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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与监管:关于金融科技监管需要思考的几个问题

2020-11-18 来源:

 如何对金融科技巨头(bigtech)进行有效监管,一直是整个金融界非常关注的话题,近日随着我国最大的金融科技公司蚂蚁集团即将上市热闹起来,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10月24日在外滩金融峰会的发言引发争论,而随后蚂蚁集团暂缓上市及一系列监管行动使得坊间沸腾。10月31日刘鹤副总理主持金融稳定委员会会议,定调“既要鼓励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也要加强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11月2日,央行等四部委约谈马云和蚂蚁金服高管,同时银保监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加强监管。11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蚂蚁金服暂停上市公告。市场监管总局随后也出台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监管部门行动起来之后,对金融科技巨头如何监管顿时变得微妙起来。因为不仅涉及对作为旧金融的银行机构与作为新金融的金融科技公司的竞争问题,涉及金融科技公司是作为金融机构强监管还是作为科技公司弱监管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更是涉及对蚂蚁集团等金融科技公司的估值及股东和投资者利益的现实问题,同时还涉及监管到什么程度会影响中美金融科技竞争的国际格局问题。兹事体大,笔者认为平衡创新与监管,需要深入思考几个基本问题。

 

     一、此轮金融科技的本质和趋势是体系结构的扁平化和分布式发展,传统的金字塔监管模式与分布式科技存在结构性不适应


首先让我们叩问初心,看看金融科技是如何发展起来的。十年前各银行营业所都排起长队人满为患,因为人们转账取款都需要去柜台办理,监管机构即使三令五申要求银行增加人手服务也不解决问题。包括蚂蚁集团在内的这些金融科技巨头,最初都是从支付领域进入金融行业的。支付宝的发展是重大的金融创新,它通过在各家银行开设账户,并接纳消费者和店主(淘宝客户)将自己的银行账号接入,结果在银行与银行之间构建了一个支付宝大账户,各消费者相互转账可以在支付宝大账户内实现点对点转账,支付效率大大提高,由此支付宝成了银行客户之间以及银行与银行之间的中介,只是限于现在的银行体系架构才保留在原来的支付结算体系之内,这样就在技术层面解构了现有的金字塔支付结算体系,使之变得扁平化而大幅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原来处于金字塔上层的中央结算和银行机构坍塌下来,与支付宝平起平坐甚至反而以支付宝为中心。这个新的扁平化结构甚至在技术上不再需要原来的中心节点,未来如果借助区块链技术,完全可以由支付宝和银行机构等参与主体一道进一步演化成分布式结构。从金融科技的这段发展史可以看出,科技巨头最先是由监管对创新的包容成长而来,它现在也并非不服从监管,反而应该说,其发展态势是受限于现在的监管架构的。由此还可得出结论,现有的金字塔监管模式与技术发展趋势存在结构性的不适应,需要在未来进行革新。

 

   二、新金融与旧金融竞争的本质是技术和组织架构的竞争,根本痛点不在于对旧金融的强监管和新金融的弱监管。


当前的一大争论是到底蚂蚁集团等科技巨头是金融公司还是技术公司,这里涉及到作为金融公司的强监管与作为科技公司的弱监管的所谓监管套利问题。广为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一大诟病就是,正是对金融科技巨头的弱监管导致了新金融对旧金融的竞争优势。监管套利是存在的,但回到根本问题,我们不能回避的一个事实是,蚂蚁集团正是在支付宝这个技术平台上衍生开展支付结算、信贷融资、消费金融、货币基金、保险代理等金融服务的,由此形成平台经济的金融生态模式。平台经济是双边市场,同时聚合买方和卖方,兼有直接网络效应和间接网络效应,跟踪收集各行为主体的结构化和非结构化信息,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客户画像和风险控制。虽然金融科技公司常常被称作金融外行,但它们与银行等老金融的竞争是“降维打击“,不在一个维度。老金融因为体制和基因不同,即使受到同样监管,也不大可能做出金融科技巨头那样的金融创新来,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与此相关的一点就是,中美金融科技的竞争不会是五大行与摩根高盛的竞争,不会是北京金融街与纽约华尔街的竞争,一定是阿里腾讯蚂蚁京东等与以FANG为代表的美国科技巨头的竞争,是中关村与硅谷的竞争。

 

   三、对金融科技巨头的监管重点在于消费者隐私保护和数据产权规范


要不要对金融科技巨头监管不是问题,如何监管及监管重点才是问题。我们不要回避过去的包容监管及某种程度的放松增量思维对中国金融科技的创新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起到了很好的激励创新效果。同时也不要回避目前对新一轮技术革命的影响和金融发展趋势还需要进一步把握,对业务监管边界的清晰度、资产负债表监管和反垄断法的适应性还比较模糊,因此建议仍坚持放松增量包容创新的监管理念,进一步推动中国金融科技走在世界的前面。


金融科技巨头的最大竞争优势在于当前数据产权归属的模糊和对数据资源的集中占有,因此对其监管的重点应该放在数据要素的产权保护、交易规范、隐私和消费者保护上来。数据要素流动在数字经济中具有基础作用,可以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但目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首先是社会公众对金融科技巨头的数据集中和隐私暴露等方面非常不满。作为生产要素,数据要有产权意义上的归属,数据产生后所有权是归行业部门、平台公司还是消费者个人,使用权和收益权属于谁,在理论和实践中还有待厘清。生产要素都是要支付成本的,土地有租金,劳动力有工资,资金有利润或利息,数据要素的成本是多少,要支付给谁,这些都有待明确。另外,数据还涉及消费者个人隐私,监管要推动金融科技平台实行有效保护措施。这些应该作为监管重点来推动。

 

     四、平台经济的外部性和公共产品属性呼吁新监管理论


蚂蚁集团联合贷款模式很受争议,在2.15万亿元的贷款当中,属于蚂蚁集团的表内贷款只有2%,其余的98%都是由合作金融机构提供,蚂蚁集团利用其强大的支付宝平台和大数据分析能力,起到了客户获取、信用评估、风险定价、贷后管理、银团组织、资产证券化等核心职能,合作金融机构只起到了提供资金的作用。蚂蚁集团提供的2%资金按小贷公司监管,其余98%的资金按银行贷款等接受监管,符合现在的监管要求。正如招商银行首席经济学家丁安华指出,这实质上是由金融科技推动的信贷分工,已经超越了传统的监管理论和制度框架,导致金融科技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存在“非对称监管”。然而,这种“监管套利”却不能对蚂蚁集团套用银行监管模式加以解决,要求银行不能将风控技术模型外包等行政监管措施也只能使合作银行拒绝提供资金,由此可能造成原先能获得融资的消费者和小微企业资金失血。


对金融科技巨头的监管是全球性问题,不光是中国监管部门,美国和欧洲监管部门也没有很好回答这个问题。笔者在第一部分已经指出,这是由这轮科技革命的本质特点决定的。同时我们要看到,金融科技巨头所把持的一个个技术平台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和公共产品属性,本质上是金融基础设施,其经济模式与传统银行经营金融产品的模式有着根本性区别,网络协同效应赋予技术平台广泛的社会渗透性,目前尚没有理论来做系统性总结,对平台经济的监管也就缺乏理论指导。就像上面对联合贷款模式的分析表明,简单用传统框架来监管恐怕难有实际效果,还有损害创新潜力的可能。


笔者正在进行的一项理论研究表明,金融基础设施的经济模式存在一个“三阶段模型”(论文待发表),在第一阶段,由于基础设施的强外部性和公共产品属性,基于新古典理论采取财政融资模式,由政府出资建设金融基础设施,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金融基础设施之上经营金融产品,政府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强监管政策。目前处于第二阶段,这是在现代信息技术与金融发展的基础上,由硅谷和华尔街合作发展而来的创新模式,创投资本发现具有广泛前景的技术之后进行巨额投资,创新开发出一个具有广泛社会经济应用和市场发展力的交易平台,然后以类似政府征税的方式对平台上发生的一切交易抽成佣金。这个阶段的监管已不能用资产负债表监管以及“太大而不能倒“的最后贷款人的监管和救助模式,平台的自然垄断属性导致反垄断监管模式也难有好的效果,更适合采取消费者保护、信息透明管理和促进社会化的管理模式,目前这样的平台和监管模式还在发展中,理论层面也还没得到各国政府的共识,理论认识急需更新、发展和运用;第三阶段还没到来。随着平台经济的广泛渗透和超级垄断,加上新科技革命的分布式发展趋势,第三阶段模式已经在酝酿发展之中、最终将随着第二阶段模式对社会治理和技术趋势的呼应而必然到来,目前的软件开源运动、开放银行、加密货币和去中心化金融就是先声,区块链、隐私计算、万物互联、智能机器等等则提供了未来社区模式的技术基础。


三阶段模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考的新视角。无疑,新一轮科技革命和平台经济的公共品属性呼唤新的监管理论,需要监管层面向未来和全球竞争格局,平衡好创新和风险,思考新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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