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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版地方金融条例颇具特色 将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纳入监管

2020-05-22 来源:

   近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此版条例颇有地方特色,还提及了地方交易场所。对此,期货日报记者对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现代经济研究院院长王永龙进行了专访。

 

  01

 

  四大地方特色

 

  近年来,各省市都加快出台了地方金融监管条例。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山东、河北、四川、天津、上海、浙江等省市正式发布了相关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此外,北京、深圳、吉林等地的地方金融立法工作也在加速进行。相比其他地区,此次发布的浙江版条例有四大地方特色——

 

  特色一: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边界,将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纳入监管。

 

  此次浙江版条例的监管对象涵盖了地方金融监管7+4类金融组织中除社会众筹机构之外的7+3类。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监管对象中的地方交易场所,条例中特别强调在排除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场所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外将大宗商品交易纳入其中。

 

  王永龙在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这表明从监管或政策层面来说,包括大宗商品交易在内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被界定为一种类型化的金融组织,这就赋予了‘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存在和开展金融活动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特色二:明确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处置的“央地协作”机制。

 

  除7+3类金融组织监管外,关于互联网金融业务与非金融企业,虽未正式归入属地监管,但条例仍对此作出了单独说明。

 

  王永龙举例表示,对于辖区内注册企业或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条例规定应当审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责任主体,应当遵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另外,条例规定了省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同的金融风险防范职责,强调地方政府应当协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共同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对已经形成的重大金融风险,条例赋予了现场查封等灵活监管权力。

 

  特色三:明确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规范和监管制度。

 

  在王永龙看来,浙江是中国民营经济发达区域,民间借贷活动较为活跃。条例专门对有关民间借贷活动监管作了明确规定,提出民间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包括备案制度、公证制度、执行制度、信用制度、罚单制度等重要制度。

 

  特色四:明确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相关制度安排。

 

  王永龙认为,条例对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建设新兴金融中心、鼓励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准备持续补充机制、探索建立企业金融顾问制度、促进金融科技发展等作出明确制度安排。

 

  02

 

  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此次出台的浙江版条例着重强调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与“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并将“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单独列为一章。

 

  “浙江新兴金融发展比较迅猛。尤其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规模、平台数量和业务发展等方面都相对活跃,这对于浙江区域金融无疑是重要内生性推动力,但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新问题,譬如风险积聚、过度金融化、脱实向虚等。这些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割裂了金融与实体经济的关系,导致金融偏离服务实体经济方向。”王永龙如是说。

 

  据了解,浙江省近年来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事件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经济的金融结构比率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这表明浙江经济存在过度金融化的倾向。”王永龙说,浙江民间金融活跃,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形成了不同程度的冲击效应。此外,随着浙江金融科技赋能的深入,“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业务增长较快,在不同程度上衍生了潜在风险。

 

  “因此,针对当前区域金融新情况、新问题,条例特别强调化解和防范金融风险,尤其新金融风险。特别强调应在积极风险防范的同时更好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这是正确方向也是内在要求。”王永龙进一步表示。

 

  针对金融科技的发展,王永龙认为,金融科技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传统金融边界、功能、结构、模式、业态等多方面变化。显然,金融科技在赋能金融创新的同时,也赋能了实体经济,这对于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是积极路径,但也要充分认识到其中的潜在风险。

 

  监管方面,王永龙认为:

 

  一是要适应金融科技发展要求促进监管创新,包括体制机制、方式方法、边界与目标导向等;

 

  二是要建立健全有效监管与创新引导的均衡机制,在遵循审慎监管原则的前提下,积极推动金融科技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的合规创新。

 

  03

 

  助力交易场所模式探索

 

  2020年是清理整顿交易场所三年攻坚战的收官之年,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能否从事金融活动,一直以来都是一个敏感话题。

 

  “清理整顿实际上特别聚焦于金融,但从监管或政策层面来说,并没有完全排除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的金融功能,问题出在大宗商品交易场所滥用金融功能。”王永龙对期货日报记者说,浙江条例将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界定为一种类型化的地方金融组织,这实际上就赋予了大宗商品交易场所金融活动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从而解决了大宗商品交易场所能否从事?鹑诨疃姆山缦蕖?

 

  王永龙认为,条例的出台,不仅进一步落实了全面防控金融风险的举措,同时也表明大的政策环境在发生改变。这显然对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的发展是积极因素,为其交易的模式、业态创新创造了更大的空间。

 

  最后,王永龙建议,坚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方向这个原则绝不能放弃。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必须正确分析和处理好交易、金融、投资之间的辩证关系,避免滥用金融、类期货、非法集资、投机等任何形式的不正当行为。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探索适合大宗商品交易的各类金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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