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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务厅解读《河南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16-12-21 21:49:11 来源:互联网

81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河南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102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办法》。为了在全省范围内更好地贯彻落实,日前,省商务厅相关负责人对这一文件进行了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近年来,我国商品现货交易市场发展迅速,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日益增强,更多的企业和经济组织申请设立合法合规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意愿强烈。但同时,打着以发展电子商务、创新现货交易模式之名,从事违法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泛滥。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许多交易场所在交易模式、交易品种、会员管理、交易系统开发及运用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部分交易场所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吸引社会公众参与投资,将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演变为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投资场所。有的甚至虚设交易商品,利用系统漏洞操纵价格、侵吞客户资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卷款逃跑等事件时有发生,各种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风险不断暴露,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为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工作部署,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按照国务院工作要求,省政府成立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对全省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了清理整顿。2014年初,《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等18家交易场所经营资格的通知》(豫政办〔201424号)印发,标志着我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依据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中“严格规范交易场所的设立审批”“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制度,明确各类交易场所监管机构和职能,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持续做好各类交易场所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工作”的要求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有关规定,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结合我省实际,按照有关程序,我省出台了该《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主要分为总则,设立、变更和终止,业务规定,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三条。其中,总则部分提出了《办法》制定的依据、明确了《办法》的适用监管范围、监管机制和交易场所设立目的等。设立、变更和终止部分提出了交易场所设立原则,明确了新设现货交易场所的设立条件、应提交的资料、申请审批流程、重要事项变更和终止事项等有关内容及程序的规定。业务规定部分明确了我省依法设立的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开展现货交易业务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部分明确了监管部门建立风险防控制度,完善监管机制,开展日常监管的职责,采取的监管措施及方式,以及现货交易场所健全企业内部风控制度,完善相关措施,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要求。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监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交易场所可采取的处罚措施。

三、设立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宗旨是什么?是以实物交收为目的吗?

不同于期货或证券交易,本《办法》所称的商品现货交易,是指通过协议交易、单向竞价交易方式,以实物商品或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为交易对象进行的大宗商品交易行为。《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应当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上线交易品种以促进本省具有比较优势产业发展的生产生活资料为主。现货交易场所交易的实物商品应当符合现行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担保责任的法律、法规。商品现货交易场所交易活动应当以实物交收为目的,不得从事虚拟产品、收藏品、投资品及金融产品交易。禁止自然人和无行业背景的投资机构入市交易,严禁将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演变为社会公众参与的投资场所。商品现货交易场所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和受托金融理财、吸收社会存款等业务。

四、如何规范管理商品现货交易场所防范风险发生?

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办法》第三条、第六条明确了我省现货交易场所的审批主体为省人民政府。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使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设立与监管能力及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三条,通过设定交易场所的准入门槛,加强设立条件审查、变更事项的核准备案管理,从源头上杜绝一些资信不良的企业、投机机构和个人股东成为现货交易场所的主发起人和经营者。

《办法》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一是规定了现货交易场所不得从事的经营范围及交易事项,指出: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不得开展法律法规及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中禁止的交易活动。二是明确了交易会员管理规定,即商品现货交易场所股东和其关联方不得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禁止自然人和无行业背景的投资机构入市交易,严禁将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演变为社会公众参与的投资场所等。三是规范了交易场所上线交易品种,《办法》第五条明确了交易场所上线交易品种以促进本省具有比较优势产业发展的生产生活资料为主;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得从事虚拟产品、收藏品、投资品及金融产品交易。

五、如何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一是明确了省级行业监管部门,即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商务厅为全省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发展规划、准入管理、日常监管、统计监测、违规处理等工作。二是强调地方人民政府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发起设立的交易场所发起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三是在建立部门协调监管机制上,运用商务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建立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监管工作机制,由省政府进一步明确现货交易场所设立工作程序及审查、审批机制,即由省商务厅负责对拟设现货交易场所申请人资质、交易品种、现货交易业务规则、交易场所及配套设施、风控制度及措施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就市场交易规则、交易资金监管等内容,分别征求河南证监局和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日常监管方面,除了明确省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及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外,对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各级行依据职责负责当地商品现货交易涉及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河南证监局负责全省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工作等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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