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决定并调整订货报告标准。 第二十七条 交易商的订货数量达到万融天新报告界限的,交易商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结束前向万融天新报告。如需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万融天新将通知有关交易商。 第二十八条 达到万融天新报告界限的交易商应向万融天新书面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交易商(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交易商名称、交易商交易账户、交易商品、现有订货量、预付货款、可动用资金、订货意向、预报交收数量等;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万融天新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万融天新将不定期地对交易商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一旦发现报告不实或者故意瞒报的情况,万融天新有权对有关交易商进行处罚。 第六章 代为转让制度 第三十条 为有效控制交易风险,保障全体交易商的权益,万融天新实行代为转让制度。代为转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交易商违约或万融天新为控制风险认为有必要时,万融天新对交易商持有的现货订单或全部现货订单予以代为转让的一种风险防范的强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当交易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万融天新大宗对其订货合同实行代为转让: (一)该交易商可用资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下一交易日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二)订货合同的数量超出万融天新规定的数额; (三)该交易商存在万融天新认定的违规行为的; (四)根据万融天新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转让的; (五)订货时长超过60个交易日未执行交收的; (六)根据万融天新的紧急措施应予以代为转让的; (七)万融天新规定的其他应予代为转让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代为转让的原则: 一般情况,先由交易商自己执行,时限除万融天新特别规定外,一律为开始后10分钟内。若时限内交易商未执行完毕,则由万融天新代为执行。 第三十三条 交易商执行的限期转让的数量由交易商自行确定,只要转让结果符合万融天新规则即可。交易商执行的限期转让也可书面委托万融天新代为转让。 第三十四条 执行强行转让的程序 (一)通知: 万融天新将通过商品现货电子交易系统发送当日结算数据,当交易商可用资金小于零时,即视为万融天新发出交易商追加预付货款的通知。 (二)执行及确认 (1)下一交易日开市后十分钟内,有关交易商必须追加预付货款或自行转让,直至符合万融天新要求。其间交易系统仅允许交易商进行转让订单。 (2)若交易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可用资金未达到万融天新要求,万融天新将按照市价实行“代为转让”,直至符合万融天新风险控制要求。 (3)“代为转让”执行完毕后,代为转让的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由商品现货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发送,有关交易商可以通过商品现货电子交易系统获得并查看。 (4)因价格涨跌限幅限制或其他原因制约,致使无法及时完成“代为转让”的,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直至完成“代为转让”。 (5)对于上述措施,万融天新无需另行通知。 第三十五条 为控制市场风险,市场实行代为集中转让制度。 代为集中转让是指万融天新为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应对极端行情引发的交易风险,对满足相关条件的现货订单,按照当日停板价进行强制转让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六条 当某个交易商品满足下列条件时,市场有权执行代为集中转让。 (一)某一交易商品出现连续三个同方向单边市的; (二)万融天新认定有违规行为的; (三)根据万融天新规定的紧急措施应予代为集中转让的; (四)其他应予代为集中转让的。 第三十七条 代为集中转让的数量及盈亏比例等原则,按照万融天新大宗公告执行。 第三十八条 代为转让和代为集中转让产生的亏损及法律后果由交易商承担。 第三十九条 对于交易商预付款不足造成的违约行为,万融天新将对该交易商进行提示、劝告、调整其履约预付款幅度、责成该交易商限期自行转让或由万融天新代为转让部分合同。由万融天新代为转让的,具体转让时间由万融天新决定。代为转让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万融天新不负责避免或减少被代为转让合同所产生的损失。 第四十条 由于价格涨跌停限制或其他原因导致有关订货的代为转让被迫延时完成时,该交易商须对未完成转让的订货量承担责任或履行交收义务。 第七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万融天新可以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 地震、台风、水灾、暴雨、战争、黑客攻击等不可抗力及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突发事件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交易商出现结算、交收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交易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在万融天新采取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预付货款及按一定原则强行减少订货量等措施后,仍不能释放风险的; (四)有证据证明交易商违反万融天新交易规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五)万融天新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异常情况时,万融天新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调整预付货款额度、限制交易权限、限期转让、代为转让、代为集中转让等紧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 万融天新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将予以公告。万融天新因异常情况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交易商的损失,万融天新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四十三条 万融天新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为了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当万融天新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交易商报告订货意愿或资金来源、通过电话或其他约见方式实施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旨在警示和化解风险,维护交易商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万融天新可以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或约见交易商谈话,提醒风险: (一)交易价格出现异常变动; (二)交易商交易行为异常; (三)交易商订货量、资金变化异常; (四)万融天新接到的投诉涉及到交易商的; (五)交易商涉嫌违规、涉及重大行政处罚、司法调查或诉讼或仲裁案件; (六)万融天新认定的其他情形。 万融天新要求交易商报告情况的,交易商应当按照万融天新要求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如实报告。 万融天新实施谈话提醒的,交易商应当按照万融天新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认真履行。 第四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万融天新可以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交易商警示风险: (一)国内外市场交易出现异常变化; (二)交易商涉嫌违规、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三)交易商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四)万融天新认定的其他可能形成风险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万融天新可以在官方网站(www.cntxbot.com)或指定的有关媒体上对有关交易商进行公开谴责: (一) 不按万融天新要求报告情况和谈话的; (二) 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三) 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万融天新调查的; (四) 经查实存在欺诈行为的; (五) 经查实有参与操纵价格行为的。 万融天新对有关交易商进行公开谴责的同时,对其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订权归万融天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所有。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22日公告公示,2014年10月24日供万融天新模拟交易系统演练参阅试行,2014年11月10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