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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委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

2017-08-15 20:51:40 来源:新浪

    发改能源〔201714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有力有序有效推进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的意见

  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防范化解 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的意见 煤电是保障我国电力供应的基础性电源。近年来,我国煤电行 业的装机结构不断优化,技术装备水平大幅提升,节能减排改造效 果显著,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受经济增速放缓、 电力供需形势变化等因素影响,煤电利用小时数持续下降,规划和 在建煤电项目规模较大,违规建设问题仍然存在,多个地区将会出 现电力供应过剩情况,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刻不容缓。为贯 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有 力有序有效推进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工作,经国务院同意,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 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 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2理念,着力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战略,不断优化能源 结构和布局,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积极推动煤电行业供给侧结构 性改革,正确处理需求与供应、存量与增量、上游与下游的关系, 有力有序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实现煤电高效清洁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完善机制,科学调控。全面落实电力体制改革要求,建立健全 工作机制,立足企业和地区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和宏观调 控作用,因地制宜、统筹推进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工作。 企业为主,保障安全。发电企业要主动承担主体责任,认真落 实各项调控要求,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债务处置等相关事宜。科学 研判电力供需形势变化,电网企业要及时做好电力生产调度,保障 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淘汰落后,严控增量。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不符 合强制性标准的机组,进一步优化煤电结构。强化规划引领约束作 用,完善风险预测预警机制,严控新增煤电规模,坚决清理违规项 目,遏制未核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 优化存量,转型升级。继续推进煤电超低排放、节能改造和灵 活性改造,规范整顿企业燃煤自备电厂,全面促进煤电行业转型升 级、绿色发展,加快建设国际领先的高效清洁煤电体系。

  (三)工作目标 “十三五”期间,全国停建和缓建煤电产能 1.5 亿千瓦,淘汰 落后产能 0.2 亿千瓦以上,实施煤电超低排放改造 4.2 亿千瓦、节 3 能改造 3.4 亿千瓦、灵活性改造 2.2 亿千瓦。到 2020 年,全国煤电 装机规模控制在 11 亿千瓦以内,具备条件的煤电机组完成超低排 放改造,煤电平均供电煤耗降至 310 /千瓦时。 二、主要任务

  (四)从严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环保、能耗、安全、技术 等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依法依规淘汰关停不符合要求的 30 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含燃煤自备机组)。有关地区、企业可结 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淘汰标准,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及时制定关 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清理整顿违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 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 号)等法律 法规要求,全面排查煤电项目的规划建设情况,对未核先建、违规 核准、批建不符、开工手续不全等违规煤电项目一律停工、停产, 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分类处理。

  (六)严控新增产能规模。强化燃煤发电项目的总量控制,所 有燃煤发电项目都要纳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电力建设规划 (含燃煤自备机组)。及时发布并实施年度煤电项目规划建设风险 预警,预警等级为红色和橙色省份,不再新增煤电规划建设规模, 确需新增的按“先关后建、等容量替代”原则淘汰相应煤电落后产 能;除国家确定的示范项目首台(套)机组外,一律暂缓核准和开 4 工建设自用煤电项目(含燃煤自备机组);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同步暂停办理该地区自用煤电项目核准和开工 所需支持性文件。 落实分省年度投产规模,缓建项目可选择立即停建或建成后暂 不并网发电。严控煤电外送项目投产规模,原则上优先利用现役机 组,2020 年底前已纳入规划基地外送项目的投产规模原则上减半。

  (七)加快机组改造提升。统筹推进煤电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 改造,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分别在 2017 年、2018 年、2020 年底 前完成具备条件机组的改造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电高效清洁发展水 平。积极实施灵活性改造(提升调峰能力等)工程,深入挖掘煤电 机组调节能力,提高系统调节运行效率。

  (八)规范自备电厂管理。燃煤自备电厂要纳入国家电力建设 规划,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国家规划之外审批燃煤自备电厂,京津冀、 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燃煤自备电厂要严 格执行国家节能和环保排放标准,公平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相应的 调峰义务。

  (九)保障电力安全供应。加强电力预测预警分析,定期监测 评估电力规划实施情况,并适时进行调整。要及时做好电力供需动 态平衡,采取跨省区电力互济、电量短时互补等措施,合理安排电 网运行方式,确保电力可靠供应和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三、政策措施

  (十)落实产业支持政策。建立完善电力容量市场、辅助服务 5 市场等电力市场机制,研究通过电量补贴、地方财政补贴等支持政 策,对承担调峰任务的煤电机组、非供暖季停发的背压机组给予合 理补偿。在确保按时完成淘汰、停建、缓建煤电产能任务目标的前 提下,列入关停计划的机组容量可跨省(区、市)统筹使用,按等 容量原则与暂缓核准、建设项目的恢复挂钩,或按一定比例与在建 项目挂钩。列入关停计划且不参与等容量替代的煤电机组,关停后 可享受最多不超过 5 年的发电权,并可通过发电权交易转让获得一 定经济补偿,具体办法由各省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自行制定。

  (十一)积极推进重组整合。鼓励和推动大型发电集团实施重 组整合,鼓励煤炭、电力等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发挥产业链协同效应, 加强煤炭、电力企业中长期合作,稳定煤炭市场价格;支持优势企 业和主业企业通过资产重组、股权合作、资产置换、无偿划转等方 式,整合煤电资源。

  (十二)实施差别化金融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 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对煤电企业结构调整、改造提升的信贷支 持。对未核先建、违规核准和批建不符等违规煤电项目,一律不得 通过贷款、发债、上市等方式提供融资。对纳入暂缓范围的在建煤 电项目,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风险管控,通过债权人委员会有效保 护金融债权。

  (十三)盘活土地资源。煤电机组关停拆除后的用地,可依法 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也可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转产发展第 6 三产业。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 5 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十四)做好职工安置。参照钢铁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的职工 安置政策,对符合条件职工实行内部退养,依法依规变更、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做好再就业帮扶等措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挖掘企业内部潜力,优先在发电企业集团 内部安置解决分流职工,煤电改造和新建、扩建项目应优先招用关 停机组分流人员。地方人民政府要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并落实职工安 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好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问题,维护社 会大局稳定。 四、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牵头建 立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工作协调机制,分年度制定实施方案, 与国务院国资委、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加强沟通协调,督促具体任务 落实。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工 作负总责,要制订工作实施细则,完善煤电项目建设信息平台,及 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交换项目信息。

  (十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 有关部门要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防 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研究利用卫星遥感、 大数据、互联网等新技术监测违规建设项目等,及时研究完善惩戒 制度,建立健全部门间协同监管机制,依法依规惩处未核先建、违 7 规核准、批建不符、开工手续不全等行为。

  (十七)强化督查问责。各级政府要支持企业做好淘汰、停建、 缓建等事宜,确保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发电企业承担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主体落实责任,要主动防 范化解风险,避免产生安全隐患、不稳定因素及社会影响。 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把各地区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任 务落实情况列为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工 作不力的地方和企业依法依规约谈问责。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熟悉行业、贴近企 业的优势,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引导和规范企 业做好自律工作。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深入 解读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宣传典型经验做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

  环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水利部

  人民银行

  国资委

  质检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统计局

  银监会

  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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