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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7月1日资源税改革全面推进 稀土、钨、钼等不调整

2016-05-19 19:12:52 来源:中国经济网

    据路透社报道,继今年51日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中国又宣布将于今年7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明确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先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试点,条件成熟后推广到全国,并授权地方政府对森林、草场、滩涂等,凡具备征税条件的可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征收资源税。

  中国财政部周三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逐步将其他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此次纳入改革的矿产资源税收入全部为地方财政收入。

  通知表示,鉴于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在各地区的市场开发利用情况不尽相同,对其全面开征资源税条件尚不成熟,此次改革不在全国范围统一规定对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征税。已实施从价计征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等6个资源品目资源税政策暂不调整。

  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

  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包括: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石墨、硅藻土、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氯化钾、硫酸钾、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气、海盐。

  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级政府确定计征方式。**正税清费**

  中国自2010年起先后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6个品目实行了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此次改革推广到所有矿产品,与之前实施的相关品目改革实现了并轨,统一规范了资源税征收制度。

  财政部称,此次改革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有效减轻企业负担。

  鉴于各地区存在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为避免统一税率造成企业结构性负担增加,此次改革由中央统一规定了矿产品的税率幅度。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并根据资源禀赋、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主要应税产品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后实施。

  通知明确,河北省开征水资源税试点工作,采取水资源费改税方式,将地表水和地下水纳入征税范围,对一般性取用水按实际取用水量计征,设置最低税额标准,地表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0.4元人民币,地下水平均不低于每立方米1.5元,具体取用水分类及适用税额标准由河北省政府提出建议,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核准。

  资源税是地方税种,从开征至今已有30多年,近十年来资源税收入增长较快,年均增长率约为27%,成为资源富集地区重要税收来源。

  财政部指出,现行资源税制度已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建设需要,体现在计税依据缺乏弹性,不能合理有效调节资源收益,征税范围偏窄,许多自然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仅限于矿产品和盐,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未纳入征收范围,不能全面发挥资源税促进资源节约保护的作用,税费重叠,企业负担不合理等等。

  中国资源税开征于1984年,对在中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资源税暂行条例,确定了普遍征收、从量定额计征方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起先后实施了原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钨、钼6个品目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并全面清理相关收费基金。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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