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20 21:29:17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央行在《指导意见》中表示,鼓励收单为特约商户提供“聚合支付”服务。严禁聚合技术服务商以任何形式截留特约商户结算资金,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特约商户资金结算。持续强化“聚合支付”外包服务商风险管理。
央行:鼓励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聚合支付”
近期,央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持续提升收单服务水平规范和促进收单服务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7〕45号),该《指导意见》称,部分收单机构或聚合支付服务商创新开展“聚合支付”服务,为特约商户提供了融合多个支付渠道,一站式资金结算和对账的技术解决方案,满足了特约商户对降低系统投入和运营成本,提供资金结算和财务对账效率的实际需求。但部分聚合技术服务商涉嫌无证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扰乱了市场秩序,需要加以规范。
央行在《指导意见》中表示,鼓励收单为特约商户提供“聚合支付”服务。即收单机构运用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集成银行卡支付和基于近场通信、远程通信、图像识别等技术的互联网、移动支付方式,对采用不同交互方式、具有不同支付功能或者对应不同支付服务品牌的多个支付渠道统一实施系统对接和技术整合,并为特约商户提供一点式接入和一站式资金结算、对账服务。
央行表示,收单机构应当按规定严格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管理,加强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健全业务和风险管理措施。收单机构应当对聚合支付服务商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审慎选择合作机构,通过协议禁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业务转让或转包。严禁收单机构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资金结算、收单业务交易处理、风险监测、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工作交由聚合技术服务商办理。严禁聚合技术服务商以任何形式截留特约商户结算资金,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特约商户资金结算。
此外,持续强化“聚合支付”外包服务商风险管理。收单机构将“聚合支付”服务外包给聚合技术服务商,并经过其业务系统与特约商户相互传输交易信息的, 应负责事先对其业务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技术标准符合性等进行全面评估, 确保其业务系统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技术要求》(银发〔2014〕350号 文发布)。收单机构应严格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 的通知》(银发〔2016〕170号)相关要求,通过协议禁止并采取有效技术措施防止聚合技术服务商采集、留存特约商户和消费者的敏感信息,防止泄露特约商户 和消费者的身份、账户或交易信息。收单机构应持续强化风险监测,参照《网络支付报文结构及要素技术规范(V1.0)》(银办发〔2016〕222号文发布),确保特约商户名称、编码、类别和交易类型等各项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采取有效技术措施防止聚合技术服务商伪造、篡改或隐匿交易信息。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