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23 来源:佣金所
关于做好我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善后处置工作完善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制度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文件及国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下称部际联席会议)有关会议精神要求,我省对全省(不含深圳市,下同)各类交易场所进行了认真清理整顿,并向国家部际联席会议报送了总结验收报告和相关材料。日前,部际联席会议通过了我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的检查验收,并就完善监管制度提出了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部际联席会议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善后处置工作,建立和完善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制度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善后处置工作,切实防范风险和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根据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要求,我省对160家各类交易场所进行了认真清理整顿,经部际联席会议审查验收,同意我省保留广州产权交易所等11家交易所和对广东省环境产权交易所等2家交易所进行备案(具体名单见附件1),保留87家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具体名单见附件2),对其余60家交易场所作关停或合并处理,同时要求我省对广东塑料交易所等7家交易场所保持重点关注,确保所有交易场所按照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的规定开展交易业务。各地、各交易场所,要认真落实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切实做好各类交易场所的善后处置工作,确保各交易场所依法规范开展业务:
(一)全省各交易场所(包括交易所和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要落实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规定,以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方式开展现货交易,不得以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加强风险防控,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除经部际联席会议同意的13家交易所外,未经省政府批准,其他各类交易场所名称中不得使用“交易所”字样。全省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各类交易场所,必须纳入全省统一监管,按照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规定规范运营,确保依法合规开展交易。
(三)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是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善后处置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做好各类交易场所善后处置工作。对经清理整顿作关闭或合并处置的交易场所要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对经部际联席会议同意保留的交易场所(包括交易所和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必须切实规范和完善相关报批手续。具体的办法和程序由省政府各类交易场所监管部门制订并报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实施。
(四)各地要按照部际联席会议要求,切实加强监管。特别是广州、佛山等市要对广东塑料交易所、广州化工交易所、广州商品交易所、广东省贵金属交易中心、广州市花都狮岭圣地皮革交易中心、广东桂江农产品电子交易有限公司和佛山市顺德区易发塑料交易中心等交易场所保持高度关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交易场所严格遵守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关于“六个不得”的规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规范经营。
二、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各类交易场所的管理
根据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规定和部际联席会议要求,除经过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各类交易场所(包括交易所和名称中未含“交易所”字样的其他交易场所)由省政府负责审批和监管。
(一)制订各类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各监管部门研究制订各类交易场所管理办法,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省政府授权的各类交易场所监管职能部门,要根据关于各类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研究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建立各类交易场所市场监管体系。省政府授权省金融办负责全省产权交易市场、股权交易机构的监管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的监管工作;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黄金交易场所等金融交易场所的监管工作。省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要分别建立各类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制度,包括建立各类交易场所交易规则和服务准则的备案制度、创新交易产品的风险论证评估、审核和备案等管理制度,建立各类交易场所监管信息技术系统,建立交易纠纷调解和应急处置机制等监管机制。各监管部门、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交易场所市场准入机制。新设交易所应由发起股东向拟设交易场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经初步审核同意后,转报省政府指定的交易场所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会相关单位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报请省政府征求部际联席会议同意后批准筹建或设立。申请新设名称中不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应参照上述设立程序报批。具体操作办法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研究制订。
(四)全省各类交易场所必须按照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规定要求,制订具体的交易制度、交易规则、信息披露制度、结算制度、服务准则、内控制度、风险防范预案、会员管理办法、交易机构章程等,连同高管人员名单及简历、交易场所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监管部门初审意见,报省政府指定的交易场所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新设立交易场所(包括交易所和名称中未含“交易所”字样的其他交易场所)在提出设立申请时,必须按以上程序同时向省监管部门报送上述材料以及设立方案、设立申请和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核意见,由省监管部门会相关单位提出审核意见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报省政府批准筹建或设立。材料报送的具体办法由省监管部门研究制订。
三、制订政策和规划,促进我省各类交易场所有序发展
各类交易场所是市场配置资源的有形载体,对促进要素资源的流转和合理配置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要整顿规范,另一方面要促进有序科学发展。
(一)合理规范布局,控制交易场所数量。经清理整顿,我省各类交易场所逐步规范,但总体数量仍然较多。按照国办发〔2012〕37号和部际联席会议提出的“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省将加强对全省各类交易场所数量和区域分布的统筹规划,进一步整合交易场所资源,适当控制交易场所数量,防止重复建设和无序发展。各地要在深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本地区的交易场所数量和布局进行总体规划,引导现有交易场所进行整合,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批准设立交易场所。
(二)采取有效政策措施,促进各类交易场所规范发展。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各地、各部门要引导和支持现有各类交易场所规范经营、有序发展。要支持和引导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文化产权、知识产权、环境权益、碳排放权等各类权益,金融资产、司法诉讼资产、行政罚没资产、药品等各类实物资产,塑料、钢铁、贵金属等各类大宗商品进场交易,充分发挥各类交易场所促进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要鼓励各类交易场所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投资基金、担保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吸引各类金融机构为各类交易场所提供资金结算、投融资等服务,推动资本与生产要素结合、资本与技术结合、资本与项目结合,强化各类交易场所在市场配置资源中的有形载体作用,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来源:佣金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