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11 22:32:05 来源:CHINAFT整合
近日,全国首例场外大宗商品交易所集体诉讼案开庭,再次引发人们对现货交易所骗局的关注。银行托管在现货投资过程扮演的角色成为庭审辩论的焦点之一。事实上,有部分投资者起诉交易所时将银行作为共同被告,认为银行在资金监管中有失职的行为。
“一些不规范的交易所跑路,投资者事后将矛头指向银行的事件在我行确实发生过。但由于银行没有和交易场所、投资者签署三方协议,起诉人很难把责任推给银行,所以最终无一例外以败诉告终。”某国有大行银行托管部负责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
随便打开一家大宗交易所官网,都会看见“存管与资金监管”的宣传标识。另外一些交易场所还宣称,“xx银行是该平台的保证金专户管理银行”,“xx银行是该行的战略合作银行”,“平台资金接受了xx银行的三方存管、托管、资金监管”等等。不过,记者从某国有大行东部省分行托管部门负责人处了解到,“三方存管”这个概念不能乱用,许多所谓“第三方存管”名不副实,实际上只具有资金清算收付的功能,无法起到资金监管的作用。
银行资金 “托管”这一概念对于经常参与大宗商品、贵金属交易所的投资者而言或许并不陌生。但再细分,客户保证金银行三方存管、银行托管、银行资金监管、银行代理收付,接入银行“银商通”系统等一些五花八门的概念,消费者并不一定明白其中区别。
三方存管概念有误导
王德怡是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负责交易场所纠纷案件的原告代理人,他代理的“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旗下会员单位欺诈开户炒"东盟油"短期内产生巨额亏损案”8月2日在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公开判决,法院最终判定,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全部投资本金。
律师王德怡对《第一财经》表示,目前交易场所宣称的交易资金由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监管、托管是欺诈客户的谎言。我代理的案件中,交易场所与相关商业银行之间签订了资金结算协议,没有一家交易场所提供了所谓的存管、监管、托管协议。”
这一点,记者从某国有大行东部省分行托管部门负责人处得到验证。他指出,“三方存管”这个概念不能乱用,目前在银行除了与证券公司之间按照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资金存管,其他诸如网络金融平台资金存管、大宗交易商品“银商通”、银行资金监管均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三方资金存管。至于不够门槛或不正规交易场所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只能是代理资金收付协议。
老股民大都记得,本世纪初投资者在券商炒股的保证金并非存放在银行,而是直接放在证券公司营业部中,而此后挪用客户保证金成了当时关注的热点。一轮整治清理过后,如今“券商管票、银行管钱”的账户隔离,三方存管模式已经基本规范。
但国内目前贵金属交易所、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权交易中心这一类交易场所的资金托管依然不规范。对于银行来说,一些场所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既充当第三方交易平台,又组织会员参与交易,交易数据和交易机制是否合法合规无从核实。
在这种情况下,交易所发送一个支付结算的指令,银行是无法判断指令是否是真实交易的,虽然按照交易场所有关规定要求,交易场所必须按规定办事,但由于银行无法核实数据,只能寄希望于交易场所自觉规范,同时只能按照交易所指令清算。
对于规模够大,由省政府批准成立的交易场所,银行则会为其接入银行搭建的“银商通”系统。记者采访了解到,银商通系统的合作门槛一般是省级审批,而在协议中明确写出“资金监管”的个案中,需要交易场所有省政府平台作为股东背景。
银行的算盘
目前交易场所与银行合作中,“银商通”是一种主流合作模式。“这只是一个系统名称,还有叫‘银商直通车’的,各家银行叫法不一。”某股份制银行托管部门内部人士指出。
“很好理解,银行给券商使用的是三方存管系统,把系统的名称改一下提供给大宗商品交易所贵金属交易所使用,银商通就是券商的三方存管系统换个名称,用在不同人身上了。”上述大行托管部人士说。
简单而言,由于大宗商品交易所没有资金清算的功能,必须借助银行系统实现资金清算的作用,银商通会为交易场所开立总的大账户,总的大账户下为每个投资者开分账户,交易所给投资者一个虚拟的账户,之后将分账户和投资者在交易所开的账户一一对应起来。
但他指出,核心问题在于,银商通无法解决交易场所即是裁判又是运动员的问题,所以银行不会与交易场所、投资者签署三方资金存管协议,而是两两协议,这样银行就可以对交易场所指令的真实性撇开责任。
记者了解到,这份两两协议分别是银行与客户签署的银商通“客户服务协议”与银行与交易场所签署的“业务合作协议”。
其中记者获得的一份“客户服务协议”显示,(甲方是投资者、乙方是银行):“通过甲方开户市场向乙方发送的任何指令均已经甲方与市场协商一致,即乙方有理由相信对于市场发来的任何指令,甲方均已同意。乙方有权依据该指令对甲方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账户进行处理。”
另一份与交易所签订的协议中也有类似的条款表述,上述银行银商通部门负责人指出:一是银行与交易场所双方合作,遵循银行不垫付资金,转账指令必须由投资者主动发起的原则;二是银行提供的银商通严格遵循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要求,仅负责协助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完成资金划拨与清算,对投资者之间、投资者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之间的任何纠纷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总结起来,银行的底线就是,银行只对提供过来的交易数据进行资金清算,并不负责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法性。”上述银行托管内部人士指出。这使得银行在选择与交易场所合作上,尽量提升门槛来防范风险,寄希望于省政府批准的大交易所平台能够“洁身自好”。
从银行与交易场所合作的关系看,除了不够门槛的小交易场所希望接入“银商通”,即便是省级批准的交易场所,也“求着银行”。上述大行人士表示,交易所也不止与一家银行签署资金监管协议,而是与多家银行都有类似合作。所以交易所要与各家银行签署协议寻求系统上的对接。
在该省即便是省级批准的交易场所例如一家“股权交易中心”、另一家“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也都是交易场所求着银行谈合作。但他也表示,与大型交易场所合作,银行会形成一块存款,并可以从中收取资金清算服务费。
银行最看中的是存款以及客户流量的增长。“手续费其实很低,主要看合作平台规模。”上述大行老总指出。记者了解到,东部某国有大行省分行目前与4家交易平台合作,从中获得存款约为4-8亿元,投资者客户最高流量可达10万左右,这时存款规模甚至能达到12亿元左右,。
监管灰色地带
由于银行无法核实交易场所数据真实性,在监管层的高压线下,部分银行近期抬高了“银商通”与交易场所的合作门槛。
今年年初由于东部省份发生了多起投资者对于交易场所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访投资事件,该省银监局下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交易场所合作风险提示通知》,通知要求辖内银行不得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支付清算、投资咨询等。
该省国有大行在这份文件下发后,主动清退了一批不规范的交易场所。同时相应提升了合作的门槛。例如该行只与省级批准的交易场所签署“银商通”合作,而这类平台在该省只有不到10家。只有一家交易场所在与银行合作协议中写明有“资金监管”条款,当地省政府是其股东之一。
在国有大行,银商通的签订由总行提合同示范文本,市场合作准入门槛由各省分行选定,并报总行进行审批,一些业务也会授权到二级分行。一般而言,股份制银行或者农商行准入条件可能更宽松。
对于不够“银商通”合作门槛的交易场所,也并非没有和银行进行合作机会。一些交易场所干脆不以交易场所名义谈合作,而是以有限责任公司或某某合伙企业在银行开户,这类公司只在银行来开结算账户。而普通的资金支付清算协议的权限在支行一级就可以解决。银行内部人士指出,这种协议的“初级”程度其实和代收水电费相类似,无法起到资金监管作用。
上述银行托管部门负责人指出,由于目前技术比较发达,部分企业利用银行提供的企业网银,或者用银行提供给大型集团公司的资金清算工具,例如现金结算管理系统,也可以做到多个投资者账户的清算,间接实现了与“银商通”类似的功能。而银行往往不能拒绝为一般的企业公司做资金清算。
记者了解到,许多平台还会采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工具来做资金清算,比如合利宝。这对平台而言只是操作手续上比“银商通”更加麻烦,但成本并不高。
一些交易场所的账户开在银行基层网点,客户经理为了存款,会给交易所推荐大客户,甚至帮忙宣传。而交易场所也会给银行客户经理一些好处费。
早在2012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得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交易场所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产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自查自清,并做好善后工作。
上述律师王德怡分析认为,基于37号文,目前国内商业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为非法交易场所提供非法资金开户、资产划转等业务是违规行为,应当对投资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遗憾的是,因该类交易资金数量非常庞大,商业银行为了业绩,违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如果能够暂断商业银行的资金通道,投资者大面积受害的问题可能得到一定程度缓解。
(来源:CHINAFT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