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4 来源: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魏倩)据今日“上海人大”官微消息,《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4月10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上述条例草案于去年12月19日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正式条例共6章43条,内容包括立法适用范围、市区两级监管职责、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监管管理措施以及风险防范与处置等。
条例第5条明确,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市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制定监督管理细则、开展调查统计、组织有关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等职责。
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具有金融属性的其他组织。
就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方面,条例第15条显示,地方金融组织发生流动性困难、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重大负面舆情、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者接受刑事调查以及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条例第18条明确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严守风险底线,禁止从事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等四项活动。
在监管管理措施方面,条例第21条明确提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开展现场检查可采取的5条措施,同时明确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证据材料,以及相关经营活动场所、设施,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妨害、拒绝和阻碍。
据悉,《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与《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已在去年7月1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