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发布关于征求对黄金积存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意见的函。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范和统一黄金积存业务概念、范围和规则,明确了黄金积存产品最小业务单位为1克。
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黄金积存是指金融机构按照和客户的约定,为客户开立黄金账户,记录客户在一定时期内存入一定重量黄金的负债类业务。该业务仅限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开办,开办此业务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应当有熟悉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同时应当支持客户提取实物黄金或将黄金卖出获得相应的货币资金。
对于黄金积存产品的定价,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参考上海黄金交易所价格或市场上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同时,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应当将黄金积存业务纳入资产负债表管理,可以向投资者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方式可以是实物黄金,也可以是货币资金,利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自身黄金业务状况,建立黄金积存业务实物黄金备付管理制度,加强对实物黄金流动性的管理,满足投资者提取实物黄金的需求。”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黄金积存业务实物黄金备付管理制度。
同时,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谈到,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黄金积存产品。但是,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黄金积存产品要符合《互联网黄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代理销售黄金积存产品的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黄金账户、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不得将代理的产品转给其他机构进行二级或多级代理。
并且,开办黄金积存业务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和代理销售黄金积存产品的金融机构,以及委托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黄金积存产品,都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备案。“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代理销售黄金积存产品的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机构在开展黄金积存业务时,要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建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提示黄金积存业务风险 ”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注重防范黄金积存业务的风险。
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代理销售黄金积存产品的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机构应遵守外汇管理、支付清算结算、黄金进出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黄金积存业务进行监督管理。违反该管理办法的,中国人民银行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这次征求意见要求,上海黄金交易所各黄金市场参与主体于7月6日中午12点前回馈对黄金积存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