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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 南宁市印发《南宁市地方金融监管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2017-10-19 13:41:30 来源:

据交易中国获悉,2017年10月16日,南宁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金融监管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本制度适用于注册地在南宁市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企业等,以及被定性为非法集资的企业。具体内容如下:

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金融监管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金融工作部门,各行业协会,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6号)、《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南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6〕36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办制定了《南宁市地方金融监管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19日

附件:南宁市地方金融监管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南宁市地方金融监管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进一步推进地方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6号)、《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南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6〕366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注册地在南宁市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企业等,以及被定性为非法集资的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分为“红名单”管理和“黑名单”管理,是指金融工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根据相关企业的行为征集的相关信息,将其进行分类管理或对待,并向社会公布,在一定时间内对列入“红黑名单”的企业进行相应激励或惩戒。

第四条 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南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负责地方金融监管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红名单”:

(一)因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市级(含)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二)公司管理规范,经营稳健,且年度行业分类评级为A级(含)以上的;

(三)根据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列入“红名单”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经法院终审判决定性为非法集资的;

(二)被行业主(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的;

(三)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红黑名单”管理期限原则上为1年,期限届满后,企业自动退出名单。“红黑名单”列入和解除的日期均以公布的日期为准,需延期的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办理程序办理。

第九条 市金融办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红黑名单”,并推送至南宁现代信用网。

第十条 “红黑名单”的公布信息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和列入名单事由(认定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管理期限)。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布。

第十一条 “红名单”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级金融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下属机构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形成初步名单送市金融办综合科。

(二)市金融办综合科会同相关科室进行初审,必要时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初审完成后将名单在市金融办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七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市金融办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市金融办申报列入“红名单”。

第十二条 “黑名单”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级金融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下属机构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形成初步名单送市金融办综合科。

(二)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负责收集证明材料的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相关企业并听取其申诉意见(企业失联的除外),企业收到告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申诉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逾期视为放弃。

(三)市金融办综合科会同相关科室初审,必要时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初审完成后将名单在市金融办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七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提交市金融办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管理期限内,因“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企业不再符合“红黑名单”认定情形的,应及时移出“红黑名单”。

第十四条 已列入“红名单”的企业,如在公布期内出现违反诚信情形的,经市金融办查证属实,报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立即移出“红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已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如在公布期内积极整改,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可以书面向市金融办申请提前移出“黑名单”,经查证属实,报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在五个工作日内移出“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对列入“红名单”的企业,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优化行政监管安排,在金融工作部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二)推荐参加相关评优、表彰活动。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行业自律机制等规定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实施以下监管和惩戒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不定期开展抽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抽查,每年至少约谈一次其主要负责人。

(二)限制其申请南宁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等经市金融办审核的各级财政奖励资金。

(三)限制其参加评优、表彰,取消或建议取消参加各类评优、表彰活动的资格。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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