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19 22:14:54 来源:互联网
中金社2017年4月18日消息,因为第三方支付交易的特殊性,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产生了时间差,而这小小的时间差会在第三方支付机构里形成巨大资金沉淀,也就是所谓的第三方支付备付金账户,随着我国第三方机构的兴起和发展,关于它的法律问题却渐渐凸显。
根据央行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7〕10号),自今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
文件要求的首次交存的平均比例为20%左右。今后,对集中存管的备付金,银行将不再记付利息。
央行实施第三方支付备付金集中存管
分散存放的一系列风险
客户备付金是支付机构预收客户的待付货币资金。比如,消费者的支付宝、微信账户余额,以及网络消费时通过第三方支付付款、但商家尚未收到的付款资金等,都属于客户备付金。
这些被暂时“寄存”在支付机构的资金,规模巨大。有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第三季度,267家支付机构吸收客户备付金合计超过4600亿元。
而这样规模巨大的客户备付金被支付机构以自身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的账户分散存放。有数据显示,平均每家支付机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13个,最多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达70个。
规模巨大、存放分散衍生了一系列风险隐患。第三方支付产业蓬勃发展的多年里,爆发过一系列典型事件,比如2014年分别发生在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身上的三起事件,涉及的资金风险敞口动辄数亿元。
总的来看,这些年发生的乱象,主要涉及客户备付金被支付机构挪用或违规占用、支付机构通过在各商业银行开立的备付金账户“变相”办理跨行资金清算业务、支付机构靠吃银行支付给备付金的利息为生等。
上述乱象被写入了2016年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第三方支付成为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整治对象之一。
2017年4月17日起实施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是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一环。
不同交存比例标准的背后
从长远角度看,监管部门意在最终实现支付机构全部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央行今年1月13日在一份公告中曾明确这一点;但短期上,安排了10号文件这一过渡方案。
4月17日起,支付机构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的客户备付金,银行将不再计付利息。
在具体交存比例方面,根据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和分类评级结果综合确定。根据10号文件,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交存客户备付金执行以下比例,获得多项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从高适用交存比例:
网络支付业务: 12%(A类)、14%(B类)、16%(C类)、 18%(D类)、20%(E类)
银行卡收单业务:10%(A类)、12%(B类)、14%(C类)、 16%(D类)、18%(E类)
预付卡发行与受理:16%(A类)、18%(B类)、20%(C类)、 22%(D类)、24%(E类)。
上述三种支付业务类型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沉淀效应有较大差别,从预付卡到网络支付再到银行卡收单,依次降低,在实际经营中,支付机构对备付金利息收入的依赖程度也各不相同。
总的来说,可以看出,为抑制支付机构扩张客户备付金规模的冲动,对客户备付金利息收入的依赖程度越高,10号文件要求的交存比例越高。
另一方面,支付机构业务评级结果越低的,10号文件要求的交存比例越高。央行每年对支付机构开展分类评级工作,综合反映支付机构的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等情况,支付机构的合规和风控能力及管理能力越差,评级结果越低。
对支付机构影响几何?
央行有关负责人1月13日答记者问时称,10号文件实施的交存比例对支付机构的日常经营影响不大,也不会影响支付市场平稳发展。
对于不影响的原因,该负责人提及三个方面,第一是,目前实施的交存比例(最低12%、最高24%)不高,不会影响支付机构的流动性安排,第二是,对于交存至专用存款账户的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在日间可以使用(通过委托备付金交存银行办理支取,但须在当日营业终了前将支取部分补齐)。
第三是,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以下简称网联平台)正在建设中,通过该清算平台的支撑,未来支付机构只需开立一个银行账户即可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所有收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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