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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

2017-08-11 02:08:23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7日讯(记者曾金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5),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为明确相关增值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根据《公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展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是指参与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境内机构、境外机构,通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原油货物为期货实物交割标的物,开展的原油期货实物交割业务。

境内机构包括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会员单位(含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以及通过会员单位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展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境内客户;

境外机构包括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展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境外经纪机构和境外参与者。

《公告》规定,境内机构均应注册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在首次申报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从事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书面说明等资料,办理免税备案。境内机构应将免税业务对应的保税交割结算单及开具和收取的发票、收付款凭证以及保税标准仓单清单等资料按月整理成册,留存备查。

《公告》规定,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卖方为境内机构时,应向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境内卖方客户应向卖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卖方会员单位应向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应向买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买方会员单位应向境内或境外买方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金额均为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保税交割结算单上注明的保税交割结算金额。

《公告》规定,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卖方为境外机构时,卖方会员单位应向卖方索取相应的收款凭证,并以此作为免税依据。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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