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答复政协提案称,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认真总结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践经验,健全完善各类交易场所相关领域和地方监管规则,积极研究论证在国家层面出台交易场所监管规则的方式方法,进一步增加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制度供给,促进地方交易场所逐步走上规范发展道路。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396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制定出台全国统一的地方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司法部,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取得积极成效
交易场所的基本功能是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的交易机会,促进要素和商品的有序流转和公平交易,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强化交易场所监管,严守依法合规底线,坚持服务实体经济是各类交易场所健康、规范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对各类交易场所违法违规活动予以清理整顿不仅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整治金融乱象、防控金融风险的一项重要工作。
2011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部署和要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督导,各省级人民政府积极推进,清理整顿工作取得积极成效。2017年1月,针对部分交易场所问题死灰复燃的情况,联席会议召开第三次会议,部署开展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经过半年多的集中整治,“回头看”取得显著效果,有效控制了交易场所风险扩张蔓延的势头。2018年3月20日,联席会议召开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后续工作会议,明确了下一步清理整顿工作目标,要求稳妥解决清整遗留问题,着力建设各类交易场所长效监管机制。
二、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制度建设已经具有一定基础近年来,为推动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规范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陆续出台了一批政策规章,有关交易场所的监管制度不断完善。
(一)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确立了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规范发展的基本政策要求和合规底线,并对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审批设立、监管职责、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等作出了制度安排。国务院有关文件对农村产权流转和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特定领域交易场所发展作出了相关规定。一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监管职责,陆续出台了一批加强本领域交易场所管理的政策规定。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对交易场所违法行为的惩处作出了相应规定。交易场所涉嫌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可依照《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交易场所及其责任人员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的,可依照《刑法》进行刑事打击。
(二)各地有关交易场所的管理规则正在逐步建立完善。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明确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制度,明确各类交易场所监管机构和职能,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可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应授权,制定符合本地实际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6个省(区、市)出台了交易场所管理规则。当然,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制度规定仍存在一些不完备、不明确之处,需要根据实践经验逐步修改和完善。
三、出台国家层面的管理办法还需要研究论证
我会认为,不断完善交易场所监管制度,保持全国政策统一,提高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对于督导交易场所严守合规底线、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类别众多,涉及大宗商品、文化产权及艺术品、金融资产、国有产权、农村产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等多个类别,交易品种多样,情况十分复杂。制定全国统一的交易场所管理制度是否可行和必要?明确哪些内容?解决什么问题?有关方面尚未形成一致意见。
201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同年5月证监会发布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上述文件的制定统一了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和监管规则,在建立健全单一类别交易场所管理制度方面作出了有益尝试,有力推动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规范发展。
下一步,我会作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认真总结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践经验,健全完善各类交易场所相关领域和地方监管规则,积极研究论证在国家层面出台交易场所监管规则的方式方法,进一步增加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制度供给,促进地方交易场所逐步走上规范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