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29 10:47:34 来源:
国内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风险管控汇编 目 录 1 大宗商品中远期电子盘所蕴藏风险1 2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发展分析与对策建议2 3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遍地开花 风险监管须紧抓6 4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风险与对策8 5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风险分析10 5.1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经济特征10 5.2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风险分析13 5.3 风险管控建议18 6 中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经济特征与风险分析20 6.1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发展情况20 6.2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经济特征21 6.3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风险分析25 6.4 建议与对策29 7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关键风险识别研究:基于实证的探讨30 7.1 研究背景30 7.2 研究方法31 7.3 研究启示37 8 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的风险防范机制浅析39 8.1 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的风险传导分析39 8.2 大宗商品交易平台风险防范的博弈分析41 8.3 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的风险预警42 9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风险及工商监管对策分析45 9.1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的市场风险45 9.2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风险的成因47 9.3 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风险防范的工商监管对策48 10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恐再“洗牌”50 11 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56 12 商品现货电子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64 1 大宗商品中远期电子盘所蕴藏风险 来源:生意社(国内大宗商品研究机构)2014年08月09日讯 目前遍布全国各地、各个领域的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大部分是依据2003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 18769-2003(以下简称为《规范》)而设立的。在标准适应范围里明确指出:本标准适用于现货领域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活动,尤其是现货批发市场开展电子交易活动,不适用于期货交易。 但是,近几年经过全国各地、各个领域的所谓创新性发展,目前已经完全违背了《规范》所倡导的目的和初衷而演绎为类期货交易模式,其蕴藏的金融风险以及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已经逐渐的暴露。为此国务院于2011年11月11日颁布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称为“国发38号文”),明确规定: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2012年2月2日由中国证监会牵头主持召开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第一次部级联席会议提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于2012年6月30日完成,因受到来自地方政府及利益群体的阻力,致使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未能如期完成。 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于2012年7月12日再次发文《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称为“国办发37号文”)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了细化具体明确的要求,提出了六大标准: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2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发展分析与对策建议 作者: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中国物流学会副会长 冯耕中 (一)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发展经验与教训凸显监管必要性 总结其几年来的发展历程,我们明显看到,制度健全、严格管理、规范运营是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发挥积极作用的重要保证。例如,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树立了良好的典范,它具有国有控股的股东背景,以钢铁现货流通贸易和用材企业为实业基础,为钢铁生产流通业内企业提供有效供需服务,比一般期货业更加贴近实体经济。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一贯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进行严格管理、规范运作和稳健经营,自从成立以来,始终执行“一有五无”的标准:“一有”即交易资金严格实行银行第三方监管,从制度上确保客户交易资金的安全;“五无”是指无履约担保、无股东背景的交易商入世、无自营交易、无交易商代理业务、无个人投资者入市。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的成功运营,使其成为我国钢铁行业在金融风暴下的避风港。 然而,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在迅速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风险,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交易市场主体可能发生的法律性风险,如非法转移和占用客户资金、内部人控制操纵市场等;二是交易市场内部运行过程中面临的管理性风险,如市场风险、交易商的投机风险等。一些恶性事件的发生充分反映了上述风险因素的存在。分析其背后的原因,我们可以看出,市场经营者挪用客户资金、串谋做局操纵市场等违法与违规行为,都已经超出了企业正常经营的范畴,触犯了国家法律的基本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的规定,“交易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从事与交易商品有关的现货生产、经营、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交易商只能代理业内企业进行商品买卖,不得代理社会公众投资”。例如,华夏商品交易所大量吸收个人投资者参与也是一起严重的违反国家标准的事件。 这些风险事件的发生,充分反映了我国大宗商品交易领域市场监管体系存在明显的不足,加强政府监管,完善监管体系,重点防范电子交易市场可能发生的法律性风险,杜绝违法违规经营问题,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非常必要。 (二)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发展面临问题分析 通过分析已有的社会实践,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发展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政策法规欠缺。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发展密切相关的政策法规文件主要有三类:一是2007年4月国务院出台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 18769);三是近年来以商务部牵头执行的关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限期整改、全面检查的多个文件。由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特殊性和交易模式在不断创新,具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明显欠缺。 (2)市场监管主体不够明确。1998年2月13日,原国内贸易部发布了《关于加强现货仓单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以探索新型现货交易模式,开始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尝试。但是1998年3月10日,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国内贸易部被撤销。随着国家部委数次改革,主管现货商品交易市场的商业部市场建设司先后并入国内贸易部、经贸委,最终进入商务部。由于这种部委的调整,对大宗商品市场的管理没有形成较好的连续性,政府部门对市场监管的力量明显薄弱。 (3)公司治理结构缺乏制衡机制。在已经发生的恶性事件中,一部分电子交易市场公司治理结构缺乏制衡机制,使得市场经营者参与交易,容易造成内部人控制问题。 (4)客户资金无有效的第三方监管。引入第三方监管客户资金能够有效防止市场经营者对客户交易资金的挪用,也有利于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但部分电子交易市场没有引进独立的第三方资金监管机构,从而容易造成市场经营者可以随意挪用客户资金、串谋做局操纵市场,最终导致电子交易市场出现严重问题。 (5)行业自律较为缺乏。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领域明显缺乏行业自律,造成市场上大量投机行为的产生。 (6)理论研究滞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是基于我国特有的流通体系发展起来的新兴市场,关于这类市场的法规标准、商业运作模式、组织机构及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研究工作明显不足,理论研究落后于实践的现象比较严重。 (三)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发展的对策建议 在发展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过程中,国内已有的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归纳起来,主要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1)加强政府监管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发展的重要保障 加强政府监管,完善监管体系,重点防范电子交易市场可能发生的法律性风险,杜绝违法违规经营问题,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非常必要。建议尽快完善政策法规体系,迅速建立法律、法规和标准三重约束框架下的政策体系,适应市场监管的现实要求。同时,建议建立大宗商品电子交易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府各部门间的综合协调,以促进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政府监管体系的全面形成。 (2)规范经营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生存和发展之根本 国内有代表性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建设和发展经验尤其值得借鉴。例如,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始终坚持规范经营的基本原则,使其成为中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典型代表,也成为全国领先、国际上有很大影响力的专业化钢铁交易综合服务平台。同时,建议选择各类大宗商品领域内的龙头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作为股东单位,有步骤地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实行股份制改造,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促使其建立科学合理、授权清晰的公司治理结构,消除内部人控制问题,从而保证市场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3)加强风险控制和重视资金监管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管理核心 在交易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上的严密设计,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规范运营的重要基础。实行第三方的、带有强制性的监管措施,从制度上确保了客户交易资金的安全,避免类似华夏商品交易所案件的发生。 (4)实行行业自律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发展、壮大的有力动力 实行信息公开透明,形成行业自律。建议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流通分会的组织下,实现行业自律、开展市场认证,并通过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避免危害行业事件的发生。同时,加强舆论宣传,正确引导电子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建议以行业协会组织为主体,在全社会广泛、科学地宣传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技术、方法和途径,澄清社会上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错误认识,引导各相关企业树立风险意识、合理参与电子交易活动。 (5)加强专家团队建设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中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发展历程,是一个业务和管理不断创新的过程,面临着诸多的、国内从未经历过的理论和实践难题。因此,建议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一些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经验的专家,组成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专家委员会,加强理论与政策研究工作,一方面给政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另一方面帮助企业不断开展业务创新和管理创新,使其迅速成长为国内、国际的知名企业。 3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遍地开花 风险监管须紧抓 来源:网易财经(2009-12-16) 近年国内大宗商品电子盘交易发展迅猛,全国兴起了开展电子盘交易所的热潮。据了解,2006年有11家成立,2007年12家成立,2008年高达16家,2009年截止到9月份就有14家成立。2006年之后成立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占市场总数的比重高达63%,尤其是2009年各地都积极建设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全年有望新建50家交易市场。 电子盘交易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伴随着我国现代化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原有的市场交易机制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需要。这就要求市场在更大程度上,更广的范围内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关键是要有能够必须准备反应市场供求价格这样的市场,而传统的交易市场,受交易方式的约束显然是不行的。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相关部委与2002年出台了国家大宗商品的相关规范,电子盘交易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据北京大宗商品交易所总裁刘少宾介绍,2008年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突破了3万亿元,交易额达5万亿元,涉及石油、化工、钢铁、煤炭、粮油、农产品近200个品种。 电子盘交易发展迅速仍存隐忧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所任兴洲女士在12月16日举办的“2009年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发展论坛”表示,电子盘交易不是全部是好的,如果搞的不好,或者不规范,这类市场也会带来很多问题。 任兴洲指出,目前国内大宗商品电子盘交易所数量发展很快,而大宗商品品种数量相对有限,产品重复化使交易所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而这样的局面很有可能催生交易所放松监管,借以吸引客户。 另外电子盘交易还有,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违规炒作和过渡投机带来的市场风险、交易资金安全性的风险、商品实物存储的安全性风险等。 风险监管须紧抓 刘少宾建议,地方主管部门、行业专家学者,共同呼吁国家尽快制定行业标准,建立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使行业标准、法律法规能够在行业发展中起到应有的引导作用。并且使每个省市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发展有统一的执行标准,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促进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的规范、健康发展。 而据一位知情人士向网易财经透露,商务部确实有意出台大宗商品电子盘交易的相关规定以促进该行业的健康发展。 未来前景依然看好 国家发改委经贸司副司长耿书海指出,中国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建设具有广阔的前景。今年9月美联储和英国央行宣布全球经济进入复苏阶段,大宗商品需求迅速回暖,投资者逐步恢复对商业产品的信息,国内投资者对商品的保值不断增加。因此,大宗商品未来市场回报率将持续上升。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曹和平则希望大宗商品交易所能够在物流采购、供应链管理、整合信息管理技术上找到地区产业链条全面提升,让企业进入这个行业的时候,风险低,投资报酬率高,外部性好,能够获得定价的权利。 4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风险与对策 来源: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电子银行中心,作者:曹震宇 在我国,开设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准入门槛较低,对大宗商品交易行为的监管也较为宽松。在这种大环境下,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业务风险主要表现为:交易中心对交易商结算资金的挪用风险;交易中心在买卖交易中的信用风险;交货仓库在货物监管和质押融资中的业务风险;交易客户对大宗商品交易的认知风险。为此,银行在进行银商合作时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功课。分解业务,提供专属金融服务。为了避免将交易市场的风险带入银行业务中,我们可以根据业务环节和结算方式不同,将大宗商品交易划分为几个有机的部分,然后分别采取更为合适的合作方式。如买卖交易中,直接货款结算即为普通现货交易,此时交易中心相当于与淘宝类似的撮合平台,银行可提供以信用支付为核心的第三方资金监管功能,帮助交易中心实现信息流、资金流的监管分离,在利用银行信誉提高交易客户对交易中心认同度的同时,发展银行客户资源,获取结算手续费。对于采用委托市场结算货款的买卖交易,由于存在交易中心利用集中管理的保证金主动发起强行平仓的业务需求,所以标准化的银商通系统更适合这种场景。第三方资金监管有利于在保证资金有效管控的同时,避免因交易商没有及时平仓而造成的更大规模的亏损。对于因买入资金不足引发的基于卖方货物的质押融资需求,银行需要在传统货物质押基础上增加适合线上发起并具有进行质押状态下所有权转换机制的新型供应链融资产品,以适应买卖双方因资源死锁造成的交易困境。围绕交货仓库的商品验收、货物保管和物流配送等业务内容,银行还可以通过结合B2B、B2C等网上结算手段,实现物流服务的电子化受理,使大宗商品交易的外围服务随核心业务一起适应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并将物流服务费用的结算从市场结算手续费中剥离出来,成为银行的结算费收入。通过以上业务分解后提供的针对性金融服务,银行不仅可以将不同的业务需求与最合适的产品进行深度结合,同时也可以将直付交易从大宗市场订单交易中分离为银行客户间的一般性结算业务,增加银行直接参与的电子商务交易量,从而有效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审慎分析,筛选合格合作伙伴。合格的合作伙伴是银商业务顺利发展的必要前提,尤其是在大宗商品交易与B2B、B2C等新兴电子商务模式相结合后,投机手段日趋多样化、隐蔽化。因此,商业银行在与挂牌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和未挂牌但有此类交易内容的电子商务客户合作时,应严格区分客户业务模式性质,审查客户业务资质和第三方合作伙伴的业务关系,针对不同业务范围选定不同的最优合作方式。避免出现一个产品包打天下造成的产品无法覆盖完整业务需求,产品不对路引发业务风险或被合作方利用合作漏洞谋取不当利益的风险。完善产品,增加风险提示内容。银行作为电子商务的结算服务方已有较长历史,但在大宗商品交易最急需的信用支付领域却没有太多经验。已推出的产品虽在功能上可以满足大部分业务需求,但在过程控制和风险提示等细节上还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对此,银行应在与成熟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进行深度沟通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产品精细化改造,以适应大规模应用推广的需要。 5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风险分析 来源:《现代商贸工业》,作者:贾风莲(曲阜师范大学) 5.1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经济特征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将不同产地的同类货物,打破传统的区域交易模式,实行集中竞价、统一撮合、统一结算、价格行情实时显示的交易方式,实现了各地价格的基本统一。这有利于交易商准确快速根据供需情况及其它判断行情波动趋势,从而决定是长线持有现货商品到期进行交割,还是短线即时买卖,套取短期差价。目前,电子交易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交易的品种也越来越多,从农产品到金属类和能源类,凡是标准化程度较高的商品几乎都在电子交易市场进行了交易,为商品的流通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正在以飞快的速度影响着人们的商务模式。但是,由于市场定位不明确、法律法规缺失、不健全等问题,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模式,在以飞快的速度发展的同时,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开始暴露出来,譬如类期货交易、投机炒作等。人们对电子市场从认识到普及使用,所经历的时间是极其短暂的,也就是说,在还没有对电子交易市场进行充分认识的时候就已经开始普及使用了。在没有经验可以借鉴的情况下,没有合理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制约管理,风险事件不断涌现。因此我们可以说,风险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快速发展的电子交易市场和人们对该市场认识的滞后之间的矛盾所导致的。风险事件的不断发生,不仅严重影响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转,损害了交易市场及交易商的利益,也危及着这类市场的生存与发展。当前只有一小部分公司在使用电子交易市场进行采购,众多公司由于对电子交易市场进行采购所产生的风险不确定而未能使用。因此对这类市场进行风险分析,制定合理可靠的法律法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是以现货市场为基础而产生的,或是位于商品生产地,或是依托现货贸易集散地发展而来。因此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和传统的现货市场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同时,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所发生的风险事故,在传统的现货市场中未曾发生过,因此探索两者之间的差异,从而找到导致大宗商品电子市场风险不断发生的根源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的电子交易市场采用了部分期货交易的制度与规则,为现货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使得交易更加灵活,效率大大提高,吸引了大量资金不断流入,同时实现了风险规避和价格发现的功能。但是在引进期货交易的同时,期货市场的一些交易风险也同时被带到了大宗电子交易市场,同时由于投机资金直接与现货相结合,在某些情况下,投机资金更容易操纵市场,因而风险比期货市场的风险更要严重的多。 与传统的现货交易市场相比,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具有如下一些鲜明的特点: (1)远期交易 传统的现货市场主要采取即时交易,当天交割,或较短期限内进行现货交收。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则采取现货即期和远期交易两种模式。远期电子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是有实际购销需求的现货企业,进行远期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规避价格频繁波动带来的效益风险。电子交易市场为了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不仅为远期交易商提供了仓储物流、信息资讯,更提供了货押融资等配套服务,这也解决了传统的大宗原料商品流通市场存在的问题。 (2)保证金制度 传统的现货市场由于进行的是即时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双方协商完毕后就付款发货,基本上不存在违约现象,因而没有必要收取保证金。而远期交易由于交易双方所协商的货物是在未来某一时间进行交割,如果在交割之前双方情况或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即当市场价格大幅上涨时,卖方将不愿意按合同价格交货;而当市场价格大幅下降时,买方将不愿意按合同价格收货。针对这种情况,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实行了保证金制度,以确保合约的有效履行。 (3)对冲平仓制度 远期交易在具体实行的时候往往会遇到很多困难,如需要在未来某一时间交货的商品的品质、数量、价格、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都是根据当前的双方情况和市场情况达成的。当双方的供求情况以及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已签订的远期合同要进行转让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很多交易商对此持有非常谨慎的态度。为了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交易市场,电子交易中心允许以对冲的方式免除交易双方的履约责任。而这种对冲方式在现货市场是不存在也不需要的。 (4)强行平仓制度 当现货价格波动较大时,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就有可能低于因价格过分波动所损失的资金,这样交易商就会放弃所缴纳的保证金而不履约;或者是当价格剧烈变动时,交易所为了防止客户出现大规模的亏损而强制平掉会员或客户相应的持仓。后者属于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原是期货市场所特有的,后来被应用到电子交易市场中,成为交易所控制风险的一种有力的工具。显然,这种制度在传统的现货市场中是不存在的,也是电子交易市场区别于传统的现货市场的一个鲜明的特征。 (5)所有交易通过网络完成 电子交易市场相对于传统的现货市场的另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所有交易通过网络完成。在传统的现货市场模式下,供货商将可供交割的货物拿到市场上,买卖双方直接见面,并对商品进行查验,然后就买卖达成一致,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种交易不必集中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买卖双方经过一对一的方式进行谈判,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这种模式下,交易双方关于货物的供求信息及价格行情透明度较差。因特网的广泛使用,为信息共享提供了可能,电子交易市场由此而产生。电子交易市场模式下,买卖双方可以互相不见面,不预先对商品进行查验,所有交易都是通过网上进行,从最初对卖方货物的了解,到价格、付款方式的协商,都是通过网络完成。 (6)商品特点不同 电子交易市场所交易的产品的特点是价格波动频繁且幅度较大,标准化程度较高的大批量买卖的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消费使用的物质产品。而传统的现货市场进行交易的商品则不具备以上明显特征,凡是人们生活中所需求的任何相关产品,标准的或非标准的,批量大的或批量少的,都可以在该市场进行交易。 (7)所依据法律法规不同 传统的现货市场以《公司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担保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为依据;而电子交易市场除此之外增添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 5.2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风险分析 (1)远期交易风险分析 电子交易市场采用的远期交易通常是交易双方在将来某一时间和地点实行现货交割,远期合约的期限是6个月以内,在交收日前,远期合约可以通过交易平台转让。 交易商采用远期合约进行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价格过分波动所带来的风险,但当所进行交易的商品在交割日到来之前价格暴涨或暴跌就可能导致交易商弃仓,使得交易商面临着履约风险,即买方无法以合约规定的价格买到需要的产品,或者是卖方无法以合约规定的价格卖出规定的产品,同时还要损失所缴纳的保证金。显然,在此情形下,远期交易的功能不可能得到发挥。为了使交易商规避履约风险,交易所采用了合约转让制度。这种合约转让制度在规避履约风险的同时,也为投机者进行买空卖空提供了可能,使得更多的投机商加入了远期交易。投机者可以利用这种转让制度,不以传统市场的产品买卖为目的,而仅仅是为了投机获利,从而把期货市场的风险带到了电子交易市场,严重干扰了远期交易的正常运行。 而且,对于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的根本区别,仅在于交易目的是以盈利为目的还是以交割货物为目的。对于这种主观性非常强的差异,无法从表面进行区分。这也给了投机商以冠冕堂皇的理由打着远期交易的旗号进行期货交易。正因为如此,大宗电子交易市场频频发生的风险事件所表现的风险特征与期货市场的风险特征基本一致。另外,如果远期交易的交收仓库管理不规范,就会导致货物难以入库,从而导致风险事故件的发生。如2003年发生的桂糖事件,就是因为市场与作为主要买方的股东单位串通将14万吨的库容占满,使得卖方有货无法入库交割,然后市场再将合约价格拉高,以交不出货为理由将卖方的保证金侵吞。再者,远期交易使用的是标准合约,在实际交割时很有可能发生货物质量与合约不符的情形。如果现货价格低于合约价格,买方就可以质量有问题为理由拒绝接货,或者是在现货价格高于合约的情形下,卖方以次充好,最终使买方难以按合约买到所需要的产品。 (2)保证金制度的风险分析 电子交易市场采用的保证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控制交易履约风险的作用。但是这种制度同时也具有两个负面作用:①交易商使用远期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价格风险,但当未来的价格波动与预期的方向相反时,交易商要么以不理想的价格进行履约,要么损失掉所缴纳的保证金,无论何种方式,对交易商来说都是一种极大的损失。②保证金制度的使用,使得个别别有用心的交易商能够以极少的资金控制大量的货物。各个电子交易市场的交易保证金一般在10%到20%之间,也就是说交易商只需要10%最多20%的资金就可以拥有全部的货权。因此,对于一些产地集中,产量有限的货物,如橡胶、大蒜等,就极有可能被大户操纵,有资金实力的投机商就可能进行恶意囤积,人为的引起价格暴涨或暴跌,最终导致电子交易市场事件的发生。如2003年9月暴发的琼胶风波,兰生股份仅仅以5亿元的保证金,就在市场的订货量超过了50万吨,这一数量不但超过兰生所有原材料需用量的10倍,甚至超过我国天然橡胶40万吨的年总产量。很明显,这种交易绝不可能是远期交易,而是典型的期货交易,正是这种允许在现货市场做准期货的制度为琼胶风波埋下了祸根。当然保证金制度只是导致该事件发生的原因之一。 2009年11月发生的龙鼎大蒜事件从另一方面说明了保证金制度对交易商所带来的风险。该事件中,交易市场强行提高保证金,使得蒜农无力持仓,只有认赔出局。国务院489号令将电子交易市场中保证金的比例提高到20%以上,这虽然使得交易商与电子交易市场在商品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的抗风险能力增强,但也使得交易商的交易成本增加,在交易所违规提高保证金比例时,交易商的抗风险能力减弱,损失程度加大,严重时甚至只能任人摆布,损失掉所有的保证金。 (3)对冲平仓制度的风险分析 电子交易市场允许交易者选择两种方式了结合约,要么以对冲方式平仓,要么保留至最后交易日进行实物交割。后者属于真正的远期交易,是真正需要现货买卖的交易商所希望的。而前者允许买空卖空,与期货市场的制度有点雷同。对冲虽然可以使交易商在市场或自身情况发生变化时免除履约责任,但同时也给了游资以合法的投资机会,使电子交易市场带上了期货的色彩,将期货交易的风险直接带到了电子交易市场。如龙鼎大蒜事件中,作为多头的电子交易中心,手中根本无货,却毫无顾忌的以异常的价格引诱广大的蒜农成为空头。而到了交割月份,由于市场的行情与多头的预期相反,价格暴涨,多头无力交货,也无力支付巨额的亏损,最终导致了龙鼎事件的爆发。对冲平仓制度作为期货市场的一种最基本的制度,对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无疑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但在电子交易市场中,与现货相结合,如果没有完善严格的制度进行控制,就会具有极大的风险,这种风险甚至大大超过了期货市场。 (4)强行平仓制度的风险分析 强行平仓制度是交易所进行风险控制的一种强制手段。在交易过程中,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就有权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①会员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能及时补足的;②持仓量超出交易所规定额度的;③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④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⑤其他需要强行平仓的。交易所按规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时,其发生的平仓亏损,由会员或客户承担。这种强行平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远期合同的履行,避免了违约现象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的发生,确实保护了广大交易商的利益,保证了整个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但这种制度也是引发纠纷较多的环节。 从强行平仓条件可以看出,交易所对强行平仓具有绝对的权力。如果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不是很完善,或者交易所违规操作,进行不合理的强行平仓,将会使交易商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龙鼎大蒜事件中,交易市场同时作为空头,到了交割月由于交不出大蒜,又无力赔钱,在价格行情朝向于不利自己的方向时,随意提高保证金,同时以多头保证金不足为由强行以低于市场价近一倍的价格平仓,使得多头亏损惨重,上演了一出大蒜牛市空逼多的奇观。琼胶风波中,也是由于交易市场随意提高保证金使得兰生集团只能在超低价位平仓出局,前后损失了约五个亿。从以上这些事件可以看出,这种强行平仓制度如果被交易所恶意利用,整个交易市场就会被交易所肆意操控。 (5)所有交易通过网络完成的风险分析 这种网上交易在为交易商提供一个经济高效信息化平台的同时,网络本身的安全也为电子交易市场带来了风险。目前的电子交易因网络安全问题而面临的风险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①资金信息的安全性。这些资金信息主要包括信用卡、存款的帐号和相应的密码,一旦被黑客等不法分子窃取,将会对交易商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②电子交易平台本身的软硬件故障极有可能造成交易的中断,甚至将前面的交易数据丢失(有意或无意),影响整个电子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③互联网的虚拟性使得交易双方具有隐匿性,这也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商业信誉降低。例如:2008年因为电信网络意外事故,山东龙鼎花生米电子交易中心先后两次交易中断;而2001年,所发生的“交易数据作废事件”,则显然属于人为恶意利用网络风险对市场进行操控的事件。2001年4月,国内糖价飞涨,桂糖远期0108品种一度摸高到4800元以上。国家计委为平抑糖价,决定增加进口,糖价因此从4800元一路滑落到4200元一线。2001年5月11日,在当日盘面跌停被封住3万多吨卖单的情况下,为解救其前期被套的买方头寸,天津一家公司进场全线买入,吸够5万多吨筹码后收盘将盘价封至涨停。卖方当日即面临一千余万元的亏损,一片恐慌。而意想不到的是,经过一个周末,周一市场发出通知,5月11日交易数据丢失,交易无效,买方亏损3500余万元。显然此事件是交易商为操控市场而人为制造的“数据丢失事件”,一个简单的“数据丢失”借口就可以轻易将市场向着自己希望的方向发展,却没有任何法律可以对之进行约束。 (6)商品具有不同特点的风险分析 商品的价格波动频繁且幅度大,使得交易商能够利用价格规律进行投机获利或套期保值,破坏以货物买卖为目的的远期交易。标准化程度高,既便于合约标准化,又便于大量买家转手,为期货交易的进行提供了便利条件。商品所具有的这些特点,吸引了大量投机资金到电子交易市场进行投机获利,为电子交易市场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7)所依据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风险分析 作为新生事物的电子交易市场,相对于传统的现货市场来说,增添了很多鲜明的特点,从其实质上来看,不是一个简单的电子集市,而是广泛借鉴期货市场交易规则的准期货市场。对于一个充满了高风险和高度竞争的复杂的市场,所能依据的法律法规仅仅比传统的现货市场多了一个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而与此类似的期货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却要完善的多。2003修订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虽然明令禁止交易市场从事变相期货交易,但其中的具体条款却又给了期货交易一个合法的依据,如前所述的保证金制度、平仓制度等,使得期货交易和远期交易很难区分。因此,目前基本上所有的电子交易市场都在进行准期货交易,却没有确实可行的法律法规可以进行制约,以至于一次一次的事件最后都是不了了之。 5.3风险管控建议 综上所述,电子交易市场相对于现货市场新增的这些特点,在给现代企业的交易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因其自身所具有的与生俱来的弊端,为电子交易市场的存在和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和障碍,如不及早消除,制定合理的制度,指定有力的监管部门,对各种交易制度进行完善,电子交易市场的发展令人担忧。 (1)首先完善法律法规,当交易中心或交易商进行违规操作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其进行制裁。既要从法律上控制限制交易中心的权利,又要通过法律法规限制交易商的恶意囤积操控市场。 (2)明确有力的监管部门。没有明确的部门对市场进行监管,法律就会形同虚设,起不到真正的约束作用。 (3)完善电子交易业务规则,特别是电子交易的管理制度、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如制定合理的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的比例以及保证金的监管;规范对冲制度,使得对冲制度不再成为交易商进行投机的一种便利工具,而成为真正意义上远期合约的服务内容,即对于对冲要进行严格考察,如果交易商是进行买空卖空则不予允许;慎重使用强行平仓制度,如果交易商交易的目的确实是为了采购或销售货物,则当市场行情剧烈波动时,可对其进行提醒说明,如果交易商不希望被平仓而资金又不足以支付保证金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对其固定资产进行评估抵押。 (4)明确电子交易市场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投机获利而是为了便于供需双方的采购与销售,其本质应该是货物交易市场。因此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杜绝买空卖空的期货交易,支持现货即期或远期交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卖方,应由其出示有效的有货凭证;对于买方,如果交易量达到一定程度,应该提供有效的用途用量说明。同时对采购额度进行合理限制,以防垄断市场的行为发生。对此成立专门的监管部门也是有必要的。 6 中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经济特征与风险分析 来源:《情报杂志》,作者:石晓梅(西安交通大学) 6.1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发展情况 近几年来, 我国电子商务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基于垂直行业的B2B 电子交易市场成为其中的亮点。电子交易市场, 也被称为交易所、交易中心、在线交易所、B2B 电子交易市场等。认为电子交易市场能够把众多的买家和卖家集中到一个“中心市场” , 使得买家和卖家之间以动态的价格进行交易, 而价格的变化是由这个交易市场的规则及供需情况决定的。在我国出现的这类行业垂直型B2B电子交易场,衍生于传统现货商品批发市场, 主要选取诸如食糖、粮食、钢材、煤炭等标准化程度高的大宗商品作为交易品种, 因此这类市场又被称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 20 世纪90 年代中期, 外经贸部和纺织工业部联合批准的中国茧丝绸批发市场在电子交易领域进行了有益的尝试。1999年后, 又有广西食糖、吉林玉米等进入此类市场。2003 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 促进了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发展。目前, 国内这类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已有百余家, 涉及化工、钢材、塑料、食糖、橡胶、茧丝、粮食、水果等诸多商品领域, 分布范围遍及北京、上海、天津、浙江、吉林、广西、广东、安徽、江苏、山东、海南等省市。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出现对推动我国传统现货批发市场改造与提升、促进商品流通、规避价格风险以及实现商品价格发现等功能具有重要意义。如2004 年中期创办的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 到2007 年时交易量已达到10173 万吨, 占全国钢铁生产总量的25 %左右, 成为我国最大的钢铁电子交易平台。2008 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 全球大宗商品价格与需求剧烈波动, 以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为代表的B2B 电子交易市场为稳定我国各行业的生产与流通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迅速发展的同时, 风险事件也不断涌现。风险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转, 也危及着这类市场的进一步生存与发展。因此, 对这类市场的特征与风险状况进行分析, 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与建议至关重要。 6.2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经济特征 作为一种创新的电子商务模式,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既不同于像阿里巴巴、慧聪网、环球资源网等普通B2B 电子集市, 也不同于期货市场。 (1)与普通B2B 电子集市的区别 与普通B2B 电子商务平台相比,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交易商品的特征不同, 二是提供的服务内容有差异。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中交易的商品均为价格波动频繁且波动幅度较大、标准化程度较高的大批量买卖的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消费使用的物质产品, 而普通B2B 电子集市中交易的生活与生产用品在价格与标准化方面无显著特征。这一差别使得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中的交易商能够利用商品价格波动规律进行套期保值或投机获利。相关专家认为当竞争减少了B2B 电子交易市场的边际利润时, 一些交易市场会走向投机, 对像化工产品、纸这类标准化程度较高、容易在大量买家间转手的商品, 利用其所出现价格波动进行获利。除此之外, 两类市场提供的服务内容也有很大差别,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除提供现货交易外, 还提供远期现货交易, 所有交易通过网络完成;市场提供物流服务, 仓储通过合约形式实现;一些市场还与银行合作为交易商提供仓单质押融资服务。而普通B2B 电子交易市场本身就是一个信息平台, 企业网上联系、网下进行现货交易;交易实现后, 企业自己寻找物流公司;同时一些电子市场与银行合作推出网商信用融资服务。从服务内容角度相比,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提供的服务更多样化、更深入供应链企业的具体业务运作, 因此这类市场所面临的风险也更复杂。 (2)与期货市场的区别 由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在交易过程中采用了部分商品期货交易也在采用的机制, 比如合约标准化(格式化合同)制度、卖空平仓制度、保证金(订金、履约担保金)制度、强行平仓(强制履行合同、强制终止合同)制度、每日结算制度、集中撮合与涨跌停板制度等, 因此被很多人误称为“准期货”或“变相期货”。但实质上, 两者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这主要体现在: a .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 商品期货市场以国家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期货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以《合同法》、《民法通则》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等法律和行业标准为依据。因此,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标准化合同在经买卖双方协商后, 可以对某些条款进行变更, 这显示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游离于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的特性。 b .批准和监管部门不同。 商品期货市场由国家证监会直接批准和管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监管。 c .市场结构不同。 商品期货交易市场通常为三级结构:期货交易所—经纪公司—交易商, 在这种结构下,期货交易所不需要直接发展客户, 同时当出现逼仓、爆仓、违约等与交易商有关的风险危机时, 由于经纪公司的分担与先行处理, 期货交易所的压力会比较小。在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中, 交易中心直接面对交易商, 需要自己发展客户, 这种二级结构一方面使得交易中心与客户的距离拉近, 交流更快捷方便, 但另一方面也使得交易中心面对更多的压力。 d.保证金比例不同。 商品期货市场的保证金一般在5%~ 7%左右;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保证金比例远高于期货市场, 一般为10%~ 15%, 依照国务院第489 号令整改后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保证金比例提高到20%以上, 这使得交易商的成本增加,但也使得交易商与电子市场在商品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的抗风险能力增强。 e .交易模式不同。 现代商品期货市场采用的交易模式为多对多动态撮合交易,交易的标的物是标准化期货合约。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通常有两种交易模式——即期交易与远期现货交易, 现货即期交易就是当天成交, 当天或较短期限内(2—7天)进行现货交收的交易, 这是一种典型的现货交易, 一般采用一对多或多对一的静态/动态定价模式, 交易的标的物为大宗商品;远期现货交易通常是交易双方在将来某一时刻和地点实行现货交收的交易, 它采用的交易模式也是多对多动态撮合交易, 远期现货交易的合约期限通常为6个月以内, 在交收日前, 远期合约可以通过交易平台转让。 f .参与者类型不同。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参与者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从事与交易商品有关的现货生产、经营、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 只能代理业内企业进行商品买卖, 不得代理社会公众投资;而期货市场也允许公众投资者进入。相比而言,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参与者对行业内商品信息与市场情况更为了解, 因此其成熟度高于期货市场的参与者。 g .交易目的不同。 期货市场中的交易者一般以对冲平仓方式结束交易, 投机获利的成分较多, 最后的实物交割量很少;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以最后的实物交收来完成交易履约的交易者要比期货市场多, 通常可以达到持仓量的20%-30%左右(期货市场这个数字不足5%), 投机者则相应地要少于期货市场。如广西糖网2007 年全年现货交收量占到广西食糖总产量的20%, 全国食糖总产量的12%, 2008 年其全年现货交收量达到485 万吨, 比上年增长60%, 像可口可乐等下游终端用户企业直接在该市场进行原材料采购。 通过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经济特征的分析,可以看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是一种介于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之间的中远期合约交易市场, 这种新型的市场形态是中国现代商品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类市场与欧美等国家在19 世纪中叶出现的商品交易所类似, 其交易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商品流通、到期交收实货, 因此还是属于现货交易。 6.3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风险分析 由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是一种介于现货商品交易市场与期货市场之间的远期现货交易市场, 因此其风险状况也具有交叉性:既有普通B2B 电子集市的风险特点, 也有期货市场的风险特点, 同时又与这两类市场不完全相同。为了理清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主要风险, 按照电子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两类主体———交易中心(即电子交易市场)与交易商(电子交易市场的参与者), 对这类市场所涉及的风险进行了划分。 (1)交易中心的主要风险 交易中心的主要风险包括法律性风险与业务运营风险。法律性风险主要是由于国家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以及电子交易中心的制度规范不健全所引起。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是一类特殊的B2B 电子商务模式, 这类市场提供的业务运作远远复杂于普通B2B 电子集市, 作为新生事物的电子商务立法尚不完善, 而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又是电子商务领域中的业务创新, 因此目前尚无针对此类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被各电子交易市场作为指导依据的2003 版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也仅属于技术管理文件, 未被强制推行。与此同时,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诸多相异于期货市场的特征以及现货交易的本质, 使得国家颁发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无法对其适用。在这一背景下, 一些不规范的电子交易市场及业内投机钻营分子,利用法律漏洞, 游走于政策边缘牟取暴利,如个别市场为片面追求扩大交易量而私下允许透支、少收保证金等。2008 年爆发的“华夏商品现货交易所”事件则典型表现为:虚设仓库、标准仓单, 形成虚假买方市场, 与客户在电子交易平台上对赌;让交易商违规成为代理商和经纪人, 吸引更多投资者入场;所有资金由交易所管理, 不进入银行托管。这些由于相应法律法规缺失、监管主体缺位以及交易中心的制度规范不健全所引致的风险事件严重危及着电子交易市场的声誉、生存与发展, 因此法律性风险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风险。 业务运营风险可以分为三类:a .技术风险, 如电子交易平台本身的硬软件故障、信息传输中断等造成交易中断。例如, 2008 年因为电信网络意外事故, 山东龙鼎花生米电子交易中心先后两次交易中断。b .信息安全风险, 如非法入侵、盗取客户资料等因素引起的风险。不法分子主要通过木马程序来进行窃取用户信息,比如,黑客首先在用户电脑系统注入木马程序后,驻留在中招电脑系统里的监控系统就可以盗取用户交易密码和交易信息。c .内部运营风险, 如交易市场监控不当、工作人员违规等人为因素所引起的的风险。电子交易市场一般采取异地双服务器备份等措施来规避第一类风险。交易市场可以通过CA 认证等技术手段规避第二类风险。而第三类风险是业务运营风险中最为严重的风险, 直接影响电子交易市场的声誉, 关系电子交易市场的生存。解决这类风险除了制定并执行严格的制度规范外,还要设计规范的运作流程。法律性风险与业务运营风险, 普通B2B 电子集市也会遇到, 但是由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提供的服务模式更多样化、更深入供应链企业的业务运作, 例如参与市场交易、为企业提供仓储物流服务以及联合银行利用企业的库存商品为其提供融资等,因此与普通B2B 电子集市相比,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盈利能力更强, 更具竞争优势, 但其所面对的法律性风险与业务运营风险也更复杂、难控。 (2)交易商的主要风险 交易商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有:价格过分波动风险、套期保值风险、投机性风险、交易履约风险与流动性风险。 价格过分波动风险。与普通B2B 电子集市相比,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中交易的商品由于供给、需求、行业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 其价格波动程度较为频繁,这直接影响着行业内企业的成本收益以及产销计划,因此价格过分波动风险是交易商所要面对的主要风险。在电子交易市场中, 如果商品价格变化过快, 交易商账户上的保证金不足而被强行平仓, 就会引发“爆仓”事件。价格过分波动风险是电子交易市场的核心风险, 它影响着市场中交易商的交易行为。根据参与目的的不同, 电子交易市场的交易商可以分为三类:套期保值型交易商、投机型交易商与现货购销型交易商,因此相应地其所承受的风险也可以分为套期保值风险、投机性风险与交易履约风险。 套期保值风险。为了规避商品价格过分波动风险, 供应链上的一些企业利用电子交易市场提供的中远期合约进行锁定成本或利润的套期保值对冲操作,但是如果交易品种、交易数量等选择不当, 其将会面临套期保值风险而使损失扩大, 如果操作策略得当, 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较小。 投机性风险。套期保值是众多交易商参与电子交易市场远期合约交易的主要目的。此外, 供应链上的一些企业也会使用手中的闲余资金, 利用商品价格波动规律在市场中进行投机套利, 但如果交易商对未来商品价格走势判断错误, 或者由于市场投机氛围较浓,市场被操纵而发生“逼仓”事件, 那么交易商将面临投机性风险。投机性风险不仅与交易商对市场行情的分析判断能力、资金运用能力有关, 还与交易商自身素质与风险偏好等因素有关。 交易履约风险。在电子交易市场中, 还有一类交易商参与电子市场的目的就是进行商品采购或销售,远期合约到期时会进行实物交收。因此交易履约风险是这类交易商所要面对的重要风险。如果交易商品的价格突然暴涨或暴跌导致交易商弃仓、交收仓库管理不规范致使货物难以入库、货物质量与合约不符、运输瓶颈以及货款准备不足等问题会使得交易商难以正常交收, 由此将引发交易履约风险。交易履约风险若发生, 将会对交易商和交易中心造成连锁性经济损失和信用损失。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也是影响电子交易市场成败的关键,当电子交易市场参与者数量较少、合约设计不合理、国家相关政策变化、交易中心的制度规范不健全、市场被垄断或操纵时, 远期商品不能以当前价格迅速成交, 交易商想买买不到, 想卖卖不出, 无法快速变现或丧失投机机会, 这时其就面临着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通常与市场广度和深度有关。 上述五类风险, 期货市场的交易者也会碰到,然而严重程度却各有差异。电子交易市场的交易商都是行业内企业, 都具有多年的商品供销经验, 对交易商品未来价格走势有较强的判断和预测能力, 能做出较为正确的交易决策, 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能避免非理性价格波动, 投机性风险会小于期货市场。同时交易商除了参与电子市场外, 还利用网下渠道进行商品流通,所以其一般不担心所签订的网上合约的流动性与履约问题, 如果合约不能通过交易平台转手, 交易商就会进行实物交收, 也不担心履约时被逼仓, 因为可以利用现货背景组织到货源或接下实物。套期保值风险在两类市场上比较相似, 只要操作策略得当, 一般不会出现严重后果, 而价格过分波动风险却是他们共同所要面对的重要风险。 6.4建议与对策 综上所述, 为了促进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抑制与规避这类市场中交易中心与交易商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国家应尽快出台指导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 发展与监管的相关政策法规 我国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在促进商品流通、套期保值规避风险以及价格发现等方面的功能日益凸现, 并引起了国际市场的关注。尤其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环境下, 大宗商品价格剧烈波动的2008 年, 很多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经受住了考验, 满足了企业的避险需求, 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影响力也得到了提升。然而, 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以及监管主体的缺位仍是限制这类市场发展的重要瓶颈。目前, 由商务部条法司与市场建设司共同起草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制定的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风险控制》正在完善中, 随着这些法律法规及标准的颁布,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风险事件将能从源头上得以抑制, 这类市场也会得到更快更好地发展。 (2)建立合理的保证金制度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交易商普遍是具有现货背景的业内企业, 对行业情况熟悉, 价格过分波动风险是他们最为担心的风险,电子交易市场为他们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避险途径,但过高的保证金比例将会加大他们的资金占用成本,降低交易活跃程度, 增大流动性风险, 过低的保证金比例虽然能活跃市场, 但也容易造成过度投机和交易履约风险, 所以制定合理的保证金制度, 对于促进这些企业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顺利发展很重要。 (3)引入仲裁机制, 加强行业监管, 规范市场运作 在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领域引入仲裁机制、加强行业监管也是解决处理风险问题的有效途径。在实践中,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一般风险问题发生时, 往往采用协商方式解决, 但协商结果常常难以达成一致;重大风险问题发生时将诉诸于法律, 然而出于多种原因,执行效果并不好。因此, 为避免此类市场中风险问题发生后争议纠纷难以解决的问题, 建议引入仲裁机制,由权威机构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公正、公平地处理风险问题。同时加强行业监管, 组织行业协会对交易中心的运作进行审核, 对交易商的资信、背景进行调查了解,防止无行业背景的企业与个人进入市场, 防止曾经引致过重大风险问题的经营管理人员与交易商再次进入市场, 这对规范市场运作、抑制过度投机将会起到良好的作用。 (4)加强对市场参与者的培训 为确保该类市场的顺利发展, 培养一批合格的参与者是必须的。合格的市场参与者应该既具备行业背景, 又懂得金融、管理知识, 还必须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国家、相关行业及交易中心应该共同努力, 一起着手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7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关键风险识别研究:基于实证的探讨 来源:《电子商务与信息管理》,作者:石晓梅(曲阜师范大学) 7.1研究背景 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是20 世纪90 年代以来在我国出现的一种利用网络平台对石油、钢材等大宗商品进行批量交易的特殊的B2B第三方电子商务。它主要采取多对多的动态定价模式,在实现商品销售、促进商品流通、减少实物转手环节、节约物流成本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并且能够实现商品价格发现的功能,使我国在逐渐成为众多大宗商品生产、消费与贸易大国的同时,也逐步具有成为大宗商品国际定价中心的可能。目前,国内这类电子交易市场已有百余家,涉及石油、化工、钢材、塑料、粮食、煤炭等诸多商品领域,分布范围遍及上海、山东、广东、北京、广西等23 个省、市、自治区。 然而,作为一种创新的电子商务模式,这类市场有别于国内外普通B2B 电子交易市场,理论研究上的不足使其在实际运营过程中缺乏指导,不断地暴露出一些风险问题,如由于市场监管不善所引致的“琼胶”事件、“桂糖”事件以及“嘉兴茧丝”事件等,这些问题危及着市场的生存与发展。本文结合我国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特征,建立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风险识别框架,然后通过实证调研与访谈的方式对工业品类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关键风险因素进行了验证与分析。 7.2研究方法 (1)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特征分析 与普通B2B 电子交易市场相比,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这类市场中交易的商品均为价格波动频繁且波动幅度较大、标准化程度较高的大批量买卖的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消费使用的物质产品,二是这类市场采用了多对多动态定价的现货远期交易模式。这两个特征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参与者带来了更多选择,但也使他们承受着更多的风险。如交易商可以利用远期合约交易与现货交易组成最佳的收益-风险采购策略,但由此要承受履约风险与流动性风险;或者为线下的合约交易购买套期保值头寸,由此导致了套期保值风险;或者利用闲余资金和商品价格波动规律投机套利,由此要面对投机性风险。因此,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风险状况要比普通B2B 电子交易市场的风险状况更为复杂。 (2)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风险识别框架的建立 为了使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风险识别更系统、全面,课题组总结梳理了国内外普通B2B 电子交易市场的各类风险,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研究人员研讨,并结合我国在钢材、石油、化工、塑料、糖、煤炭等诸多商品领域电子交易市场的实际运行状况及其特征,提炼出法律性风险、业务运营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投机性风险、套期保值风险与交易履约风险是这类市场的主要风险。同时根据电子交易市场中的两类风险主体———交易中心(即电子交易市场)与交易商(电子交易市场的参与者),将这些风险进行归类。 风险识别框架中,交易中心所面临的法律性风险与业务运营风险,以及交易商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是普通第三方B2B 电子交易市场的组织者或参与者也会面对的,而交易商所面临的商品价格波动风险、投机。 (3)基于实证的关键风险识别方案设计与实施 本文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实证探索性分析,识别出影响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运行与发展的关键风险,其中对关键风险的定义是“发生概率高而且造成的后果严重”。同时利用解释结构模型对各风险之间的层次关系进行分析,并检验了市场主要参与者(交易商与市场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不同风险偏好的评价者是否对电子交易市场的风险评价存在差异,以便更加深入地理解这类市场的风险状况。 ①调查问卷的设计 通过文献研究、专家意见、电子交易市场各类人员访谈以及企业预调研等方式,完成了问卷设计,并对关键部分设计了印证问题。问卷设计主要考虑三项内容:被调查者的基本信息、电子交易市场关键风险因素测评、被调查者的风险厌恶度测量。 其中,电子交易市场关键风险因素测评部分,列出七类风险因素,在综合考虑各风险因素发生的可能性以及风险发生的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将各风险分为五个等级:1=很低,2=较低,3=中等,4=较高,5=很高,然后请被调查者根据所在企业的情况以及个人经验,对这些风险进行判断,得分值最高的风险为这类市场的关键风险。同时该部分还附有主观题目,请参与者列出自己认为对电子交易市场影响较大而问卷中未列出的风险,并对这些风险进行判断。被调查者风险厌恶度测量以Hube 设计的问卷和评分体系为基础,并将部分问题本土化,进行被调查者风险厌恶度测量。 ②调研范围的选择 为了降低市场条件、行业因素、地域状况等与本次研究无关的外界因素的扰动,保证信息的可获得性和可比性,本研究将调研企业限定在经济发展状况良好、市场运行较为规范、民营资本较为活跃的沪宁杭地区,并基于电子交易市场的发展阶段(建立1 年以内,建立1-3 年,建立3 年以上)选择了三个相关行业的代表性工业品类电子交易市场进行研究。调研对象涉及电子交易市场的股东、经营管理人员、交易商以及各市场的研究人员,其中,主要调研对象为交易商和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交易商,包括了不同所有制结构和不同规模的行业内上游生产厂商、物资流通企业、下游终端用户企业等。 ③问卷回收与处理 本次调查问卷的发放以现场发放、一对一填写为主,以基于网络人际关系的E-mail 转寄方式为辅进行。从2007 年9 月-2007 年12 月,本研究共发放纸质问卷400 份,回收141 份,回收率为35.3%,其中有效问卷137 份,有4 份问卷因缺失值太多,判定为无效问卷。通过E-mail 方式回收问卷31 份,全部有效。交易商是本次问卷发放的最大目标群体,这些交易商又分为三类:一是已经开户、入资并参与交易的客户,二是开户但尚未参与交易的客户,三是市场的潜在意向客户。统计显示,已回收的交易商问卷主要来自于第一类客户,这类客户参与交易、对市场感受深刻,因此调研结果能够反映现实情况;而未回收问卷主要来自于第二类与第三类客户,这两类交易商并未实质参与交易,对电子交易市场了解不深,所以这部分问卷的缺失对本研究分析结果影响较小。本研究共得到有效样本168 份,采用了Excel 和SPSS13.0软件对168 份问卷进行了统计分析。电子交易市场关键风险因素测评部分Cronbach α 系数为0.73。 (4)样本分布特点 回收的有效问卷中, 1.79%是电子交易市场的股东,26.79%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60.71 %是交易商,10.71%是该类市场的研究人员。这一特点与本次调研目的相符,即以交易商与市场经营管理人员为调查重点。在这些人员中具有管理知识背景的占32.14%,具有金融知识背景的占21.43%,具有工程技术背景的占12.50%,其他知识背景的占33.93%。同时,8.93%的被调查者在电子交易市场相关领域工作或研究5 年以上,17.86%的人在该领域有3-5 年的工作经验,剩余73.21%的人都是在该领域工作或研究不到2 年。从交易商的统计数据来看,目前该类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为行业中的物资流通企业,样本中占73.53%;其次是以大宗商品为原材料的下游厂商,样本中占20.59%;生产大宗商品的上游厂商相对参与较少,样本中仅占5.88%。参与交易的企业也主要为中小型企业,样本比例为94.12%,大型企业相对较少,仅占5.88%。 本次调研所选择的是工业制品行业,在这类行业中,上游企业一般规模较大,拥有相对较强的定价权,而且有较为固定的销售渠道,所以它们一般较少参与电子交易市场;下游企业也有较为固定的采购渠道,同时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上推出的产品品种、规格、产地等有限,这些产品不一定符合它们的实际需求,所以参与者也不多。另外,由于国家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相关政策态度不明朗,加之行业中大企业的避险能力较强,所以它们在参与电子交易市场方面持谨慎态度,相对而言,中小企业避险能力较弱,且有通过远期交易模式利用闲余资金套利以图进一步发展壮大的想法,所以中小企业参与者居多。但随着这些行业中各企业国际参与程度的增加,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进出口贸易政策风险等逐渐加大,这些行业中的上、下游企业也在陆续进入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进行锁定成本或利润的套期保值操作。 (5)数据分析 a.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关键风险因素识别 根据调查样本分别计算了总样本风险评价均值、交易商风险评价均值、市场经营管理人员风险评价均值和市场研究人员风险评价均值。 统计数据显示,被调查者普遍认为,价格波动风险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中的关键风险,而套期保值风险相对较小。这是因为很多大宗商品的市场价格受理性与非理性因素影响波动较大,供应链上的企业通常自己较难规避这些风险,电子交易市场为他们提供了一种新的避险途径,但这些风险不会自动消失,它们还是交易商所要面对的核心风险。另外,被调查者也普遍认为由于套期保值交易者的目的在于锁定成本或利润,周期较长,较少受到价格短期内非理性波动带来的影响,只要交易策略与技术得当,套期保值风险将较低。 b.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风险因素层次关系分析 从模型中可以看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中的七类主要风险因素被分为五个层次。第一层为套期保值风险,套期保值是众多交易商参与电子交易市场远期合约交易的主要目的,该风险直接受到交易履约风险的影响,是交易商所直接面对的风险,该风险一旦发生,将会使交易商利益受损,并影响交易商参与电子市场的积极性,但如果操作策略得当,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较小。第二层为交易履约风险,该风险如若发生,将会对交易商和交易中心造成连锁性经济损失和信用损失,它直接受到价格波动、流动性以及投机性风险的影响。第三层为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投机性风险,它们之间相互影响,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中的三类重要风险,其不仅与电子市场的业务运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交易中心的制度规范有关,还与市场整体供需状况、交易商对市场行情的分析判断能力、资金运用能力、交易商自身素质与风险偏好等因素有关。第四层为业务运营风险,主要由于电子交易中心自身的一些问题所造成的,如技术系统故障、交易中心监控不当造成业务人员违规操作、交易商资料泄密等现象,它又受到第五层法律性风险的影响。法律性风险是电子交易市场中最基础的根源风险,它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其他风险及其规避措施,因此解决好法律性风险是化解这类市场其他风险的前提,也是促进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 7.3研究启示 通过上述研究,本文认为要想使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平稳发展,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由于法律性风险是影响电子交易市场发展的基础风险,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指导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发展与监管的相关政策法规。比如,可以先将管理较为规范、风险控制措施较为完善的电子交易市场确定为典型示范市场,倡导其他电子市场以其为标杆;然后根据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律、特点建立行业标准与规范,在行业内推广实施;最后再扩展完善为国家级的政策法规。这种立法之路既可兼顾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在促进商品流通、套期保值规避风险以及价格发现等方面日益凸现的积极功能,又可避免这类市场由于法规不健全、管理疏忽而引致的风险问题。 其次,由于价格波动风险是这类市场的关键风险,同时市场经营管理人员与风险偏好型评价者认为市场中的投机性风险较为严重,因此应采取措施对这两类风险进行重点防范。比如,电子交易市场的研究人员可以对影响商品价格波动的因素进行跟踪研究,对价格未来走势进行分析,然后向交易商公布研究信息。当商品价格出现过分波动时,电子交易市场可以通过调整定金或涨跌幅来防止非理性因素引致的价格进一步过分波动以及过度投机。同时,交易商也应该不断加强行业知识的掌握与积累,提高准确预测商品未来价格走势的能力,理性对待商品价格波动,提高交易策略与技巧。 最后,本研究发现交易商普遍较为担心电子市场的业务运营风险,而经营管理人员却认为这类风险较低,这反映了两类市场主体对业务运营风险的重视程度不一致。为了增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生命力,吸引更多企业参与市场,市场主办方应不断完善交易中心的制度规范、提升技术系统、加强对市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与职业道德教育,防止由交易中心引发的业务运营风险。同时还应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监管,对交易中心的运作进行审核,对交易商的资信、背景进行调查了解,防止无行业背景的企业与个人进入市场,防止曾经引致过重大风险问题的经营管理人员与交易商再次进入市场,这对规范市场运作、抑制过度投机也将会起到良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