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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吴勇刚:对交易场所行业监管政策的理解与应对

2017-03-31 11:39:16 来源:

 

去年 12 月中旬以来,交易场所行业形势急转直下,国家层面的监管风暴突降。先是 12 月 18 日传出刘士余在大连告诫期货公司要举报非法期货,“赚钱有方还要守土有责”,业内舆论大哗。2017 年 1 月 2 日,业内出现一份《关于地方交易场所涉嫌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风险提示的函》(清整联办[2017]12 号)”文件,其中要求“严打”之类的严厉措辞令人不敢直视,业内纷纷怀疑文件的真实性。然而紧接着1月9日传出北京开会的消息。10 日证监会官网发布《联席会议召开第三次会议 部署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的消息。

从11日流出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会议手册》,新的一轮监管风暴在严厉的定性和全面的部署内容中得到了确凿佐证。

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一些省金融办传达的“三次会议”精神中,在流出的清整联办[2017]29 号、30 号、31 号文件和一些省份的“回头看”方案中,这场史无前例监管风暴的细节逐步得以完整揭示。监管风暴的细节安排都在相关文件中,无需罗列,这里仅就当前的监管政策谈一些体会、做一些简单的点评,并给行业同仁一些建议。

 

监管风暴并非从天而降

地方交易场所行业从上世纪 90 年代末出现之初,就从期货界得到了一个“准期货”的别称。2005 年末,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曝出交易风波,大批损失惨重的市场会员指责该市场违反相关法律,变相从事期货交易,并涉嫌操纵交易价格,从中谋取暴利。由此,地方交易场所行业又得到了“变相期货”的外号。

2006 年 7 月流出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草案中,证监会曾对“变相期货交易”给出定义:“变相期货交易是指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采用标准化合约和卖空、平仓对冲、集中撮合以及履约保证等交易机制,允许公众投资者将其作为一种金融投资工具而参与的交易行为。”而在随后 40 多家地方交易场所联合上书抗议后,证监会最终不得不在 2007 年 2 月最终出台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修改了“变相期货交易”,将其核心边界调整为:“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 20%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出台后,商务部随即出台“关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限期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7]138 号)”,各地交易场所结束了低保证金时代。

2008 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安全成为国家发展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而 2008 年郭远峰跑路事件及随后各地中远期市场遍地开花、乱象频出,自然引起了国家高层的重视。2010 年 2 月在商务部牵头、证监会协助下,六部委联合出台“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函[2010]23 号)”,史称“国六条”,六条要求是:禁止新设市场和新上品种;保障资金安全;禁止自然人和无行业背景的企业入市交易;禁止代理业务;规范保证金缴纳形式;限定每个交易品种和每个交易商的最大订货量。虽然六条要求十分严厉,但因文件层级不高,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据,此文件在相关部委和各地政府未能得到有效落实,各地交易场所数量继续猛增。

2011 年 11 月 11 日在王岐山总理推动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 号)文件出台,并在 19 日湖北省宜昌市召开地方金融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依法打击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交易所等违法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守住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这条底线。

对于各类金融风险的处置,要坚持‘谁的孩子谁抱’的原则,明确责任,确保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自此,针对地方交易场所的一场已历五年、仍在推进的“清理整顿”开始了。38 号文出台后,各地执行差异很大,交易场所数量仍在膨胀。

2012 年 7 月 12 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 号)文件出台。在表述政策出台意义方面,与国发[2011]38 号文件“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提法有别,国办发[2012]37 号文件的提法是“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在地方交易场所领域,很少人注意这一微妙的变化,但无疑这一变化,揭示了最高层对地方交易场所的态度出现了根本性的改变:地方交易场所问题并非市场问题!

2012 年 10 月 24 日,国务院修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删除了涉及“变相期货交易”的八十九条,“非法期货”的概念正式推出。

2012 年 11 月,十八大召开,主导地方交易场所清理整顿的王岐山总理出任中纪委书记,党内开始铁腕反腐。

2014 年 4 月,证监会新设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局,简称打非局,并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办公室设在了打非局。6 月,在证监会主导下,以证监会办公厅代章发文省级政府办公厅的形式,清整联办启动了一轮旨在摸底的各类交易场所现场检查。

2015 年 8 月,证监会主导下,清整联办启动针对贵金属类交易场所的专项整治。9 月,“国家只批准了8 家交易所:其它的不是骗子就是骗子”的帖子出现。2016 年 2 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进一步修订的同时,证监会发布《“公平在身边”投资者保护系列丛书——打非清整问答》。此间,朱镕基老部下刘士余接替肖刚出任证监会主席,提出“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

2016 年 5 月,曾先后任职农业部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证监会办公厅的,主管打非局的赵争平出任证监会副主席。

2016 年 12 月 14 日,《关于地方交易场所涉嫌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风险提示的函》(清整联办【2016】12号)文件出台。2017 年 1 月 9 日,刘士余、赵争平主导清整联办第三次会议,部署“回头看”。之后截至 3月 16 日的两个月内,以证监会办公厅代章的清整联办文件一气儿出到了 31 号。

我们注意到,正值党的十九大召开前夕,而王岐山副总理主持的铁腕反腐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也正因为有了这样的历史背景,国务院可以通过证监会这样一个副部级单位的办公厅发文,调动各大部委、各地省级政府一起联动,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清整联办[2017]30 号文)的提法下,对各类交易场所的违法违规行为展开了一场空前严厉的整肃。

行业异化触发雷霆打击

现货行业最早是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在期货市场整顿期间,由原海南中商期货交易所管理层、原华远期货老板郭远峰等人创设网上批发市场、网上仓单现货交易所等而逐步形成的。现货行业的产生,就是体制外期货从业者规避证监会监管的结果。

有着期货交易所基因的现货市场,比较注重服务产业,形成对期货市场的良性补充,容易得到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认可和支持,我们将其称为A类市场而只有期货经纪公司基因的现货市场,由于远离产业、贴近散户,容易建设和生存,也容易胡作非为,最终因交易纠纷而崩溃,所以此类市场最终不可能获得政府的认可和支持,我们将其称为 B 类市场这两类基因的现货市场的体量结构和影响强弱,决定了各级政府对现货行业优劣的判断,也决定了其监管的力度。

在2008 年,B 类市场的典型、北京华夏商品现货交易所老板郭远峰跑路之前,现货行业内绝大多数都是A 类市场。由于现货行业缺乏专业、统一的监管主体,在北京华夏的代理商群体接过郭远峰的衣钵,开始大量复制 B 类市场后,现货行业的基因结构开始变异。第一波 B 类市场的泛滥,主体业务模式是中远期和连续现货,有三个推手,一是系统公司的恶性竞争,如上海某软件公司的低价倾销,二是支付公司的无原则推广,如重庆某支付公司的强势进入,三是地方政府的强势维护,如某市政府的袒护和某省金融办的力挺。这次泛滥最终引发 2014 年公安部“320”专案对部分为非作歹的 B 类市场的严打,以中远期和连续现货为基本业务模式的 B 类市场陷入低潮,但温和低调的 B 类市场依然有不小的数量和业务规模。

在2010 年天津某交易所的贵金属“分散式柜台”交易推出后,2014 年江苏某邮币卡平台、2015 年广东某交易所微盘业务创设了新型 B 类市场,并将其持续推上了大众化、暴利化的发展之路。第二波 B 类市场的泛滥,不但市场数量猛增,平台聚集的客户数量和沉淀的资金都令人咋舌。第二波 B 类市场的主体业务是 OTC 和发售,其迅猛发展有三个助推因素,一个是系统公司的竞争加剧,如深圳多元、杭州恒生等供应商的进入,二是微信、直播等社交软件被广泛利用,作为推广与寄生的工具,三是地方政府的不专业使得监管被利用,地方政府的保留批文和监管举措,被包装成问题业务的公信力背书。

现在看来,A 类市场是现货行业存在的积极意义所在,而 B 类市场则是危害现货行业健康发展的病毒。以往一次次的监管风暴,就是在给过热的现货行业退烧,只是如今,监管风暴已快有将病入膏肓的现货行业扫入历史垃圾堆的趋势了。

对当前监管政策的解读

当前的监管风暴是由证监会主导清整联办自 2016 年末逐步推动的,具体政策始于清整联办【2016】12号文件,集中体现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及其会议纪要,即《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纪要》(清整联办[2017]30 号),完善于《关于商请督促商业银行限期停止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金融服务的函》(清整联办[2017]29 号)和《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清整联办[2017]31 号)等落实性文件。

首先解读一下清整联办[2017]30 号文件。我们注意到,在政策出台意义的表述上,文件的提法是“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这与国办发[2012]37 号文的显著差异就在于增加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如果说国发[2011]38 号文对各类交易场所还是友好的,国办发[2012]37 号文就是警觉的,而清整联办【2017】30 号文件则是敌视的。

在“政策规定”中,对审批权、经纪业务和日常监管等监管工作作了具体规定,对于权益类交易场所继续按照国发[2011]38 号文件的要求和以罗列金融产品禁止清单的方式明确了政策边界。对商品类交易场所,文件明确了政策边界:“商品类交易场所及交易品种的设置应立足现货,具有产业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不得上线与当地产业无关的交易品种,交易必须全款实货,交易客户限定为行业内企业。交易场所不得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和类似证券发行上市的现货发售模式,不得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要限期停止贵金属、石油、邮币卡等违规交易。”除了“交易必须全款实货”和“不得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证监会一直坚持的排斥性规定),业务特征符合这一政策要求的很显然就是现货行业的 A 类市场。这说明政策取向还是明确的:彻底否定并清除对实体经济毫无益处的 B 类市场,对 A 类市场予以肯定并保留,但引导其在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方面继续要求回归现货。

在“整改规范”中,在部署了非法认定、结算管制、打击犯罪、管控媒体、关闭微盘之外,突出了由证监会、工信部共同限期整改违规软件开发商的工作。从结算支付、技术环境和软件源头三个方面控制交易场所的违法违规,确实是抓住了行业治理的死穴。软件供应商长期以来游离于监管之外,由于个别供应商唯利是图、恶性竞争,为 B 类市场的疯狂泛滥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对软件供应商的产品开发和销售对象实施严格的鉴定与监管,对交易场所 IT 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很有必要。

在“长效机制”中,除了对各行业相关部门提出督导要求外,突出地对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提出了司法惩治要求。其中最具威慑力的是要求最高法“明确在交易纠纷处理方面采取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的等原则,强化交易场所和会员机构举证责任,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这条规定预示着未来交易场所应对司法诉讼时会面临极为不利的局面。

在“工作安排”中,提出“用半年时间集中整治已经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在两到三年时间内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彰显出已经历时 5 年之久的清理整顿远未结束,且有成为长期的、永久性的工作可能。

总体看,当前的监管政策具有部署严密、措施严厉、要求严格的专业监管的特点,这是证监会设立打非局,将清整联办设于其中并赋予统辖全国清理整顿使命后,交易场所监管政策的基本风格。未来这种监管风格还会长期持续!

交易场所的应对与选择

“回头看”政策陆续出台,基本政策要求业已明朗,业内交易场所根据自身的政策定性和业务状态,可以做出自己的应对和选择了。

首先,被列入清整联办违规交易场所(含未通过验收地区交易场所)名单的,应该按照相关文件的时点要求抓紧整改,并于 6 月 30 日前力争获得省级人民政府的认可发文。因为这次的认可发文有二次批复的性质,且有省级清理整顿有关成员单位联名担保的性质,获取难度很高。交易场所要么具有足够的产业背景和官方背景,要么拿出过硬的整改举措和合规承诺,否则很难过关。

其次,无论是否被列入违规名单,只要对照相关文件,存在违法违规业务的交易场所,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实施“五停止”(停止开新户、停止开新仓、停止上市新品种、停止新增会员、停止业务宣传)。当然,交易场所,尤其是 B 类市场,如果不能完成实质性的转型,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和清整联办的认可,必然不会再有业务重启的机会。

第三,所有交易场所应在 2018 年 3 月前,力争在业务创新、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做得更好,争取在未来的交易场所撤并过程中,获得存留和并购主导权。尽管撤并由交易场所自主操作难度很大,但在强监管状态下,强行撤并不难。谁能在未来交易场所领域占有一席之地,就看谁对于地方经济真正具有无可替代和不容挑战的作用了。

总之,未来任何交易场所都只能以合规的 A 类市场存在和发展,任何试图开展 B 类市场业务的市场都可能随时遭受监管打击。顺应监管,夯实基础,服务实体经济,是中国地方交易场所唯一而正确的选择。(本文在刊登的时候有所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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