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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聚焦 | 保监会拟规范保险业重大行政处罚认定标准

2018-02-12 来源:

中国证券网独家获悉,为贯彻落实“1+4”系列文件要求,补齐制度短板,保监会拟规范保险规章制度中关于“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违法违规”的认定标准。目前,保监会已起草《关于明确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违法违规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目前正在业内征求意见。

保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通知》规定的保险类重大行政处罚和非保险类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保监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是指《通知》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和依法被判处刑罚的情形。

根据《通知》,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受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下列保险行政处罚,视为受到保险类重大行政处罚:单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单一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罚款累计100万元以上;单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单一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没收违法所得累计1000万元以上;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证;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

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的分支机构受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下列保险行政处罚,视为该分支机构受到保险类重大行政处罚:单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单一分支机构罚款累计50万元以上;单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单一分支机构没收违法所得500万元以上;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证等。

责任人受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下列保险行政处罚,视为受到保险类重大行政处罚:单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单一责任人罚款累计30万元以上;单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单一责任人没收违法所得累计100万元以上;撤销任职资格;责任人作为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被责令撤换;禁止进入保险业等。

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受到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视为受到非保险类重大行政处罚:单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单一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罚款累计300万元以上;单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单一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没收违法所得累计300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等限制或者取消业务类处罚等。

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的分支机构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该分支机构受到非保险类重大行政处罚。

责任人受到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视为受到非保险类重大行政处罚:单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单一责任人罚款累计100万元以上;单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单一责任人没收违法所得累计300万元以上;对责任人采取撤销或者取消资格、吊销资格证书、行业禁入等限制或者取消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格类处罚等。

分支机构有下列保险行政处罚情形之一的,视为分支机构所属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受到保险类重大行政处罚:单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单一分支机构罚款累计100万元以上;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限制业务类处罚1年以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取消业务类处罚;在相关保险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同一法人组织或者其他组织的省级分支机构累计受到10家次以上保险行政处罚。

分支机构受到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非保险行政处罚,符合前述第一至第四项情形的,视为该分支机构所属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受到非保险类重大行政处罚。

根据《通知》,责任人受到《通知》规定的非保险类重大行政处罚或者被判处刑罚,不视为其任职机构受到非保险类重大行政处罚或者有刑事犯罪记录。但责任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或者责任人为其他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受到《通知》规定的保险类重大行政处罚的,将视为其任职机构受到保险类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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