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电子商务法草案初稿已经形成,争取今年下半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首先,电子商务也是一种商务活动,因此,现有民法、商法、经济法一样适用。但是,电子商务又是一种新的商业业态,它的商业模式、交易方式与传统商业模式相比有很大变化,比如虚拟市场、网上交易、电子合同与支付,电子票据,第三方支付与物流等方面,现有民商法还是空白或不足,需要有一部新的法律,即电子商务法来加以规范,所以讲,电子商务法不是包罗万象,也不是另起炉灶,而是填补空白。”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电子商务法起草小组组长吕祖善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独家专访时表示,电子商务立法坚持问题导向,立法宗旨十分明确,即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持续发展,为此,必须规范电子商务的基本秩序,保障各方的权益。规范秩序是为了保障和促进发展,既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又要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权益。”
“电子商务是一个新兴的产业,是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产业,它的生机与活力来自于创新,所以我们在制定电子商务法时,一方面,必须要对一些基本问题做出规范,另一方面,也必须要给创新发展有足够的空间,而且空间一定要留足。这就必须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吕祖善强调。
为此,法律起草小组的组成就注意听取各方意见,小组成员既有部门、院校,也有地方人大、电商企业。立法进程从最早16个调研课题,到形成以部门、院校、企业和地方人大为主的四个立法大纲,再产生北京版(部门、院校、企业为主)和地方版(地方人大为主)两个法律草稿初稿,最后形成一个法律草案初稿。“这样做是为了最广泛听取意见,同时,在法律制定中,必须要体现出人大的主导作用,作为立法机关,各方的意见都要听,但不会让此法成为保护部门利益的法和地方保护法。”
据吕祖善透露,草案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前,还会再次举行外国专家研讨会,听取各方意见,对其进行进一步完善。
一直以来,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就是,一些核心内容还没有法律依据,存在法律空白,如电子合同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
吕祖善介绍了电子商务法中的几个重点:首先,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一些空白领域作出规定,对电子支付、快递物流等都加以了明确。其次,对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责任、交易与服务安全、数据信息的保护、维护消费者权益以及市场秩序、公平竞争等,草案也进行了明确。
电子商务活动中,平台经营者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如何规范平台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也是一项重要内容。比如,平台经营者应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提供必要可靠交易环境和服务;应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进行真实身份和行政许可等信息核查、登记、建档;应制定公开、公平的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此外,还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等平台应有义务和责任等。
吕祖善认为,平台不能负担无限责任,线上线下经营主体的责任要平等,要平等对待。“不能让明明是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交由平台来承担。”
据吕祖善介绍,这次电子商务立法中还非常强调的一点,就是行业自律。“要实现自治,也要实现共治。所谓的共治就是行业、企业、社会、政府都实现共治。”
此外,吕祖善还透露,电子商务法还专门就跨境电商做了规范。“主要的内容还是以促进跨境电商发展为主,因为确实给老百姓带来了方便与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