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12 来源:
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主管(管理)部门:
为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现将《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应急管理部 2021年12月28日
附件: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