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的批复
沪府〔2014〕95号
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
沪发改能源〔2014〕270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由新华中融投资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出资组建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具体批复如下:
一、交易中心为企业法人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天然气、非常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石油等能源品种的现货交易,提供相关的交易服务,经营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市政府批准的其它业务。
二、交易中心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新华社战略合作协议建立的交易平台,其有关工作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及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交易中心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石油和天然气交易中心。
三、原则同意交易中心各发起人协商一致的股权结构。
四、请你们配合有关方面依法合规处理好交易中心与上海石油交易所交易平台的关系。
请新华中融投资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办理交易中心登记注册手续,进一步修改完善项目建设方案,尽快完成交易中心筹建。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