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27 来源:
经黑龙江省政府同意,10月20日,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黑龙江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以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黑龙江省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
《方案》提出了主要对非银行支付业务、P2P网络借贷业务、股权众筹业务、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典当行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等11个领域进行专项整治。
据悉,通过专项整治,黑龙江省将实现以下目标: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该《方案》通知原文如下: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6〕59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日
黑龙江省互联网金融风险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我省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等十四部门联合印发的《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七部门联合印发的《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国银监会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的《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国证监会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的《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国保监会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的《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6个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厘清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住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
主要对以下11个领域进行专项整治。
(一)非银行支付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不得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开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跨机构清算业务及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加大对客户备付金问题的专项整治和整改监督力度,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逐步取消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利息支出,逐步取缔支付机构与银行直接连接处理业务的模式,严格支付机构市场准入和监管,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排查梳理无证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根据无证机构业务规模、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类施策。(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专项整治。牵头部门: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配合部门:省委宣传部、省委维稳办、省委网信办、省信访局、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住建厅、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通信管理局)
(二)P2P网络借贷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发放贷款、自融自保,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不得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标的,不得发售银行理财产品,不得非法集资,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券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引导网络借贷平台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实行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管理,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整治网络借贷平台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专项整治。牵头部门:省金融办、黑龙江银监局,配合部门: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委宣传部、省委维稳办、省委网信办、省信访局、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住建厅、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通信管理局)
(三)股权众筹业务。股权众筹平台不得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和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不得发布虚假标的、自筹、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不得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不得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不得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对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和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予以规范。对涉嫌非法发行股票、非法从事证券活动、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依据《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专项整治。牵头部门:黑龙江证监局,配合部门: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委宣传部、省委维稳办、省委网信办、省信访局、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住建厅、工商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通信管理局)
(四)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加强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监管,排查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包括中短存续期产品)相关风险,对存在违规问题的保险公司严肃查处。对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对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及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等问题进行重点查处。对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进行查处。(依据《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专项整治。牵头部门:黑龙江保监局,配合部门: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委宣传部、省委维稳办、省委网信办、省信访局、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住建厅、商务厅、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通信管理局)。
(五)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非金融机构以及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依托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强工商、金融管理、公安部门的互联互通。(依据《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专项整治。牵头部门:省工商局,配合部门: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省委宣传部、省委维稳办、省委网信办、省信访局、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住建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通信管理局)
(六)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对全省通过国家清理整顿验收保留以及清理整顿后省政府新批设各类交易场所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排查。对经过批准可以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金融类交易场所(包括金融资产及股权类交易场所)按照要求检查开展业务的合规性;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其他各类交易场所由各牵头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规开展相关业务。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依据《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专项整治。牵头部门:省金融办,配合部门: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厅、知识产权局、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建厅、农委、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国资委、新闻出版广电局、工商局、粮食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省法院、省检察院)
(七)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对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除网络小额贷款业务以外的其他金融活动进行排查。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或其他互联网金融活动的情况进行排查;对违规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责令其停止相关业务,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依据《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专项整治。牵头部门:省金融办,配合部门: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省委宣传部、省委维稳办、省委网信办、省信访局、公安厅、财政厅、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通信管理局)
(八)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排查,梳理风险点。对违法违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进行集中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督促其按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开展新业务;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责令其停止开展金融业务,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依法处置相关网站及移动应用程序,依法查处相关责任人。(依据《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专项整治。牵头部门:省金融办,配合部门: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省委宣传部、省委维稳办、省委网信办、省信访局、公安厅、财政厅、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通信管理局)
(九)典当行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典当行是否存在利用互联网金融开展非法融资、非法集资等活动。(依据《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专项整治。牵头部门:省商务厅,配合部门:省金融办、省委宣传部、省委维稳办、省委网信办、省信访局、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住建厅、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法院、省检察院)
(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融资租赁公司利用互联网金融发展业务时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专项整治。牵头部门:省商务厅,配合部门:省金融办、省委宣传部、省委维稳办、省委网信办、省信访局、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住建厅、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法院、省检察院)
(十一)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与金融管理部门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共同对本行业的企业跨界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摸查取证、业务定性、监督整改。(依据《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专项整治。相关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依据中省直有关部门现行监管职能各负其责)
三、职责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黑龙江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相关领导分别任组长、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省工商局、省委宣传部、省委维稳办、省委网信办、省信访局、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厅、知识产权局、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建厅、农委、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国资委、新闻出版广电局、粮食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通信管理局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
(二)相关部门职责。省金融办作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统筹部门,负责总体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落实领导小组有关决定;负责对我省各类交易场所、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管;配合省金融办开展信息摸查和业务定性等相关工作,对业务嵌套关系复杂、职责难以界定的,承担牵头责任,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整治。黑龙江银监局与省金融办共同牵头负责对P2P网络借贷业务进行整治;对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开展银行理财、信托理财、消费金融、金融租赁以及其他基于借贷关系的金融活动牵头进行整治。黑龙江证监局负责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进行监管;对界定为证券、基金、期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互联网金融活动牵头进行整治。黑龙江保监局负责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监管;对界定为从事互联网保险等金融活动进行整治。省委宣传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省委网信办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省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受理工作。省公安厅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免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监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执行情况。省住建厅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活动进行清理整顿。省商务厅负责对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省工商局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提供给金融管理部门,并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省工信委、科技厅、知识产权局、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农委、林业厅、文化厅、国资委、新闻出版广电局、粮食局、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各类交易场所开展的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省委维稳办、省政府法制办、省法院、省检察院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做好相关整治、维稳工作。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对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
(三)各市(地)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政府职责。各市(地)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政府为本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成立本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备。
四、工作程序和时间进度
(一)开展摸底排查(2016年5月—7月)。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全省清理整顿实施方案,5月15日前向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备。各市(地)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政府制定本地清理整顿方案,5月底前向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备。各有关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政府分别对牵头领域或本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情况进行清查。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政府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金融管理部门予以积极支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在主流媒体、省政府门户网站、相关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纳入此次专项整治范畴、依法依规审批设立的企业名单。各市(地)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政府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完善本行政区域清理整顿方案。
(二)职责界定(2016年8月)。对于摸底排查阶段获得的涉嫌违法违规的企业名册,由省金融办组织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进行性质界定,按照分工安排,由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牵头整治。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各市(地)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政府参照执行。
(三)实施清理整顿(2016年9月—11月)。各有关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政府对牵头领域或本地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进行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整治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清理整顿期间,对违法违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一律在黑龙江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公示。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
(四)验收总结(2016年12月—2017年1月底)。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各地的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有关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政府形成牵头领域或本地的整治报告,2017年1月15日前报送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全省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情况,形成整治报告,2017年1月底前报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摸底排查、职责界定、清理整顿三个工作阶段,各配合部门要于每个月结束后5日内向牵头部门报送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各牵头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政府要于每个月结束后10日内向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牵头领域和本地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五、工作措施
(一)严格准入。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对未经有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分类处置。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互联网机构实施持续监管,支持其合规发展,督促其规范运营;对大多数运行不规范,风险控制不足,缺乏持续经营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存在触及业务“红线”问题的互联网机构按照有关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继续整改或淘汰整合,并依法处置;对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互联网机构,严厉打击,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并按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三)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对相关资金账户进行监管,在整治的同时做好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四)整治不正当竞争。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五)加强内控管理。由金融管理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金融管理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政府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六)用好技术手段。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六、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始终。
(一)统一思想认识。互联网金融风险涉及面广、可控性小、关联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高度,高度重视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内出现的各类风险,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全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取得成效。
(二)加强各方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各地金融管理部门与金融办(局)要相互配合,共同履行好监管职责,形成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的合力,确保金融监管目标和规则的一致性,共同承担整治任务。
(三)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通过以案说法、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适时主动发声,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市(地)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市政府要统筹调动资源,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切实承担起防范地区互联网金融风险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妥善处置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指导,发现问题妥善处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