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18 来源:衢州市政府门户网站
近日,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衢州市开展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方案》指出,为贯彻落实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精神和《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切实防控金融风险的通知》要求,切实解决交易场所存在的有关问题,维护金融稳定。该通知原文如下: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开展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开展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5日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加强金融风险防控的要求,为贯彻落实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精神和《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切实防控金融风险的通知》(浙清整办〔2017〕2号)要求,切实解决交易场所存在的有关问题,维护金融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纪要》(清整联办〔2017〕30号)、《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清整联办﹝2017﹞3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包括市外交易场所在我市设立的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各类交易场所健全制度、规范经营、稳健发展。进一步强化各类交易场所属地监管责任,妥善处置涉及各类交易场所的信访投诉举报,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事件,坚决防止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及时总结交易场所监管工作经验,建立交易场所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安排
(一)全面排查风险。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清整联办﹝2017﹞31号)、《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切实防控金融风险的通知》(浙清整办﹝2017﹞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对辖区内、行业领域内的交易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全面、认真排查风险和问题,对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做出判断。排查的重点是商品类、文化类、金融类交易场所、“微盘”交易平台及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具体排查内容详见附件。
(二)集中整改规范。各县(市、区)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有关职责,在全面风险排查工作基础上,有序推进交易场所整改规范。
1.对违法违规交易场所进行分类处置。各县(市、区)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在风险排查的基础上,梳理出辖区内违法违规交易场所,认真实施分类处置。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逐一下发整改通知,要求限期整改规范;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客户数量多、成交金额大、问题严重、风险突出的违法违规交易场所要做好风险处置和维稳预案,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等问题,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对交易场所出现的风险,交易场所承担市场主体责任,交易场所的股东要切实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做好对“微盘”交易平台的清理整顿。各县(市、区)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要对本辖区注册的“微盘”交易平台组织开展一次清理整顿,特别是对上级部门提供的“微盘”交易名单要高度重视。
3.加强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对辖区内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展业机构进行摸排,比照分支机构进行清理整顿,除确有必要保留并取得交易场所所在地及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其他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要求限期停止交易业务。
(三)验收总结。各县(市、区)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于2017年5月10日前将辖区内交易场所风险排查、整改规范工作进展情况和问题报市金融办。“回头看”期间交易场所整改规范的,由市金融办组织有关单位论证通过并出具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同时抄送省金融办备案。2017年6月30日仍未整改规范或通过验收的交易场所予以撤销关闭,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停止提供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各地、各部门在“回头看”过程中遇到重大或疑难问题,须及时向市金融办反映。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总结本次“回头看”工作,于2017年9月5日前向市金融办报送工作总结。市金融办要汇总分析有关情况和问题,组织必要的核查,并按要求做好我市“回头看”工作总结上报等事项。
三、工作分工
各行业领域主(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监管职能,加强跨部门联系协作,进行督促整改规范,形成整治工作合力。主要分工如下:
(一)市金融办:负责做好对全市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部署落实、统筹协调、情况汇总等工作;对通过审批的交易场所开展风险排查,做好监管、清理、整改等工作;根据公安、市场监管、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提交的证据材料,商请浙江证监局做好非法期货活动的专业认定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媒体加强自我管理,叫停违规交易场所的宣传推广活动。
(三)市人行、市银监局:负责督促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尽快开展专项排查和风险评估,与交易场所监管部门沟通协调,对2017年6月30日前仍未整改规范的违规交易场所停止提供开户、托管、资金结算等金融服务;尽快停止为“微盘”交易平台提供金融服务;对于没有省级人民政府批文的非法交易场所和非法电子交易平台,不得为其提供金融服务,对于监管部门认定违规并通报的交易场所,应及时停止提供金融服务。
(四)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通知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发﹝2011﹞38号文件规定,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违反相关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字样的交易场所,市场监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以名称、营业范围、交易品种、宣传内容等中间带有“微盘”、“微交易”、“云交易”等关键字,在工商登记注册中进行搜索,将搜索结果名单报市金融办。
(五)市商务局:负责关注商品现货交易场所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排查摸底等工作。
(六)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对有关部门移送和自身发现的交易场所涉嫌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部际联席会议要求,统一思想、着眼大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交易场所“回头看”有关工作。
(二)明确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原则,切实承担起交易场所整治和风险处置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交易场所风险排查、集中整治和分类处置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行动,全力支持和指导地方政府将“回头看”工作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实到位。
(三)切实防范风险。“回头看”工作过程中,各地要做好交易场所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稳妥处置交易场所信访投诉,牢牢守住维稳和风险底线。
(四)促进规范发展。在“回头看”工作基础上,要推动交易场所按类别有序整合,避免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重点支持一批真正服务实体经济、运作规范的交易场所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积极作用。
附件: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重点风险排查要求
附件
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重点风险排查要求
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回头看”重点风险排查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品类、文化类交易场所
(一)交易模式。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要认真对照《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纪要》(清整联办〔2017〕30号)和《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清整联办〔2017〕3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重点排查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现货连续交易(延期)交易模式、融资融货交易模式和现货发售模式。
(二)交易品种。商品类交易场所的交易品种设置应当立足现货,具有产业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涉嫌违规和未经监管部门备案擅自上线的交易品种,应停止新增业务,限期下线。
(三)投资者适当性。要审慎设置投资者门槛,商品类交易场所应以产业客户为主,从严控制个人投资者。投资者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入市前,要与其签订投资风险揭示书,做好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并持续开展投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
(四)信息披露。交易场所要在营业场地、官方网站等及时、主动公示其营业执照、经备案的交易产品、交易规则等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并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交易资金。交易场所自有资金要与投资者交易资金严格分离,不得混同。交易场所应当与符合条件的银行合作,开立独立的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存放投资者交易资金。
(六)交易系统。交易系统必须符合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等文件规定。
二、金融资产及股权类交易场所
(一)交易模式。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认真对照《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纪要》(清整联办〔2017〕30号)和《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清整联办﹝2017﹞3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重点排查不得将权益拆分发行、变相突破200人界限。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出售。
(二)交易产品。按照《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清整联办﹝2017﹞31号)要求,重点排查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和开展一行三会监管的金融产品交易。
(三)投资者适当性。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参与股权类、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交易的,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以及具备较强风险承受能力和一定规模金融资产的自然人等。要根据产品的不同风险情况,设置合理的投资者门槛,不得将产品销售给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投资者交易前,要与其签订投资风险揭示书,做好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并持续开展投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
(四)存量业务风险隐患。对已发行尚未兑付的产品,要全面开展风险排查,逐笔对融资主体、增信措施、基础资产以及流动性风险等方面进行排查,做好动态跟踪和风险防控,发现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提早做好风险预案并报监管部门。
(五)信息披露。交易场所要在营业场地、官方网站等主动公示其营业执照、经备案的交易产品、交易规则等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并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要健全业务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全面、真实、清晰地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业务的资产负债情况、资金用途、担保方式及其他增信措施情况,明确向投资者告知交易中心的职责界定。交易场所要对相关产品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六)融资服务对象。应当重点服务符合省委省政府重要战略部署和产业政策导向的相关项目。针对当前私募债业务领域风险频发的情况,交易场所要切实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尤其要关注和重视第一还款来源。
三、“微盘”交易平台
按照《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清整联办﹝2017﹞31号)要求,排查“微盘”交易平台,即地方交易场所及其会员单位或其他投资咨询、网络科技类公司,在微信公众号、网站等注册客户多、流量大的互联网平台上嵌入微型交易系统或手机开发APP,开展的微型标准化合约交易。
四、交易场所的分支机构、会员单位、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展业公司
按照《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清整联办﹝2017﹞31号)要求,排查交易场所的分支机构、会员单位、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展业公司是否存在脱离监管视野、违法宣传、涉嫌欺诈等问题。
文章来源:衢州市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