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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出手:严格规范商业银行衍生工具交易

2018-01-17 来源:

摘要:1月16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印发<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的通知》,指出,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衍生工具交易增长加快,业务品种多样化。同时,商业银行国际业务加速扩张,境外衍生品交易数量增长。而现行资本计量规则风险敏感度不足,不能充分捕捉衍生工具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波动和增长。

随着商业银行衍生工具交易增长加快,业务品种多样化,衍生工具交易对手信用风险逐渐暴露。

116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印发<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的通知》(下称《通知》)

银监会指出,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衍生工具交易增长加快,业务品种多样化。同时,商业银行国际业务加速扩张,境外衍生品交易数量增长。而现行资本计量规则风险敏感度不足,不能充分捕捉衍生工具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波动和增长。

《通知》借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衍生工具资本计量国际标准,大幅提高了衍生工具资本计量的风险敏感性。《通知》重新梳理了衍生工具资本计量的基础定义和计算步骤,明确了净额结算组合、资产类别和抵消组合的确定方法,考虑净额结算与保证金协议的作用,并分别规定了重置成本与潜在风险暴露的计算步骤和公式。

《通知》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共12条,要求商业银行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建立健全衍生产品风险治理的政策流程,强化信息系统和基础设施,提高数据收集和存储能力,确保衍生工具估值和资本计量的审慎性。附件规定了重置成本和潜在风险暴露及其组成部分的计算步骤和方法,并规定了计算风险暴露的整体公式。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中所谓“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是商业银行开展衍生工具业务,应计算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以下两部分:一是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二是信用估值风险加权资产。其中,计算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加权资产时,应先计算交易对手违约暴露。从经济意义上看,交易对手违约暴露是指在衍生工具业务中,因交易对手违约对商业银行产生的风险暴露大小。

与原有相关规制相比,此次银监会《通知》有三方面新要求:

首先,明确了计算风险暴露的三个层次:净额结算组合、资产类别和抵消组合。商业银行在区分每个层次不同组合的基础上,逐级计算风险暴露。

其次,规定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成分。《通知》规定,违约风险暴露分为重置成本(ReplacementCost,RC)和潜在风险暴露(PotentialFutureExposure,PFE)两部分。重置成本是指违约发生时衍生工具的市场价值,用于估计违约的直接损失。潜在风险暴露是衍生工具在未来因价格波动可能产生更大的风险暴露。

第三,拓展了风险参数的范围和种类。《通知》增加捕捉各类衍生工具的风险因子。在重置成本方面,引入了追加押品和增加保证金触发值等变量,体现对不同保证金安排下衍生工具风险暴露的差异化处理。在潜在风险暴露方面,明确了监管因子(SF)、监管波动率(delta)、相关系数、期限调整因子(MF)等参数的使用方法和确定方式。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在资本计量方面,《通知》体现了匹配性要求,商业银行应开发和实施与本行规模、业务复杂度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计量方法。目前,我国开展衍生工具业务的银行数量有限,大部分银行业务量较小。考虑到《通知》规定的计量方法对商业银行风险计量和系统开发提出较高的要求,《通知》提出,衍生工具业务规模较大或在银行业务中占比较高的银行,应实施《通知》规定的计量方法,其余银行可继续实施现行计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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