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15 来源:
银保监会5月9日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跨省票据业务界定、票据业务主要风险隐患的监管要求、跨省票据交易类业务的监管要求、跨省票据授信类业务的监管要求和强化跨省票据监管五方面内容作出规定。
《通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尽快接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上海票据交易所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不断提高电子票据在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票据交易业务中的占比。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等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跨省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电子化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交易。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要求,印发前已开展跨省纸质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的,自《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可继续开展相关业务,但应逐步压降业务规模;自《通知》印发之日6个月后,应停止开展相关业务,存量业务在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务总监、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向记者表示,由于纸质票据的法定期限为6个月,所以6个月的“退出期”对金融机构没有压力,符合票据特性及法律要求。
《通知》的落地与票据业务的风险以及票据电子化的推进保持一致。
前几年,票据风险案件频发,其中既包括一些国有大行,也包括几家股份制银行,一些农商行、城商行也涉足其中。从公开信息来看,发生在银行间转贴现市场的纸质票据是票据业务风险重灾区,“一票多卖”以及“表外交易”等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针对这些问题,上海票据交易所(票交所)于2016年底正式上线,此后,相关配套文件陆续发布。
票交所发布的《2017年票据市场运行分析报告》显示,票交所2017年办理票据交易52.18万亿元,其中电票交易51.4万亿元,比上年增加2.22万亿元,涨幅为4.51%;票据承兑业务14.63万亿元,比上年减少3.47万亿元,同比下降19.17%,以防风险、强监管为导向的调控政策初见成效。
另外,2017年上半年,原银监会连发7份文件,其中防止“票据空转”“监管套利”等规定对票据业务影响较大,部分表外融资逐步回归表内,此前市场交易较为频繁的“代持”“资管”等业务处于暂停观望或者审慎开展状态。同时,监管部门检查处罚力度加大,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以及监管套利业务减少。
“2016年的票据大案中,绝大多数也涉及到了跨省票据。”卜祥瑞向记者表示,跨机构、跨省的票据操作风险比较大,票据中介机构和不法分子可以利用跨区域信息不对称以及银行的管理漏洞进行作案。这也是此次监管出台相关文件的意图所在。
如何界定跨省票据业务,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类业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与承兑申请人、贴现申请人注册地是否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判断是否为跨省业务的依据;票据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交易类业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与其交易对手营业场所所在地是否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判断是否为跨省业务的依据。
上述负责人表示,《通知》首次针对跨省票据业务提出相关监管要求:一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等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跨省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电子化交易,并要求自《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后,停止开展跨省纸质票据交易;二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开展跨省票据承兑、贴现业务,拟开展或已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建立异地授信内部管理制度,实行严格授权管理,建立分支机构间的协同与控制机制等。
卜祥瑞谈道,从宏观角度来看,《通知》的出台是为了防控金融风险,同时再次强调票据服务实体经济的属性。从更细的层面而言,跨省票据的确具有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易发违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任何金融活动都不能无限制脱离监管。”他表示。
当然,对于票据业务的风险防控,加强银行公司内控也同样重要。对此,《通知》指出,持续加强员工行为管理,严禁员工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着力培育合规经营文化,提高管理层和员工合规意识,树立审慎经营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