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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政策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林业金融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7-11-28 12:31:48 来源: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有关金融单位:

  省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省林业厅、省国土厅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林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深化林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省金融办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银监局 省林业厅 省国土厅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指示,进一步深化我省林业金融服务,创新、推广林业金融新模式、新产品,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加快推进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地服务绿色发展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林业金融服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林业金融服务工作目标

  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事关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事关我省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级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林业、国土等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从支持生态省建设的战略高度,持续深化林业金融改革,将金融服务融入林业生产发展以及林业资源的抚育、流转、交易、收储、赎买等各个环节,力争至2020年,林业各项贷款余额和户数实现较大幅度增长,实现40个林业重点县林权收储中心建设和运转全覆盖、重点县各乡镇林业金融服务全覆盖、林业生产周期贷款全覆盖、林业生产各领域各环节信贷全覆盖、有信贷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的林业经营主体授信全覆盖,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做出更大贡献。

  二、优化林业金融资源配置

  (一)提供林业全周期信贷产品。各金融机构要深入研究林业生产周期不同阶段的融资需求,在日常生产经营方面,大力推广林农小额直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林业贷款无还本续贷、普惠金融卡等金融产品和模式,为林农、林业企业提供1年期以内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1~3年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支持。根据不同林木生产周期,设计推出3~10年的林权抵押贷款等与林木生产周期相匹配的中长期贷款品种,努力解决林业生产中遇到的“短贷长用”问题。加强与林权收储担保机构合作,大力推广期限10年以上的林权按揭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期限最长可延至30年。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优势,加大对战略储备林项目、林业生产基地和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贷款投放。

  (二)创新林业抵押担保模式。各金融机构要把握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方向,探索制定林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支持林业经营主体以不动产权证和林权证抵押融资,盘活林地上的林木及其他附着物资产。借鉴三明、武平等地经验做法,采取整村推进、银村共建模式,发挥村级合作担保基金作用,发展“银行+合作基金+村委会+林农”的普惠制林业金融,有效解决单户林农抵押难、融资难问题。主要涉农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各地扶贫部门合作,发挥好扶贫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作用,提供5万元以内、3年期以下、不高于基准利率的扶贫小额贷款,减轻林农的融资成本负担。

  (三)支持发展林下经济。根据林下养殖、林下种植、森林旅游、林下产品经营加工等林下经济特点,推广经济林木、果树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林业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电子仓单质押贷款等产品,加大林下经济信贷资源投入。金融机构在核定林业企业和林农授信额度时,要考虑林下种养植物,尤其是易监管、具有持续产出能力的种养植物的增信作用,合理评估其资产,增加贷款额度。对与上下游具有稳定购销关系的林下经济项目,鼓励发展“公司+基地+农户”“合作社+农户”、农产品订单质押融资等供应链金融,畅通林下经济产、供、销环节融资服务。

  (四)加强林业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农发行、国开行省内分支机构要积极向总行争取将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纳入抵押补充贷款支持范围;依法合规通过PPP、特许经营等模式,为地方政府开展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提供融资服务,对现有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推进的商品林赎买项目提供后续资金支持,促进重点生态区位内林业资源的保护。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生态公益林补偿未来收益权质押或保理业务,并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中心的“中征应收账款统一登记平台”办理质押登记,进一步盘活林业资源。积极创新与林业碳汇项目规划期相匹配的林业融资产品,充分利用林业资源探索开发碳汇未来收益、碳排放权等质押产品,并加强与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合作,提供林业碳汇交易结算、贷款、投融资、理财等综合金融服务。

  (五)改进林权流转金融服务。借鉴二手房交易金融服务模式,积极为林权流转提供交易资金监管服务,提高林权流转效率;推广兴业银行“林权支贷宝”、农业银行“林业收储贷款”等产品,合理设置交易信用结构,为林权转入方提供交易资金支持。

  (六)提升林业金融服务能力。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要实施单独管理,单独配置信贷额度、单独财务核算、单独条线部署,提高林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性、有效性。鼓励已开办林业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林业贷款专门窗口或快速服务通道,对林权抵押贷款等各类林业金融服务实行专审快批,简化办贷流程,提高办贷效率。加大“金融+林业”复合型人才的储备和培养力度,建立和完善符合林业金融特点的内控制度、专业团队和工作机制。三明、南平、龙岩等地银监分局要推动辖内银行业机构至少设立一家林业专业支行,并支持永安、武平、建阳等三家农信联社开展普惠金融及林业金融事业部试点,加快组建林业金融服务专业机构和业务团队。

  三、加强林业金融外部环境建设

  (一)改进林权评估服务。对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机构出具的非国有森林资源抵押贷款项目评估咨询报告,金融机构应积极予以采信。鼓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机构开展森林资源实物量现场核查,为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提供参考或依据。各金融机构在内控健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探索对贷款金额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实行免评估。

  (二)优化林权流转登记流程。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积极为林权转入方、金融机构提供林权权属信息查询、抵押转让登记等服务;以林权进行抵押的,要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对抵押林权流转处置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可凭交易机构或银行出具的交易款项结清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等法定登记申请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然后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需进行公示。

  (三)支持林权收储担保机构建设。全面推进林权收储担保机构建设,鼓励金融机构与林权收储担保机构合作,扩大可抵押林木范围,开办中幼林、毛竹林、茶园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业务,对林权收储担保机构承诺收储或提供担保的,在利率上给予优惠。各地要加大对林权收储担保机构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支持,对收储的抵押林权,在林权变更、林木采伐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将抵押林权的评估、管护等服务外包给林权收储担保机构,提高林权收储担保机构的担保服务能力和专业化运作水平。

  (四)完善林业金融服务平台功能。加快推动融资对接、林权流转、信息发布等平台建设。各地林业、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牵头,金融办配合,定期筛选辖内具有一定经济实力、诚信经营、发展前景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林业经营主体,建立林业经营主体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向当地金融机构推介,提高融资对接效率。各地林业局加快推动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林权流转和信息发布平台。在此基础上,鼓励林区县(市)加快建立集林权权属查询、抵押登记、评估、收储担保、贷款等为一体的林业金融服务中心,为各类林业经营主体提供林权抵押贷款的“一站式”金融服务。

  四、建立林业金融发展推进和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林业、国土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增强合力,推动林业金融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对林业金融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各金融机构要把深化林业金融服务作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内容和工作职责,把林业金融相关业务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持续加强林业金融服务,推动我省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省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省林业厅、省国土厅定期组织开展林业金融服务工作督查,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金融机构进行表扬,对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和金融机构予以通报,确保相关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正向激励。加强金融机构林业金融服务开展情况的监测和考核,对林业贷款投放多、创新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各级人民银行优先办理再贷款、再贴现,提供央行资金支持,并将其纳入金融机构综合评价范围,加大考核权重。银监部门适当提高对林业贷款特别是林权抵押贷款的不良容忍度,并将考评结果作为机构市场准入、高管履职评价、监管评级等重要参考。各级林业部门要做好林业贷款贴息政策的宣传,积极落实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对符合中央财政贴息条件的林业贷款,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贴息支持,对符合省级财政贴息条件的花卉苗木种植设施设备贷款,在预算额度内足额安排贴息资金。各级林业部门要推动完善林业信贷的风险担保、补偿机制,争取建立林业专项风险基金,各级金融办要会同当地经信部门引导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林业贷款担保力度,有效提升金融推进林业资源开发建设的积极性。

  (三)防范金融风险。加快构建评估、保险、监管、处置、收储五位一体的林权抵押贷款风险防控机制。引导资产管理机构和民间资本参与林权抵押贷款风险处置工作,贷款出险后,由资产管理机构和民间资本依法合规从银行收购抵押林木,并依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符合采伐条件的,林业部门优先予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鼓励金融机构为资产管理机构和民间资本收购抵押林权提供资金支持。继续完善和拓展森林综合保险,对办理林权抵押贷款需要增加保险金额的,保险费率参照政策性森林综合保险费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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