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
鲁金办发【2014】18号
关于开展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试点工作的意见
各市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
开展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是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17号)的具体措施。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在我省依法设立,从事大宗商品实物、仓单以及非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现代化的采购与配售服务。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立足全省实际,着眼地方区域经济特点,推进试点工作,打造公开、公平、公平的市场环境,努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及时、高效的采购与配售服务,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统筹规则。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做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统筹规划工作,科学统筹数量规模、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达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试点与监管能力相协调、与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是稳妥有序。试点工作按照省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的统一部署有序推进。产业优势明显、资源要素丰富、监管力量较强且承诺承担大宗商品交易市场风险处置责任的市,可以申请开展试点工作。
三是规范运作。按照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坚持科学审慎理念,从严控制准入标准,科学论证交易品种,合理确定交易模式,健全完善规则体系,加强交易资金监管,确保依法运作、规范发展。
四是风险可控。加强市场自律,健全风险评估、预警、防范、处置机制,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三)目标任务。积极推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开展试点工作,不断健全市场功能,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争取用5年左右时间,建设一批功能完善、运作规范、特色鲜明、在全国有较强影响力的综合性和专业性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初步构建起较为完善的要素市场体系。
二、试点条件
(一)主发起人资格。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主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具备行业背景的当地骨干企业,行业优势明显,经营管理规范;资产规模雄厚,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且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近两年连续盈利且两年净利润累计超过1000万元;市场基础较好,客户资源丰富,在国内同行业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知名度。主发起人及其他发起人均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股权结构合理。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主体,推动股权多元化,鼓励地方政府参股或控股,增强市场公信力,吸引产业链上大型生产、消费、仓储、物流等企业以及金融、证券期货业机构入股。
(三)交易品种明确。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有明确的交易品种。交易品种选择应当依托区域经济现状、产业基础、市场规模以及客户资源,重点选择具有以下优势特点的能源商品、基础原材料和农副产品:广泛应用于工农业生产消费,易于分级管理和储存运输,且有一定价格波动;具有明显地域和行业优势,在当地有较好的现货基础,在国内有较高的行业地位、市场占有率和定价能力。
(四)组织结构完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组织形式原则上为公司制,按照《公司法》要求,健全“三会一层”,形成管理科学、权责清晰、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科学设置职能部室。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名称中应含“交易市场”或“交易中心”字样,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交易所”字样。
(五)经营管理规范。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制定并遵守各项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交易规则、交收规则、结算规则、仓储规则和客户交易资金存管制度、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制度、风险防控制度等。应具备必要的营业场所、设施和专业工作人员。
(六)资金存管安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应实行客户交易资金第三方(金融机构)存管制度,规范交易资金结算流程,确保客户交易资金安全。
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市场基础较好、功能比较完善、交易比较活跃的,按照上述试点条件进行规范后,可以申请纳入试点范围。
三、主要内容
(一)提升市场功能。以实物交割为目的,不断完善投资、避险和定价等功能、鼓励市场依托物流公司、生产贸易企业仓储设施,在生产基础、贸易集散地建设交收库,提高交收效率。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利用互联网金融,提升市场功能与效率。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适时推出商品价格指数,形成在区域乃至全国有较强影响力的商品定价中心。
(二)创新交易模式。适应市场参与主体多元化、个性化的需求,积极探索开展非标准化的远期合约、互换合约、期权合约等场外衍生品交易。在现有政策允许的交易方式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交易模式,努力提高市场效率。
(三)培育市场主体。大力培育市场参与主体,吸引生产者、消费者、贸易商等商品供应链上的市场主体入市交易。培育发展一批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鼓励与证券期货业机构、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开展战略合作和业务对接。
(四)强化自律管理。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挪用客户交易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市场交易;建立健全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管理交易及相关活动;与市场参与者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督促交易场所服务机构和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防控市场风险。加强交易场所硬件和软件设备建设,确保交易信息系统符合安全稳定性要求,具有及时完整的数据备份系统和安全保护措施,具备实时传输交易行情数据的能力。妥善保存各种交易记录、结算数据、交收资料等原始凭证,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制定完善风险警示、风险处置等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强化风险防控,探索推行交易风险准备金制度,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六)完善市场机制。加强与期货交易所沟通对接,促进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和商品期货市场联动发展。积极探索建立统一集中登记结算平台,推动市场间的有效统一,提高市场运作效率,保障市场平稳运行。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组织和协调指导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试点工作,对各市试点申报方案进行审查评估,指导和督促市金融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各市金融办负责协调指导本地区试点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核论证并上报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有关试点方案和申请材料,承担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责任。
(二)强化监督管理。省金融办指导督促市金融办加强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建立统计监测体系以及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监管制度,重点加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业务范围、业务规则、业务活动、交易品种、市场参与者等监管,指导各市及时识别、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各市金融办要加强组织协调,制定风险防范处置预案,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持续做好监督检查、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预警和处置等工作,确保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依法合规运营。
(三)引导规范发展。省金融办每年对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试点情况组织检查评估,将评估优秀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纳入省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补助范围,评估不合格的,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试点资格。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和督促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复合型、创新型高端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努力建设培育适应市场发展需求、业务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团队,为市场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五)结合试点经验。各地要积极探索,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推动试点工作扎实开展。建立定期信息报送制度。各市金融办按月将交易统计数据、按季度将市场运营情况、试点进展情况和监管分析报告等书面报告省金融办。试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金融办报告。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4年8月27日