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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监管|潘功胜:无论ICO还是STO,在中国本质上都是非法金融活动

2018-12-13 来源:

   “中国在2017年开始清理整顿比特币交易平台,在此之前,曾经一度,全球80%以上的虚拟货币交易和ICO融资都发生在中国,如果说今天还像在2017年上半年情况一样,在座各位可以想像,将是一种什么样的景象。”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称。

 
  12月8日,在2018第二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潘功胜表示,在中国加大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清理整治之后,一些平台转移到海外,但仍对中国居民提供交易服务,其性质在中国仍然是非法金融活动,属于清理整治和封堵的对象。
 
  “ICO融资主体鱼龙混杂,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且融资运作涉嫌非法集资、网络传销、金融诈骗。近期提出的STO(Security Token Offering),在中国其本质上仍是一种非法金融活动。”潘功胜表示。
 
  “虚拟货币还成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不法分子借助虚拟货币洗白犯罪收入、偷税漏税,甚至资助恐怖主义活动。”潘功胜表示。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等迅速兴起,覆盖了支付、借贷、证券、保险、理财等各类金融服务领域。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取得进步的同时,也有一些经验教训需要总结和思考,一些子行业的监管滞后于市场的发展和创新,部分从业机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合规意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缺失,有些甚至打着金融创新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潘功胜指出,此前,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事件令人深省。一些平台的发展方向偏离行业初衷,原本被定位为金融信息中介的网络借贷平台在实际经营中出现了私设资金池、拆标打包、期限错配等问题,异化为信用中介;一些平台风险管控有名无实,信息科技的作用无从谈起;有的平台甚至演化为庞氏骗局。“经过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最近一段时间,个体网络借贷领域的整体风险水平有了一定下降。”潘功胜称。
 
  他还表示,现金贷、校园贷乱象频出,引发过度借贷、暴力催收、超高费率、侵犯个人隐私等诸多问题;从业机构对借款人适当性管理缺失,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为快速做大规模,一些机构诱导客户过度借贷、多头借贷,甚至借款给无收入的群体,一些机构形成的高利率、高收费、暴力催收的经营模式,还有的机构非法买卖、滥用客户个人信息,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互联网金融仍然是金融,金融科技是金融还是科技?潘功胜认为,如果说金融科技的本质也是金融,那么意味着不能套上科技的外衣就变得不是金融,是金融就得按金融的规矩办,是科技自然定位为为金融提供支持和服务。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企业,无论自称是数字金融、金融科技、Fintech还是Techfin,概念的游动不应影响对金融活动本质的判定。
 
  “无论是ICO还是STO,不管如何故弄玄虚,都应透过眼花缭乱的技术名词,甄别其业务活动的实质。”潘功胜表示,要认识到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并未改变金融的风险属性。一方面由于其跨界、混业、跨区域经营特征,相关风险扩散速度更快、波及面更广、溢出效应更强;另一方面,接受其服务的多为长尾客户,风险识别能力不高,损失承受能力有限,更重要的是一旦出现风险,其空间范围和受众数量相比传统金融要翻好几个量级,潜在的社会危害比以前更严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难度也更大。
 
  “互联网金融或金融科技应该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管。”潘功胜表示,从过去这些年经验来看,对第三方支付、现金贷、虚拟货币交易场所和ICO清理整治的实践,快速识别、及时应对和严格监管,业态和领域都避免了相关风险的集聚和蔓延,这个思路也应该成为未来进行风险防范和化解的主基调。
 
  此外,市场主体要正确理解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关系,行业自律水平与监管权重之间具有较强的负相关关系,实质上体现的是监管层面对效力和风险的平衡,一旦潜在风险过度累积和暴露,会迫使监管部门降低对监管的容忍度,强化监管的刚性,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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