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10 22:07:42 来源:中国金融家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每年的两会上,来自人民银行系统的代表委员都是一道独特的风景线。
两会代表委员,不是荣誉称号,而是沉甸甸的责任。这些来自货币政策执行部门一线的代表委员们,平时坚守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为推动金融改革创新、维护金融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尽心尽力。与此同时,作为两会代表委员,他们又肩负人民给予的光荣使命,会内会外,深入基层,调研座谈,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担当,代表人民履行职责,参政议政,共商国是。他们提出的每个议案、提案、建议背后,都凝聚着人民的心声。
今年,本刊再次聚焦来自人民银行系统的代表委员,感受他们对中国政治、经济、金融、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等诸多方面的思考与担当,见证他们的智慧和风采。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大数据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在拓展普惠金融、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行长周振海在接受本刊记者专访时认为,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活动,互联网金融在未来几年将迎来关键的发展机遇期,亟须制定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为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良性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中国金融家》: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并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相关实施细则和具体规定。您认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领域法律法规的必要性是什么?
周振海:上述《指导意见》对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效力层级低、约束力度有限等问题。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法律规范缺失、风险积聚的现状,对加快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立法工作提出了迫切需求。
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领域法律法规,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良性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科技、金融等宏观环境要素的发展变化,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也将进入快速发展的关键机遇期,对市场主体培育、行业监管、法律规制、基础设施、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必要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进程,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长远发展、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领域法律法规,是更好地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客观需要。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易发、高发,且风险具有传播速度快、波及范围广、影响力度大等特点,对金融体系安全、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冲击。因此,亟须构建全覆盖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体系,以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业务范畴、经营原则、监管措施,这些都在客观上要求尽快建立健全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领域法律法规,是建立完善互联网金融长效监管机制的迫切需要。互联网金融本质还是金融,金融行业在世界各国都要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目前,我国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文件等将近200项,内容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互联网金融理财、大数据金融及信息网络安全、产业发展及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防控等,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不能很好满足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和技术创新所带来的全方位变革需求,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立法进程已成为业界的共识。
《中国金融家》:您认为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特殊性和立法重点是什么?
周振海:鉴于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现代互联网技术的有机融合,其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传统金融领域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制定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时需要侧重以下重点。
立法应体现行为监管的原则。机构监管已经不能很好地适用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现状,需转变立法思路,引入行为监管模式,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股东、管理者、资金的托管、交易和清算,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切实维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立法应充分考虑互联网的特点。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创新迭代,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创新甚至是以月为周期,传统的立法程序无法满足现实需求。这就需要把行业自律和行业自治有机结合起来,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互联网金融企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同时,由于互联网无地域、无国界、互联互通等特性,使互联网金融更多地具有国际化的色彩,这就要求我们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主权等根本原则的前提下,更多地借鉴国际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规范的经验,进一步提高互联网金融立法的国际化水平。
立法应高度重视现代化技术手段。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地域广、机构设立分散、办公场地和人员变动相对较大,也为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提出了挑战。因此,需要借助互联网等现代化监管手段才能有效对其进行监管,通过法律法规赋予监管部门信息收集和使用的权力,增强信息披露的强制性和可获得性,通过现代化技术手段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
《中国金融家》:对于互联网金融立法,您有哪些具体建议?
周振海:一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加强信息的披露、采集和使用方面的立法。建议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立法工作能够更多地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在信息采集、披露、使用等方面建立标准化、规范性、强制化的制度安排,确保信息采集的全面性、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信息使用的安全性。特别是在信息披露方面,可由相关监管机构根据自身监管职责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提出信息披露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级行业协会牵头组织信息的汇集整理,并向监管机构及从业机构发布。
二是针对互联网金融分领域业态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系统立法。互联网金融业态涉及广泛,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内容,在制定出台互联网金融法律规范时,要针对互联网金融各业务领域,根据其自身业务特点、金融运行规律、风险积聚特点进行系统立法,明确市场准入、交易主体权利义务、业务运行规则、监管主体、法律责任,构建科学、系统、和谐的互联网金融法律规范体系,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三是通过立法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责,增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自律能力。明确行业自律组织对会员的管理权,例如,通过正常营业报备机制第一时间发现失联和跑路网贷平台等。通过立法建立跨部门的常态化联动工作机制,形成互联网金融领域依法监督的有效合力。通过立法建立金融平台网络可查制度,建立“白名单”,将有风险的机构排除在外。通过立法明确中央与地方的风险防控分工。明确各监管主体和行业自律组织的执法权限,提高监管效能,降低执法成本。
四是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通过立法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救济渠道、法律责任,同时通过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清偿债务等程序规定,从多方面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来源:中国金融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