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13 18:13:46 来源:互联网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十三项负面清单中,明确禁止网贷平台混业经营,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此次新颁布的《监管办法》明确指出,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监管办法》禁止网络借贷机构“混业经营”。按照监管办法,网贷机构只能做个体与个体之间直接借贷的撮合。一方面,平台面临资产荒;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产品有一定的资管水平、风控水平,比民间借贷的资产相对安全,对普通投资者来说,可信度也高。对于此类资产,平台真的能舍弃吗?
严格的监管政策下,仍有创新的空间
金融是各国政府管制最为严格的行业之一,各国基本上以分业监管为主。我国的监管也沿用了“分业监管”的原则。在《监管办法》出台以前,P2P平台上销售的产品五花八门,不利于分业监管。再加上网贷机构的产品目前还做不到完全的信息披露,容易在包装的外衣下,以次充好,很难控制风险。因此,实行分业监管、避免混业经营,是网贷新规的监管原则。
新规明确规定,网贷平台不能混业经营,理论上从新规颁布之日起,网贷平台应将禁止的金融产品下架,12个月的整改期并不意味着可以再做12个月。那么,新规之后,网贷机构要做“其他金融产品”,应该怎么做?目前业内的共识是,不让经营网贷平台的主体做,那就换个其他主体公司来做,并避免在网络借贷平台做,用另一个独立平台或网站做。至于如何保障平台流量问题,笔者认为,原则上不能在网络借贷平台进行其他金融产品的直接交易,但目前法律并未禁止以导流、放链接等推广方式进行,即在保证交易资金不过平台的情况下,仍有一定创新空间。解决了经营主体及经营方式的问题,想要从事特定金融产品的发售,还需持有相关牌照。
乱花渐入迷人眼的金融牌照
金融须经严格的政府管控,无论在哪个国家对金融的监管均是最为严格的。从事金融业务须具备相应资质。如果“无照经营”,轻则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重则构成刑事犯罪。不同的金融业务,须具备不同的资质,截止2015年底,我国小贷公司、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均超过了8000个,融资租赁公司有1500个左右,除此之外,其他牌照的数量相对稀缺,也较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