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09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近日,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方案,全面落实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对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的安排部署,对交易场所进行集中整治,解决交易场所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结合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新疆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并制定方案。该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转发《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
塔行办发〔2017〕4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7〕110号)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摸排出的交易场所信息于4月25日前报地区金融办,5月20日前报有关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8月20日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并将“回头看”工作总结报告报地区金融办。
联系人:赵永生;电话:0901—6249800;18842207999;
电子邮箱:1439344203@qq.com。
2017年4月23日
关于印发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明电〔2017〕11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精神,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部际联席会议安排部署有关部门及各省级人民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活动,对交易场所进行集中整治,解决交易场所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结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纪要〉的通知》(清整联办〔2017〕30号)、《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清整联办〔2017〕3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新政发〔2013〕110号)及《新疆大宗商品和权益类交易场所设立审核实施意见(试行)》(新金发〔2016〕5号)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范围、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范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本次“回头看”清理整顿的范围包括“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其中:权益类交易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指以大宗商品的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采用电子化集中交易方式,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的标准化合约交易。其他标准化合约,包括以有价证券、利率、汇率、指数、碳排放权、排污权等为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对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的安排部署,按照整治责任清、整治措施实的要求,通过“该规范的规范、该撤并的撤并、该关闭的限期关闭”等整治措施,规范交易场所运营模式,清理整顿违规交易场所,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三)工作原则
一是高度重视、加强协调。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全面分析交易场所违法违规行为和各种乱象导致的风险隐患和社会稳定问题,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是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确定的“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工作原则,对“回头看”工作中发现的各类违规交易场所落实整治责任。
根据新政发〔2013〕110号文件确定的交易场所属地管理原则,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承担此次清理整顿主体责任,履行对本辖区各类违规交易场所的风险排查和处置职责。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开展清理整顿和风险处置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及技术支持。其中,对历史遗留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批设的交易场所,由行业主管部门配合机构所在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组成工作机制,共同承担整治责任。
三是上下联动、收到实效。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要充分考虑到交易场所跨区域、跨行业经营的特点,加强部门间和区域间的协同联动,提高整治效率,见到整治结果。
二、清理整顿重点
(一)具备交易场所运营资质,但业务开展不规范的各类交易场所。重点查处以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一是采用违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二是交易品种与所批复交易品种不一致。三是未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
(二)不具备交易场所运营资质,实际开展交易场所相关业务。重点查处以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一是未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违规开展交易场所业务。二是未获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名称中冠以“交易中心”“交易所”等字样的各类企业。三是违规为各类交易场所发展会员并代理买卖产品的。四是违规在网络上开设网页宣传各种贵金属、原油、邮币卡等商品交易的。五是名称、营业范围、交易品种、宣传内容中带有“微盘”“微交易”“云交易”等字样的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网站。
三、职责分工
1.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是此次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工作的责任主体,落实各项工作部署,负责对本辖区界定为违规的交易场所进行整治。结合不同交易场所的主要违规交易模式特征、违规问题等,参照对各类违规交易模式的整治措施,组织相关单位共同做好督促整改和清理整顿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
2.承担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推动各成员单位有效落实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各项工作任务,协调、沟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有关清理整顿工作的相关事宜;负责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沟通联系;收集、汇总各单位及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上报的企业信息。(自治区金融办)
3.根据公安、工商、司法机关等部门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时组织做好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专业认定。证据不充分的,积极沟通说明并要求补足。及时向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提示辖区内交易场所问题和风险,指导督促其对辖区内违规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治和分类处置。及时向自治区清整办提供非法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名单。(新疆证监局)
4. 严格执行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文件规定,全面摸排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交易中心、交易市场、交易场所、交易所、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贵金属、信息技术、信息服务、金融服务、商品经营、商品交易、电子商务、艺术品交易、艺术品交流、文化发展、文化传播”等字样的企业名单,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进行梳理及时告知自治区清整办,自治区清整办、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和相关部门做好对无审批部门或未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交易场所的清理工作。及时将涉嫌违规的企业名单报送自治区清整办。(自治区工商局)
5.督促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对照自治区清整办提供的交易场所名单和中国证监会提供的“微盘”交易平台名单,尽快开展专项排查和风险评估,对2017年6月30日前仍未整改规范的违规交易场所停止提供开户、托管、资金结算等服务。尽快停止为“微盘”交易平台提供金融服务。对于没有省级人民政府批文的非法交易场所和非法电子交易平台,不得为其提供金融服务。对于自治区清理整顿交易场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认定违规的交易场所,及时停止提供金融服务。及时向自治区清整办提供涉嫌投诉的交易场所名单。(新疆银监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6.依法打击发生在交易场所和利用“微盘”平台的犯罪活动。切实加强与行政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排查交易场所涉嫌犯罪情况并商证监部门进行行政认定。对证监部门移送和自身发现的交易场所涉嫌犯罪情况依法进行查处,并适时曝光典型案例,震慑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渠道进行非法经营、诈骗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及时向自治区清整办提供接到举报和报案的各类交易场所名单。(自治区公安厅)
7.指导和督促媒体加强自我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信力,停止违法违规交易场所等通过网络、电视台、电台、报纸、期刊等各类广告发布媒介进行的广告宣传、行情发布等推广活动,包括交易场所会员、代理商、居间商的宣传推广活动。及时向自治区清整办提供涉嫌非法宣传的交易场所及网站名单。(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8.制定地方交易场所信息技术规范,督促违规软件开发商整改。及时向自治区清整办提供涉嫌非法宣传的交易场所及网站名单。(新疆证监局、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9.以名称、营业范围、交易品种、宣传内容等中间带有“微盘”“微交易”“云交易”等关键字为标准,通过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网站等全面摸排“微盘”交易平台名单,及时提供至自治区清整办,根据相关部门认定意见,依法尽快关闭,并建立“微盘”交易平台动态监测和清理处置机制。(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自治区党委网信办)
10.加强对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指导监督。指导协调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结合地方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整合商品类交易场所并加强监管,做好违规交易场所整改,支持树立正面合规典型,服务实体经济,防止投机炒作,引导大宗商品现货市场规范发展。及时向自治区清整办提供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名单。(自治区商务厅)
11.加强对金融资产类、碳排放权、技术产权、矿权及土地使用权、排污权、农村产权、国有资产、林权、知识产权类和文化艺术品交易场所的指导监督,督促违规交易场所整改,支持树立正面合规典型,服务实体经济,防止投机炒作,引导市场规范发展。(新疆证监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新疆保监局、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林业厅、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自治区文化厅、新疆邮政管理局)
12.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配合有关部门从严从快办理一批交易场所违法犯罪案件。(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四、交易场所主要违规交易模式特征
(一)商品类交易场所
主要违规交易模式有:分散式柜台交易、现货连续(延期)交易、融资融货交易。上述交易模式一般为杠杆交易,合约具有标准化特征。交易场所既不组织商品流通、又不发现商品价格,实为投机炒作平台,对实体经济没有积极作用。主要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关于不得采取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等规定。
(二)邮币卡类交易场所现货发售交易
部分文化艺术品类及商品类交易场所,以邮资票品、钱币、磁卡为交易对象,或以珠宝玉石、茶叶、老酒等为交易对象,进行“现货发售”,该交易模式采取集中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方式,全额付款,T+0交易,交易涉嫌违法违规、价格易操纵且波动大、藏品实物托管的真实性存疑。
(三)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
一是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将权益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门槛、变相突破200人界限。二是未经批准交易信贷、票据、保险等金融产品。涉嫌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变相突破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的规定、涉嫌公开宣传、涉嫌擅自从事应由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产品交易违反了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的规定。
(四)“微盘”交易平台
“微盘”是指交易场所及其会员单位或者其他投资咨询网络科技类公司,在微信公众号、网站等注册客户多、流量大的互联网平台上嵌入微型交易系统或开发手机APP,开展的微型标准化合约交易,投资者只需要输入手机号即可完成注册。“微盘”交易具有交易模式普遍违规、高风险高杠杆、资金安全存在隐患、投资者保护缺失、违规宣传、诱导性交易、逃避监管等问题。
(五)交易场所的分支机构、会员单位、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展业公司
地方交易场所为了推广业务,在全国范围发展了大量的分支机构、会员单位、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营销展业,遍布全国范围,基本都未取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有些甚至没有工商注册,就擅自开展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脱离监管视野,二是违法宣传,三是涉嫌欺诈。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积极部署,稳妥推进,确保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切实承担属地管理职责,及时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自治区成立由自治区清整办牵头,新疆证监局、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网信办、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等单位骨干人员组成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小组,阶段性集中办公,承担具体协调工作。
(二)分工负责、落实任务。根据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安排部署,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摸排出的交易场所信息于2017年4月25日前报送自治区清整办。自治区清整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时将各类交易场所信息汇总分类,分发至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整治。
(三)协调配合、总结经验。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确保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任务落到实处,2017年5月30日前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报自治区清整办。根据前期排查和清理工作进展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及时对清理整顿工作作出进一步工作部署。8月30日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基本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向自治区清整办提交“回头看”工作总结报告,由自治区清整办统一汇总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2017年4月13日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