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03 来源:
4月份,我国互联网资管领域两个相关文件重磅颁布。4月4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整治办函[2018]29号,简称“29号文”),要求加大力度整顿通过互联网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并设定了整治及验收时限。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四部委《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发布。这两个重磅文件的颁布,标志着互联网资管乱象整肃的开始。
互联网嫁接资管,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对接的产物。虽然互联网从技术层面极大地缩短了金融产品供求之间的匹配时间和衔接成本,但丝毫没有改变互联网资管的金融本质,丝毫没有降低发生金融外部性和道德风险的可能性,丝毫没有生成能够主动防范违规经营风险的意识。脱胎于野蛮生长的互联网金融,互联网资管从出生时,就在不规范的道路上行进,与规范经营渐行渐远直至乱象丛生。部分互联网资管平台发端于P2P网贷机构,因为网贷业务被整治转而做起互联网资管业务;部分互联网资管平台与地方交易所合作开发定向委投资产品和收益权转让业务,并拆分面向不特定人群进行变相公开发行;部分互联网资管平台募集资金与底层资产严重期限错配,积累了较大风险隐患;部分平台风控失效,信息披露不充分,投资者对底层资产无从知晓,一旦产品逾期容易引发大面积客户维权,进而形成社会群体性事件;部分平台资管产品收益率过高,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社会危害大,影响十分恶劣。将互联网资管乱象纳入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范畴,是防范和化解非正规金融领域风险的必然要求。
金融业是特许经营行业,必须持牌经营。当前我国非正规金融领域的金融风险累积,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领域,与相关业务野蛮生长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为不持牌经营,所以导致互联网金融的投资主体鱼龙混杂,还有的将其作为不法谋利的工具。因为未纳入金融监管,所以致使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业务违法违规现象层出不穷。需要警惕的是,互联网技术在降低交易成本同时,也显著提升了金融业务的外部性。依靠互联网全天候和广泛覆盖性的特性,违法违规的互联网资管业务,在很短时间内就可以快速做大业务规模,积攒广大客户群,从而也大大增加了相关风险处置的难度和成本。
应该看到,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本质是资产管理业务,属于金融业务范畴,必须持牌经营,必须纳入金融监管。因此,资管新规明确,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29号文明确,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须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牌照或资产管理产品代销牌照;未经许可,不得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资管新规明确,非金融机构为扩大投资者范围、降低投资门槛,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公开宣传、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过度强调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规范清理,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当互联网资管与地方交易所、个别正规金融机构合作创设了眼花缭乱的投资结构,往往会被不明真相的投资者所追捧,但底层资产的信用风险被掩盖,属于典型的影子银行业务。
近年来,依托于对信托受益权的广义诠释,并由此延伸创设的资产收益权工具,在泛资管业务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这也是引发金融乱象和影子银行风险的重要根源。金融产品交易结构相互嵌套,交易链接的节点则是各个资产管理机构创设的信托收益权、资产收益权,相当多机构充当的是通道,并不负责具体的信用风险,导致资产的风险底数不清并加快累积。当这些传统金融机构资产管理的业务结构被移植于互联网资管后,其潜在风险则要大大增加。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存在主动控制风险以应对刚性兑付的较强动机,不受监管的互联网平台明显缺乏审慎和风控意愿。因此29号文明确,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以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等方式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应当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具体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未经许可,互联网资管模式需要立即停止,存量业务最迟于2018年6月底压缩为零。
随着29号文和资管新规的发布,我国互联网资管的整治和验收即将收官。而监管强调了分类处置的原则,明确了不同类型机构不同的处置方式,向市场传递了清晰的政策信号,将有利于金融市场和相关主体形成稳定和良性预期,并推进互联网资管乱象稳妥整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