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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商业银行提升衍生工具风险管理能力

2016-11-30 19:07:33 来源:互联网

银监会公布《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征求意见稿)》

1128日,银监会发布《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银监会称,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衍生工具交易业务快速增长。为增强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监管的有效性,推动商业银行提升衍生工具风险管理能力,根据20143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计量的标准方法》,银监会起草了《规则》。

《规则》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银行业实际,提高衍生工具资本计量的风险敏感性。《规则》重新梳理了衍生工具资本计量的基础定义和计算步骤,明确了净额结算组合、资产类别和抵消组合的确定方法,分别规定了不同保证金安排情况下风险暴露的计量公式。

据了解,《规则》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共10条,要求商业银行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建立健全衍生产品风险治理的政策流程,强化信息系统和基础设施,提高数据收集和存储能力,确保衍生工具估值和资本计量的审慎性。附件规定了重置成本和潜在风险暴露的计算方法及流程,并明确了违约风险暴露的加总方式。

根据《规则》,商业银行应使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算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衍生工具包括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工具和其他多头清算交易。商业银行应按照要求,计算衍生工具的交易对手违约暴露,包括重置成本和潜在风险暴露两部分。商业银行应将衍生工具划分至相应的资产类别和抵消组合内。商业银行应建立书面的衍生工具分类流程和标准。衍生工具的分类应符合唯一、一致及审慎监管要求。

《规则》称,衍生工具的资产类别包括:利率类工具、外汇类工具、信用类工具、股权类工具和商品类工具。资产分类的依据是衍生工具的主要风险因子,由其参考标的工具决定。当一个衍生工具同时包含不同类型的风险因子时(如多元资产或混合衍生品),银行应根据不同风险因子的敏感性和波动率来确定主要风险因子。

商业银行应在资产类别划分的基础上,建立抵消组合划分标准,并将各类资产类别的衍生工具划分至抵消组合内。

商业银行应区分保证金衍生品交易和无保证金衍生品交易。对于同一净额结算组合,保证金交易的违约暴露以无保证金交易的违约暴露为上限。对保证金交易,商业银行应与交易对手签订保证金和押品收付协议。仅具有单向保证金协议应认定为无保证金交易。

银监会称,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则》并适时发布。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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