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实施意见》
各市州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邮政管理局,兰州海关各隶属海关、派驻机构,各分支检验检疫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市州中心支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政策扶持、机制创新”的总体思路,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服务商和产业基地,创新报关、检验检疫、结汇和退税管理方式,健全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和管理机制,推进外贸出口营销手段创新,提升我省企业和产品国际竞争力,推动外贸转型升级。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年交易额在全省对外贸易中占到10%以上。
二、重点工作
(一)培育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和产品特点,扶持一批企业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扶持、引导现有电商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扶持、引进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和支付机构,培育和引进提供交易服务、物流仓储、报关、报检、退税等专项服务或综合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或服务企业。
加强交易信用和安全保障,保障电商和买家合法权益,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对经备案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其业务需要分别予以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报关、检验检疫、退税和结汇主体资格的相关手续。培育一批电商服务企业,为自建平台企业、电商应用企业统一办理报关、检验检疫、结汇和退税等业务。
(二)健全跨境电商业务体系。内外贸市场统筹、进出口结合,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积极构建中小网商、专业化跨境电商、传统外贸企业升级转型,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和自建平台同步推进,境内外电商服务企业互动发展的甘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格局。
对以行邮、包裹等方式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积极创造条件,申请在兰州设立国际邮件互换机构,培育和引进支付机构、物流企业,扶持综合电商服务企业,解决支付、结汇、物流、仓储、报关、报检和售后服务等问题;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驻保税物流中心、综合保税区,通过正式报关后在区内等环节开展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境外电商企业,开展一般贸易出口、境外网上销售;逐步发展有甘肃特色的专业性外贸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立完整的跨境电商服务体系。
(三)建设跨境电商服务体系。根据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内容和政策实施要求,加强跨境电商发展配套支撑,推进服务体系建设。
1.依托国际空港、口岸、海关特殊监管区,建设跨境电商仓储物流中心。为经营主体提供入区及退税、仓储、配送、分拣、加工和邮递等服务,完善跨境电商的货物监管流程。加强示范创新,由省商务厅牵头,会同财政、海关、检验检疫、国税、外汇等部门,创建若干省级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平台和企业。
2.建设跨境电商的物流服务体系。省商务厅会同邮政、海关、外汇等部门择优遴选、扶持和引进一批国际物流、快递等企业与跨境电商物流仓储中心进行业务对接,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国际物流服务。加强跨境电商平台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对接,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物流信息一体化服务。鼓励传统货代、物流等企业拓展电商服务等业务,为中小跨境网商提供统一采购、仓储和配送等服务,逐步形成与跨境电商相适应的物流体系。
3.发展跨境电商的支付服务体系。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鼓励银行为跨境电商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推动银行、支付机构加快产品创新,改进跨境支付服务,提高跨境支付效率。鼓励符合条件的支付机构和银行机构作为试点,通过入驻跨境电商仓储物流中心等方式,为我省跨境电商经营主体提供支付服务。
4.发展跨境电商境外服务体系。根据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发展需要,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建设境外服务网点。支持有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开展境外陇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我省跨境电商企业提供贸易、仓储、配送和售后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指导和帮助跨境电商企业建立完善售后服务体系方面的作用。
5.建设完善全省跨境电商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开通外贸备案、报关、报检、结汇和退税等业务管理接口,为甘肃企业开展跨境电商提供一站式的服务。
6.积极争取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支持,开通省内主要城市至国外主要城市的国际普邮包裹、航空挂号包裹线路,增加快递直封、直发邮路服务功能,按需扩大邮政服务试点业务网络覆盖范围,不断完善甘肃邮政全球服务体系;在武威保税物流中心和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建立代办点,开展分拨业务。
(四)落实和完善跨境电商管理机制。
1.逐步建立并完善电子商务模式下的报关监管方式。对经营主体的出口商品进行集中监管,并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降低报关费用。经营主体可在网上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并在货物实际出境后,按照外汇和税务部门要求,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2.不断完善电子商务进出口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实行全申报制度,把监管重点转移到健康安全、生物安全、环境安全和消费安全上来。对电子商务集货、备货进口的商品,实施“分类管理、便利进出”,“一次申报、分批核销”的检验检疫监管便利措施。对电子商务出口产品,探索建立基于风险分析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机制,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施法检。创新和完善电商检验监管机制,采信第三方认证和检验鉴定机构进行的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评定结果。
3.支持跨境电商经营主体正常收结汇。对通过海关集中监管、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经营主体,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对继续采取行邮、包裹直接寄送出口商品的中小经营主体,可通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在我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办理收结汇。允许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外汇账户,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鼓励银行和支付机构办理电子商务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跨境支付业务。加强对银行和经营主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的监管。
4.积极落实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跨境电商工作机制。省商务厅要会同财政、国税、外汇、海关、检验检疫、邮政管理等部门,组织实施全省跨境电子商务工作。各市州政府也要因地制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当地跨境电子商务工作。
省商务厅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推进全省跨境电商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国税、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加强对当地跨境电商仓储物流中心建设的指导和支持。
(二)建立跨境电商的统计机制。完善海关统计工作,对通过海关集中监管、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出口商品的相关指标纳入贸易统计范畴。同时,省商务厅要会同海关、外汇等部门对各类经营主体的各种跨境电商业务方式进行全口径统计,真实反映我省跨境电商发展状况。
(三)加大对跨境电商的财政支持政策。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优秀电商服务企业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训、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建设,并对跨境电商企业为出口货物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支付的保费给予一定补助。将跨境电子商务境外服务机构、服务平台和服务网点建设纳入境外投资的支持领域,落实相应支持政策。
(四)加强对跨境电商的业务指导。省商务厅要会同相关部门明确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操作流程;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制订管理工作流程,并加强对各地的指导。
(五)加大人才培养力度。针对跨境电子商务人才短缺的现状,选择培训机构和实践基地,加快培养掌握电子商务、外贸业务和市场营销等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六)加强监督考核。省商务厅牵头制定措施,将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纳入对外贸易考核体系。对业绩突出的自建平台企业、电商应用企业和电商服务企业进行评比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