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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宗商品现代流通行业自律公约

2013-04-29 来源:

 

中国大宗商品现代流通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宗商品现代流通行业自律,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高会员商业道德,维护行业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流通分会(以下简称“分会”)会员经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大宗商品,是指可进入流通领域,但非零售环节,具有商品属性用于工农业生产与消费使用的大批量买卖的物质商品;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系指在现货领域、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开展大宗商品电子商贸流通或现货批发等活动的交易场所。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大宗商品现代流通行业是指从事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相关业务,及为大宗商品交易提供运行服务、应用服务、仓储服务、金融服务、信息服务、网络产品和信息资源的开发、生产以及其他与之有关的科研、教育、服务等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   本公约适用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流通分会的所有会员。会员单位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自觉维护中国大宗商品现代流通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五条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严格遵守分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公示相关业务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合规经营,勤勉尽责,进行公平竞争,致力于不断提高商业道德和服务水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行业正常经营秩序。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系统的从业人员准入制度、职业管理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树立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水准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客户,努力提供优质服务,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有背信、欺诈等侵害客户权益的行为,秉持诚信、公平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保守客户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客户资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配合有权机关进行调查的除外);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维护正常行业秩序,禁止扰乱行业正常经营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使用有损其他会员单位利益和形象的宣传手段、或诋毁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健全业务规则体系与内控制度,规范货物交收方式及流程,提高市场风险防范意识与风险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完善大宗商品交易监管和服务机制,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保障交易的合法有序进行。严禁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破坏或影响市场安全运行或市场秩序的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完善资金管理制度,探索建立银行第三方存管的资金结算制度及政府审计监管制度,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客户资金。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通过会员单位网站、分会网站发布公告等方式,及时、准确、真实、充分地披露市场经营情况、异常交易风险、交易制度及业务规则的重大变更,保障客户和交易商的合法权益,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商品交易的虚假信息。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应相互尊重,同业互助,共同发展,秉承现代企业经营理念,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和行业责任,珍惜和维护行业声誉和形象,主动制止并及时举报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共同抵制有损行业声誉,损害会员共同利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应支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开展大宗商品现代流通科研、服务等领域的协作,研究探讨我国大宗商品现代流通的发展战略,对我国大宗商品现代流通体系的建设、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共同创造行业良好发展环境。
第三章   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       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流通分会负责组织实施行业自律管理,并对会员单位就本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有义务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公约,并接受分会的监督检查。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及交易商均有权及时向分会进行检举,要求分会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分会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分会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书面或口头形式提醒、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等的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生效后,取得分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本公约将对其自动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于2013年4月27日第一届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自2013 428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由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流通分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章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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