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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印发《温州市交易场所监管“负面清单”(试行)》

2018-04-10 来源:

各有关(市、区)金融办、交易场所:

为扎实推进地方金融监管创新,进一步优化监管资源,提升监管实效,根据《浙江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温州市交易场所监管“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交易场所监管负面清单》,详见附件),现正式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场所监管负面清单》结合温州实际,列明了不符合交易场所管理规范的各项措施,适用于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类非公共资源类交易场所。

二、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类非公共资源类交易场所,可以结合自身情况,自主开展《交易场所监管负面清单》之外的经营事项。

三、《交易场所监管负面清单》推行“预先承诺制”。各交易场所应当就自愿接受监管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查询资金账户,及时准确地提交经营信息,主动接受非现场监管等内容)作出承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被通报、列入黑名单、取消违规交易品种或停止违规交易行为等措施)。

四、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管负面清单》要求,加强对属地非公共资源类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并做好相关引导和服务工作。

五、《交易场所监管负面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适时调整。

附件:温州市交易场所监管“负面清单”(试行)

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

温州市交易场所监管“负面清单”(试行)

管理类型

适用主体

管理措施

一般规则

各类非公共资源类交易场所

1.未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建立健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2.制定的交易规则及对会员、代理商、经纪商等具体管理规定未报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并及时在交易场所网站上对外公布。

3.在章程上明确提供担保,并对外进行资金拆借或长期股权投资(设立服务于交易场所有关业务的子公司除外)。

4.未按规定和要求向所在地监管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交易与经营信息。

5.交易资金未实行第三方存管。

6.交易场所自有资金未与投资者交易资金严格分离。

7.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调整经营范围、分立或合并、新设贵金属及其他交易品种。

8.擅自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住所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变更交易规则、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修改章程等。

9.未经报告擅自解散交易场所。因解散而终止的,未提前3个月将相关安排告知客户及相关方。

10.未经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使用风险准备金。

11.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12.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13.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少于5个交易日。

14.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15.未及时披露交易行情等市场信息,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16.未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定期进行市场风险信息提示或开展投资者教育。

17.通过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开展经营活动。

18.交易场所上线的交易系统未经专业机构(该专业机构应经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认可)检查合格。

19.交易系统和交易数据未及时进行备份管理。

20.未妥善保存各种交易记录、结算数据等原始凭证,并将上述资料的保存形式、保存期限、查询和保密管理措施等报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1.未制定风险警示、风险处置等风险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2.未配备3名以上风险控制人员。

23.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现场检查。

24.开展“微盘”交易。

25.聘任的高管人员不符合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聘任、变更高管人员未及时报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26.泄露投资者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或者利用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交易无关或者有损投资者利益的活动。

27.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要求。

特别规则

金融类交易场所

1.擅自开展基础资产为一行三会监管金融产品的业务。

2.擅自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将权益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门槛,实际累计持有人突破或变相突破200人界限。

3.自然人投资者名下金融资产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且未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投资经历或者2年以上金融行业及相关工作经历。

4.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或者变相公开方式,如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向社会公众发布产品计划、挂牌说明书、拟转让数量和价格等有关产品发行或转让信息。

5.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违法违规业务。

6.未全面、真实、清晰地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业务的基础资产情况、资产负债情况、资金用途、担保方式及其他增信措施情况;未明确向投资者告知交易场所的职责界定,并在发生可能对已发行产品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件时披露临时报告。

7.融资服务对象或项目不符合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战略部署和产业政策导向。

8.未按规定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基础风险准备金低于500万元,按月计提风险准备金低于业务收入的3%。

特别规则

商品类交易场所

1.客户保证金比例未与投资人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低于20% 。

2.会员及代理商参与自营交易或进行代客交易。

3.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现货连续(延期)交易或融资融货交易。

4.通过赢利承诺、“老师喊单”或操纵、虚设价格行情等欺骗手段诱导客户入市交易。

5.未从严控制个人投资者。

6.未按规定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提取标准低于客户保证金规模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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